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古城程氏,自仲节公始迁,再世生药、兰、蕙三公。药、兰俱外迁,惟蕙公居古城。其后子孙蕃衍,迁徙非一。兹合其支下诸派为谱,而总系之“古城”者,从其祖居,重本也。不及药、兰二公之后者,明亲也。重本明亲,其谱学之要乎。 一、古城房谱,乃宋京学生应新公本都官祁谱而作。明兴,洪武间有玄祐公、仕礼公,正德间有宗义公,又相继编校,世次详明,自足为本宗信史。故今之续,一以本宗旧谱为据,他族所传,恐有讹误,则不敢从。 一、各派旧谱古文,有载仲节公及古城者,引证编首,以明本宗之远有所据。 一、同宗诸贤有订统宗之误者,无论隐显,采为会订,録置编端,以备参考。 一、自元谭公而上至于伯符,则世代辽邈,但分书广平、历城、东阿各祖冠之于首,而不列其世。自元谭而下至于今日,则奕叶相承,备书世次。盖署其所当略,而详其所当详,亦作谱之一义也。 一、五世为一图,图尽再起而九族备。下详事实,便考閲也。图首与迁地俱以朱书,所以表图而重迁也。 一、本宗过继者,于所后父下注继子某,统其同也。异姓来继者,于所后父下注“养子”或“摘继”,明其异也。出继异姓者,注继某处某、更名某,庶后有志归宗者得从而质之。 一、本宗迁派,有后而未与会者,有限于地而无从邀率者,俱以朱书迁某处,下书“未会”,庶其后之贤子孙犹得以循是续入。若无传无继者则书“止”,以杜奸诡妄续之弊。 一、分注书名书字书行书号,书生卒年月,书葬地形向。其有宦踌、学业、行谊与节妇烈女,则指实书之,浮词益美,一切不取。 一、江南婚姻以门地为贵,其娶世家者,书娶某处某人女及某氏,非世家者不书。女子适人亦同。妇之再醮与女之再适,黜而不书,以示戒也。若妇人之再醮与妾之有子者,又得书之,盖母以子贵也。 一、分注妻书“娶”,再娶书“继”,妾书“纳”,再纳书“次”,或“三”或“四”,俱书以序,所以别先后、明嫡庶也。所生子女分书各母之下,而列图则因其长幼。若嫡无子女而妾有者,不分书。 一、分注生卒纪元。妻有与夫同者,不再书,固所以从省,亦妇从夫之一义也。 一、祠墓衆多,难以列图,惟于谱后载其都图字号、地名税业、四至形向,某处某人起,至某人止,男坟若干穴,女坟若干穴,庶于世守有据。其失业者亦书,冀后或得而了之也。 一、祀産爱置,自唐宋迄今,亦必书其地名、四至、租税,附于祠墓之后,庶子孙得以时稽,世守而无失也。 一、谱之有号,本以籍数目、志人名而为联属稽查之道。然有领有不领,则其人之好事不好事,于此亦可以少见矣。故今编号,取(亭)孝思之义而统以“孝”字,自一而百,循序书之,仍列领者之名于下,庶后子孙得有所考,其有鬻失,亦得循而追之也。 一、子孙有败伦伤化,盗卖祖坟祭田及家传、先人手泽,饼结婚姻于非族者,即削去其名,永不许预会。 一、谱给散之后,递年清明日,务各带至祠内查对,永为定例。有不带至饼鬻失者,责令寻,记过,再犯议罚。其或恃强不服者,衆即鸣官,以不孝论。 (明程尚芳等纂修《[安徽休宁]新安休宁古城程氏宗谱》明隆庆四年休宁程氏刻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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