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 例 一、是编重辑,悉依乾隆戊寅本,以证旧闻。集中称旧谱者,指戊寅本也。余详见旧谱凡例。 一、谱系五世一提头,悉依旧谱。至提头处,先必总书魏塘某公房、东阳某公房,后又书某房某公派下,虽与旧谱署殊,而较若列眉,颇为画一。 一、旧谱男女各系以字行,如满屋散钱,都归一串,所以辨少长、明昭穆,意甚善也。第排次时,总须先考生庚,年有几月,月有几日,日有几时,如治丝而梦,不无淆乱。况子孙之散处远方者,生齿亦难臆断。即聚族而居,其子孙不知祖父之月日者有之。舍此亦何从排比乎?且妇人从夫,其字行尤可不必也。今自宪熙以下悉行删去,新增者只载其生庚,旧载者或有年月可稽,亦为补刻。若新旧均无可考,则不没其名足矣。 一、世系下注明月日,必称为某朝某年,庶后之阅者始知为何代人。至有一人而二名者,则必并列小名曰原名某,俾为子孙者便于避讳。 一、世系有旧谱修后奋迹者,自必核实补增。若其人历世已遥,子孙自为张大,则悉依旧载,不敢以意妄加。 一、子孙有分支散处旧谱未载者,今取其见闻最确,实在可凭,则许其归宗,仍将失载缘由注明本条之下。若介在嫌疑,或有攀援入谱者,概不敢登。 一、子孙有散处远方,其后系无可考者,则仍做旧谱例各注其下,以俟续增。若有旧注“止”字者,今或以意增加,恐啓冒宗之弊,必从其慎,非刻也。至新修世系,其有不幸而无传者,亦不得已而书为。 一、旧谱讳字旁写赞语,低一格写。志铭,每句空一格写。今依正史及古大家文集例,悉马校正。其间有应撞写,有不应撞写,亦各螯正若干条。 一、古人称字不称号,正史皆然。称“公”者在古文义例尤严。赞语系于传后则行以散体。今亦不必尽拘,悉从其旧,新增者间亦知之。 一、旧谱间有繁冗处,或删一二句,或易一二字,在所不免,要于故实无缺,阅旧载自知之。 一、旧谱间有纪载两歧,与今见闻不合者,亦未敢左袒,两存其说,以俟订正。 一、旧谱编次,或一时草创使然。今自世系以上,卷次之后先署为移定,并将全集整为十六卷,盖于此中颇费踌躇也。 一、大宗从祀,向有十公、十一公、十三公,参差不一。今附《从祀考》一篇,署志所自。 一、旧谱凡例内称十一公广集圭田,世系下亦云某公同十一公孙子广集圭田。夫曰同者,舍本身而言,则“同”字不用可也。若合本身而言,则其数又有不止于十一者,于义似未安。今改为是十一公之一似较妥,然十一公无所考,不如改曰是为十公之一,从其实也。余见《从祀考》。 一、三十公之设自嘉庆丙辰始,今分注于每人之下,俾久而不失。余见《从祀考》。 一、祀典、家规、禁约,悉从其旧,间有增入者,则集衆议定续刻若干条。 一、幼白公奏议二篇,德贤自通山为仰处得来,捧读之余,如获拱璧。以寥寥数章无可附丽,谨于恩编之后另立奏议一门。又将德贤手抄公疏事实并附像下,各从其类,于义例尚可通也。 一、东阳旧有形胜图。今以时代递更,门庭非旧,另刻一图。魏塘形胜向无图纪,今亦补刊。至祠图,则增减无多,第就其旧注明一二。 一、吾家谱系,在胜国者已付沧桑。即康熙间壶拳公手辑,今已杳不可得。闻磨顶族人尚有大三房谱,通山为仰处亦有康熙间本,而在淇阳则无之。盖以板本消沉,或续修时舍旧图新不甚爱惜之故。今则做新旧《唐书》、《五代史》例,并行于世。其戊寅本间有残缺,一面补完,版藏庆源祠旧处,以备参稽。 一、旧谱凡有传赞者,世系下只存履历,其行实则称事踌具前,以世系编在传赞后,详署互见之义也。兹编之辑,犹前例耳。间有行实已详传赞而世系再见者,以世系先刊,像由后定故也。 一、续增表德,详见家规内。 一、书葬所者,依旧例必详载其坐向亩数,即后嗣间有式微,亦易于寻访。若旧载、新增俱 无可考,则阙疑可也。 一、东沙了田记、东阳租记、东沙祭业、大宗租额、小宗租额、侍御公励贤租额,向无专条,今公议增入。 一、圭田悉依旧载,只于各佃上添注原字,以册籍虽存,佃户久易,未敢遽定为谁。若官圻则系莆邑通称,其实只号鱼鳞册,或从其便称曰鳞册,“圻”字删去可也。 一、谱系每有外传,记其所生之女,或以节传,或以才着,或夫家贵盛,或有子克家,并系于篇。今则姑从其,间有一二可纪者,则附见为。 一、濠浦社碑记尚未刻石,今议附于祠记之后,以志所由。其《丈尺考》亦做通礼祠例,并附于后。 (清陈云章修《[福建莆田]莆田浮山东阳陈氏族谱》清嘉庆二十二年刻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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