例言六则[乾隆十二年] 一、凡嫡室元配、继配所出,俱书元配、继配某氏夫人所出。 一、凡侧室所出,俱书侧室某氏所出。侧室曾受封者,书侧室某氏夫人所出。 一、凡侧室曾封为正室者,书某氏夫人所出。 一、凡过养子嗣者,名下注明以某兄某弟之第几子为嗣,仍于其生父名下列其名次,注明与某兄某弟为嗣。 一、凡本身事踌后子几人,依次排书。中有未娶与絶嗣者,即于本人名下注出,不另世次。已仕者不拘,其入世次仍以原排行次之。 一、是谱草本成于乾隆十二年,自十三年后人丁,存没、出处、事实概行阙如。图系现修,生没俱详。 (清讷亲纂修《镶黄旗钮祜禄氏弘毅公家谱》清钞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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