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修谱者文各不同,取其近代可法者,莫如宋世欧氏永叔、苏氏老泉二家谱法之善。今谱世法乎欧,谱图法乎苏。从欧宗次顺列,支派无紊;从苏五世一撞,百世不易。其中稍加损益,是谱有所法,可以垂久远也。 一、先诰动,重王章而荣先祖也。孔惮鼎铭垂于礼典,展喜王命庇及后人,念尔皇祖,则世世子孙庶几知所勉而克丕承之尔。 一、先世居晋,又迁中山,远莫考矣。今但以徙居丰润者为始祖,第始祖以下数代未详,姑阙疑为。犹狄青不肯远附于梁公,存实録也。刻谱字画端正,谨差讹也。印谱须竹纸太史帘,垂悠久也。 一、古者诸侯世官,故有大宗小宗之分。今董氏虽非世官,而宗之大小不可不明,故自大宗以后小宗各为一谱,五世之内均无紊为。其合小宗者,皆根于始祖,百世之外,亦犹是为。夫谱有合有分,使分者益详,则合者愈亲矣。继此者踵事增华,虽千百世,皆可按而考也。一、入谱皆书名,所谓临文不讳,用以传久也。若失其名及未命名者,则书其行,当俟查明补入。其子孙有偶同祖讳者,亟令改正。同音不同义者,不拘二名。重一字者不拘。 一、世次,定矣。书年庚,明长幼也。书娶,谨嫡庶也。书子嗣,重宗祀也。女书所适,别婚姻也。书生、书卒葬,慎始终也。 一、同族有居远方者,即注某方于其下,庶使子孙易晓,不路人视之。若有客于外及幼而迷失亡归者,并书其名行生年,使谱有可稽。但非吾族之人,概不得影射而妄入也。 一、入谱支派分明,防紊乱也。书谱父子相继,恐遗失也。继嗣之子系于所继之下,而所生之下仍存其名,不忘本也。 一、同族有为僧道者不书,斥异端也。若已有子孙而后为僧道者,则録其名行,仍标为僧道。至于出继异姓或以异姓为嗣,虽贵显俱不书,明非族也。 一、妾无子则不书,无所承也。妇人被出或改嫁,俱不书,义絶也。 一、本族之女,虽出嫁而亦书者,録贤也。贤而得书,《春秋》之法也。 一、族谱多编墓诘祭文,若概録则不胜烦,今尽削之。至于先世之行谊有确乎不可泯者,略摘数语入于谱附,尚简也。 一、谱中或耳目未周而偶有遗错者,愿同宗之能事者互相查订,以匡不逮,则裨益多矣。 一、祖孙、叔垤、弟兄辈有捕讼者,是以不孝论。凡为人一世,宜敬祖睦族,常相和气。一构讼,大伤和气,何以为人?从此遇有房産、地亩交割不清之事,宜禀之门长或族长,从公议处。内有执(幻)〔拗〕不从者,圈族具呈,公举治罪。 一、族中不论富贵贫贱,俱要相敬以礼,相接以情,方伦常无紊。或有尊欺卑、卑凌长、强抑弱、弱渎强之事,宜禀知族长,惩以家法。 (清董澳纂修《[河北丰润]董氏家谱》清乾隆二十年刻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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