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 例 纪等陋,蒙各房长以谱事责成,不敢崛强自用,亦不敢脂苇曲狗,秉公矢慎,惟冀可以对族衆并列祖在天之灵。谨将凡例开载于左。 一、修谱以敦本睦族,原非夸多耀盛,故支派无讹,虽迁徙异地,或流离失所,俱必采访无遗。若根蒂既殊,虽富贵,不敢攀援附会,网利滥收。 一、世系做苏法,世序做欧法。世系以昭世代于前,世序以纪字号、生卒年月、葬地及妻妾子女之详于后。 一、世系横列五层,如书某祖名于上层,其子横系于下,孙又各从其父横系于下,曾、元亦然。系毕,乃系某祖兄弟,并列上层。但有殇与止者,则不提头重书。其子、孙、曾、元横系亦如之。自一世至五世为第一图,自五世至九世为第二图。其第二图仍从五世起,不更注某人子。其余系图做此。 一、世系每页旁,必标题第几世。 一、世序每页直格,或三四行,或五六行,每行一人。上为一小格,右大书本名,上横书某人子;左书元配某氏,有继配、副室者,挨次书之。其下条,右书本人字号、功名、生年月日、居址地名、年寿若干,五十以上书“寿”,五十以下书“年”,卒年月日,葬地山向;左于元配某氏下书某县某人女、生卒年月、葬地山向,末书子几讳某、女几适某字某,如无子者书“子无”。其继娶、副室生卒年月、葬地、子几女几,俱照元配书法。 一、世序分长房、二房、三房,于几世序前另将一直行标题某房几世,又于页傍标题某房世序。 一、前代有字传而名不传者,世系、世序即书其字。有仅传乳名者,即书其乳名。 一、前代祖考妣生卒年月、葬地不传者,书“无考”。祖考字号不传、祖妣姓氏不传者,亦书“无考”。 一、凡无嗣者,于世系书“止”,于世序书“子无”。有未婚娶者,书“元配无”。有原娶已出者,书“出”,并不书姓名。 一、本人无兄弟者,世序横格上书某人子。有兄弟者,书某人第几子。于抚子则书某人抚子。 一、有名爵及入庠序者,于本人格内着其得名之详。 一、妇之父及祖有名爵者,必着其祖、父名爵,为某人之女或某人之孙女。凡女所适夫及翁有名爵者,亦必着之。 一、十嵗以(上)〔下〕者为无服之殇,十五葳以(上)〔下〕为中殇,俱入世系,但于本名下书“殇”,不入世序。十五嵗以(下)〔上〕及婚配者,俱入世系、世序。 一、妇人夫死改嫁者,直书“改嫁”,不书所改嫁之人。其有子者,止书其生年,不书其卒年葬地。若改嫁而归葬者,得书归葬某处。其复归,终老而葬,书“归养”、卒年月日、葬某处。其既葬而后改归葬者,亦书归葬某处。 一、凡已娶者,书元配某氏、某县某人之女并其生年月日。已聘未娶者,书聘某县某人之女。未聘者书“未聘”。女已嫁者书适某县某人之子某,未嫁者书许字某县某人之子,未字者书“未字”。 一、抚垤为后,必择其次者。长子、独子不过房,理固然也。但兄为宗子而无子,弟止一子,亦可出继,盖主不可一日无人。宗子所承者,祖庙之祀,弟无嗣不过一身,权度轻重,不可执一。沈君龙江曾有此议,非创说也。 一、立后者皆两书之,书于本生之下,自源以及流也,书于所继之下,谢流以及源也。 一、凡过继异姓者,今应回宗,不得异议。其异姓承继者,理应改归,或教读、婚娶等,于生身不忍顿割其爱以斩厥祀,又且相传代久,势难猝更,但于承接处必书明,以存其实。 一、随母来子,原属他姓,虽富贵不録。随母去子及遗腹,本属一脉,即贫贱亦收。 一、族中有以弟继兄、以孙襕祖者,昭穆不分,纪纲倒置,败坏人伦,莫此为甚,不敢滥载,有乖名教,以玷家声。 