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坟墓不论葬年先后,以尊长为主,以卑幼衬尊长曰衬,夫妇曰和,兄弟曰共,外姓曰与,县、都、地名祇详载尊长下,向同书“同”,向异另书。 一、族有远徙他省,必载明往某处,虽音耗(不)〔已〕絶,亦仍载,以为异日还乡之地。或止知娶妻生子,而生庚名字未悉者,为空白,以存疑。 一、取名所必忌者具有讳表,取名者必查阅而谨避之。 一、(附)〔服〕纪易知、五服图式,皆所以别嫌疑之微,辨竦亲之等者,诚能讲明而奉行之,虽幼者可使渐知礼义。 一、齿録,醴邑断自“起”字辈起,田心自“本”字班起,大仓自“宗”字班起,以人衆而昭穆宜分。 一、刷印红谱,原恐丁册有讹,又将红谱转发各房细閲,倘有错讹即将指出,以行更改校正。如不确对,及登墨谱,悔无及矣。至局中校閲,原校字画文理,生死年月、山向有讹,非彼所知,(得不)〔不得〕归咎。 一、先哲格言、古今事实足垂法戒者,笔难枚举,兹择善书所刊,分列四种:一格言,二农事,三养正,四四戒。颇费搜辑,用付剞刚,以当小补。 一、鳏寡之夫,亦必书其名字,详其生没及所葬山向,不可遗漏。若童子而(伤)〔殇〕者,其生没葬不书,何也?以其不忍书也。 一、事踌考,于本名上书某公几子,溯所从来也。下载某年月日生、功名懿行、某年月日时没,及葬处地名山向、志铭碑基,传后世子孙无遗也。至于书“卒”、书“没”、书“死”,例有褒贬,史氏以之。今谱概书“没”,但“生”、“没”字不敢加于国号上,盖避忌也。 一、坟墓,醴邑彭家山獭形、石塘冲虎形、大仓月形山、金盆坦、田心张家坪、道人塘,原属公坟祖山,蓄禁挂扫,子孙勿替。今绘图(附)〔付〕梓,以俾后嗣一展卷而了如指掌。其余各房私图属在,后裔宜亦睹之,如过基生哀为。 一、篱本堂原有坟山祭田契约及各房地契坟批,虽执印契,恐日久多失,今俱将契刊入谱内,子孙永为确据。 一、地名俗字,方言不一。如“山窝”为“托”,又为“垠”;“小池”为“荡”。又有正字非其音义者,如“瑕”为“町”。且相沿日久,各卷约不便改易,悉仍之,为声明如此。 一、是谱所编生没,自道光二十四年甲辰十月朔日止。顾生既不息,死亦相乘,不为善后之图,未免散无统纪。谨如谱式,刷印一小本,名曰生生録,一纪生娶,二纪没葬。其各房有生没及嫁娶者,各将期年内所没之人,开清年月日时、葬处地名山向,及生丁与某娶某人第几女、生年月日时,并某举女及嫁女之婿名,逐一注载清白。到清明日,带入祠内交与执事,各照所开注册,取定名字,以后不至再取。三修之日取生生録而编次之,固无待督造亲供之烦扰也。 一、谱馆一切动用,俱属公贮。议收丁费钱叁伯文,领谱费钱叁仟文,且必先交费而后刷印,非为过严,恐费悬而谱虚设耳。 一、设祀祠祖,不欲数,亦不欲竦,所以报本。揆之于礼,春秋二祭,朱子议其僭。兹于清明致祭,先日当年执事集祠斋宿,宰牲备物,厥明行礼。 一、前人有实行可彰及帙事可采者,虽长言累牍不为过。若无事踌可纪而强为铺张,是过情也,君子耻之。且盖棺事定,必于没世而后称,闻幽之义也,凡在生者无庸为。 一、先人实事,惟在后嗣乃能周知,或家藏字迹,或父老传述,远宗近守,文献足征,所谓一家言,外人不与也。凡借名立传,系属浮誉,即涉攀援,概不登録。 一、古人有字无号,归太仆最不喜称人号,亦不喜人号己。盖号取山川居处,惟尊辈德隆望重,晚年随(与)〔兴〕所寄,乃用别号。后生小子,事业闻望方兴未艾,安用此一丘一壑为哉。《礼》:始生命名,及冠乃字。字且欲俟其成人,况号耶?但相沿已久,未能悉(法)〔去〕,于童樨暂不号之,以俟将来也。 一、谱内大小字悉遵《康熙字典》法,去偶体。间有差讹,开彫之讹也,谅之。 一、修谱以六十年为率,后之子孙届期踊跃,慎勿迁延,以至废弛,则敬宗收族之道,可引之勿替矣。 一、谱告成,编集字号,实书几代孙某是某字号,领讫存收,并用图章(钳)〔铃〕记,杜非正宗者冒认之弊。如无图章,即属私谱。阅者谅之。 一、谱刷印壹拾四册,俱于馆中制匣收贮。领谱者收藏捡晒,均宜珍重。每逢子、午、卯、酉年清明祭会,各捧入祠对验,倘有油污墨趺及私自添注者,罚。 一、公项,所宜蓄也。《礼》曰:“君子虽贫,不粥祭器;虽寒,不衣祭服。”由此推之,公项之积可侵蚀乎?我族公议择殷实老成二人,轮流领收生息,注载公簿。凡属子孙,不许向领。赖借二人共管三年,便交下首,永为定例。每嵗清明日祭祀,系领收二人辨理。期满,将公簿业先年银榖一概算明,现交下手,不得徒托空言,致互混浸蚀等弊。如有此弊,须照领项加倍重罚不恕。 时道光二十四年甲辰歳季冬月吉旦四修诸执事重録 (乐远新等纂修《[湖南]乐氏四修支谱》1930年篇本堂木活字本)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