一、姓氏,所以别族属也。三代而上,姓氏分而为二,男子称氏,妇人称姓,贵者有氏,贱者有名无氏,所以别贵贱也。姓可呼为氏,氏不可呼为姓。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,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,所以别婚姻也。故官有簿状,家有谱系,使贵有常尊,贱有等威也。三代而下,姓氏合而为一,宜若甚简。然士大夫之族遂或曹其姓之所自出,至有传承之讹,以“夫余”为“凫臾”,以“欧”为“区”者。隋唐间,虽置谱牒局,以纪百官族姓,然亦名存而实亡。五季以来,谱牒之官废,取士不问家世,婚姻不论阀閲,故其书遂散逸而无统。谱学不传,自是而能不失其宗祧之源者几何人哉?益古之命氏,有以帝王名号者,有以王父字者,有以所生所居之地者,有以官以爵以德者,有以所封之国若邑若乡若亭者,有以技以名以物者。按路之为姓,黄帝封其支子于路,因姓路,五音属商,郡名内黄。 一、路谱以希升为始祖者,益因旧谱所失,无从记述,故希升前不可复考,断自希升以下,谱其所可知也。 一、谱依欧阳文忠公例,五世一截,每至第五世终再将第五世名讳摘书第二截上一格内, 为第六世之宗,则六世以下,庶有统而易见其分。世格内第二截书“初别为世”,第三截书“再别为世”,四截、五截做此。 一、谱图既以五世为截,每至第五世当修。然其间有通晓续法者,即当随便更理,不必拘定五世,迁延嵗月,致后人有残缺失次之憾。 一、不许收养异姓义子与族人混録腾写。盖异姓义子今日虽为我之子孙,他年即为我子孙之祖宗,虽伊极富大贵,不可倚势慕利,苟图目前而开异姓乱宗之渐。 一、谱以收宗族,以明支派,以表世次。无后者,直疏其下曰无嗣。有官者,疏其下曰某官,历叙出身、陛擢、封赠。迁居者,疏其下曰迁某处。 一、谱以秩人纪,具本末,谨婚姻。凡图直下者父子相继,横列者昆弟相联,必疏名行字号,娶某处某人之女,生子几人,女适某处某人,所以见世家婚姻也,某年月日某时生,某年月日某时卒,享年若干,葬于某处,坐落某山向,某人误墓志铭、表碣。 一、子孙有弃父母出家,或为僧道者,谱内不録,谓不系世次也。但出继外姓嗣者,必于原名下书明继某处某姓嗣、更名某某、生子几人,一以便将来族中有力者收族之据,一以便他日本人及其子孙归宗之本。 一、冠者,成人之道也。古者二十而冠,所以弃幼志,励成德,谨威仪。凡为子弟者,年及二十,粗知礼义,须依朱文公《家礼》,祀先,然后冠之。 一、婚姻,正始之道,万世之嗣也。家之隆替,实基于此,所系尤重。后之子孙遇有嫁娶,必择其门第相称及妇婿之温良慈柔者,毋苟且以玷祖宗。 一、谱牒祗论世代尊卑、支派先后,不拘年庚长幼、职衔大小,谱完一门,再谱一门,依次而序,以便观览。 一、人子治丧,以哀戚为本,毋事虚文,俱照文公《家礼》行之。丧具皆要坚固。莹兆亦须躬亲理视,若专付他人,恐有竦忽。殡殓衣物宜令人悉见,不可殉葬以金玉器皿之类。 一、祭祀乃报本追远之道,切不可忽。家必有庙,庙必有主。月朔必荐新,时祭用仲月,冬至祭始祖,立春祭先祖,季秋祭,忌日迁主祭于正寝,凡事死之礼,当厚于奉生者。世世子孙,切宜凛之。 一、始祖莹去运司城即古郇城地北门洞外正北一里许车路东崖上,坐干山巽向,祖俱昭穆而葬。每嵗用三月清明、七月十五、十月初一,率宗族至墓所,依文公《家礼》仪式祭扫,不得违期。其祭物丰俭随宜,务在精洁。其日先用殽醴祭告后土,盖先人体魄安于地下,赖神以呵禁不祥,其可忽诸?祭毕,招集坟邻,享胙而散。 时皇明嘉靖年间方伯祖创志。因年久字画剥落,今于皇清乾隆四十四年乙亥孟夏十一世孙廷极沐手重録。 (清路有年等纂修《[山西安邑]河东路氏柒修族谱》清同治十年刻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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