一、凡坟墓于始葬者,则详书某县某都某区及地名某处。其后合葬、伴葬、衬葬者,则止书地名。 一、凡夫妇及兄弟合葬、继娶与元配合葬者,则书合某公公、合某氏冢。若副室与夫、元配、继娶合葬者,则书伴某公冢、伴某氏冢。子与父、垤与伯叔合葬者,亦书伴。至孙伴祖、伴几世祖者,则书树某公冢。兄嫂为姒,弟妇为娣,有合葬者,则书合姒某氏冢、合娣某氏冢。一、祖莹应列图者具图,饼纪其山地墓田与碑铭墓诘之详。或有墓存山去者,俱于图内载清。 一、各坟山地方远近不一,每山坟墓多寡不一,昭穆男女亲球不一,必须每山绘成一图,载明各房固已。但亦有更须详细,如小源冲、八字口、团山等处,每处联络,或数山,或十余山,或数冢,或数十冢,俱查明向址界限,载清图内。 一、为人后者乐荣其先,但功德品行必据实详载,徒为夸大,反失其真。 一、妇人行实于世序下难于记载,而孝顺节烈足称,又不可没,故另叶母行一版,附于谱内。 一、凡娶同姓及女适同姓者,俱以“□”代之,志讳也。 一、名号相同者,尊仍卑改,长因幼逊。其在服尽则二名不偏讳,在亲支则一字不可同。而已故者不在此例。 一、前代有名传,或见分关,或见古趺、碑篆、锺文者,但莫考其所自出,不敢妄载系序,另巢一版,以志不忘。 一、先人有好善遗踌,另立一版,以垂不朽。 一、墓图、诘铭、传记,俱附载谱末。 一、各房有前人曾倡修谱遗迹未成者,俱另立一板书清,毋忘祖德。 一、前人修谱未成,所有序、例饼载于前。其目今修谱所作叙述,俱跋于后,不得驾列于世系、世序之前。惟凡例、派语、小引应载于前,以便翻閲。 一、修谱例有家规家训。顾自古及今,家无异理,则规训亦无异义。聊集先正格言,杂以己见,虽挂一漏万,要皆明白简易,尽人所易知易能者。盖能遵行恪守,一二言不为少,苟习而不察,虽千言万语,又何益哉。 一、世系、世序皆挨次填写。凡成谱后所生子孙,须俟十年或二十年又重修之,今故不虚其版。 一、宁乡周姓甚多。我族自二世祖迁居涧西,遂相传为涧西周,故标题为《涧西周氏族谱》。 一、各房効劳修谱者,无论是何项下,俱在同修之列另立一版,载其名字。 一、各房除照丁派费外,其于乐捐者另立一版,载明某人捐银若干,以为奬劝。 一、修谱费用,清白开载于后,以志无私。其所余银,存为日后祠堂之费,择各房老成者掌之。 一、谱成止印五十本,以“仁义礼智信”颁字号,每字十号,领谱名字开载谱末。十一世孙惠纪谨识 一、修谱原恐世远年湮,难于记识,或有遗误,如祖宗生卒年月、所出所适及坟墓山向界址,俱必详细考订登载,以为家乘。但族繁地远,馆中人耳目难周,故纠集各房房长,劝其殷勤采访,精详指示,各房秉笔,数年之内不惮至再至三矣。今已刊印,永为成书。倘有考核差谬,日后或影射滋事,各房与事诸公责有攸归,馆中人不任其咎。 一、各房先人遗笔,凡交入馆中者,谱成日凭族衆发给馆人,不得存留。凡经发给者,日后不得隐讳滋事。右凡例多本先人手泽,或参入圈族公议,纪实不敢妄意添设。族人以事倡于予,欲冠名于前,(诣)〔纪〕不获辞,倘谓贤知先人,则汗顔无地矣。 十一世孙宪纪谨识 (清周患禹等纂修《[湖南长沙]宁乡涧西周氏族谱》清乾隆十四年松竹轩刻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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