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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乐氏支谱凡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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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7-10 23:38:1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初修凡例
  一、凡谱每必原其姓之所自出,如吾乐氏推其始,妄扳为商汤之后云云,至某朝迁某处,某朝又迁某处,往往将前代名贤仕官装入谱首,以备美观。然未必皆有籍可据、有迹可稽,故察其谱多未有实,指某贤某官生某,某复生某,几代几传,某属正干,某属旁枝也。今吾族旧谱,自吴迁楚,未言先代从何地迁吴,则以信传信,惟纪迁衡、迁醴、迁潭、迁湘之祖,至若名贤仕宦,概不妄扳。
  一、谱内所载,有书其名而未书其字者,有书其字而未书其居址坟墓及其妻妾者,非敢遗也,亦仍其残缺之故而不敢增耳。
  一、自始祖以下,先书名,次书某字某号,又次及妣姓某,下载某年月日时生没并所葬地名山向,有无墓碑悉详。或远祖妣忘其姓氏者,衹书“氏”,生没年月日时亦阙。其现在尊卑、长幼、男妇、子孙生庚年月日时,俱腾入谱,以便查考。
  一、元配、继娶,均属敌体,同例大书。下注某人之女,详系所自出,虽子女亦不可遗。至于妾之有子者,亦书,母以子贵也。夫死(而)〔不〕嫁者,无子必书,谓其从一而终也。有子而嫁者,亦书,盖天下无无母之人也。无子者不録,以其非吾家妇也。
  一、母氏元配、继娶、侧室,子孙或前出后出、嫡出庶出,务须开注详明,俾编列不混。
  一、族内过继,或本房、外房,取其昭穆相当(承者)〔者承〕之,书曰某人之子为嗣,于生父母名下书曰某子承继某人为子。外姓子不书,恐乱宗也。
  一、子孙原不得出抚异姓,即宜收入,或迁徙他邑,或随母出者,亲房子垤兄弟当代登,以待后归。
  一、族内子孙繁衍,而絶房人丁不可不载。今各房房长查某派起至(派某)〔某派〕止,未絶之先,必一一开载明白,倘有遗漏,即系先派罪人。
  一、谱内亲族尊长名字直书不讳者,原欲昭示子孙,以便查考。又有恭避之字,取名者俱为改正,非敢妄抒己见也。
  一、查覆宗派,原择各支房长熟悉昭穆者领发亲供,务必腾明三代履历、生年卒葬及元配继庶、亲生抚子等项,如期交投谱馆,俾执事逐一亲查对验,错讹即为改正,重名必为另取,混宗冒族者即涂抹扩斥。倘有丝毫弊端及名字遗漏,咎在房长,与谱馆无涉。
  一、兄弟重名,称谓不便,今于长者仍之,少者更之,俾无重复。惟已故者、散居远所者不拘此例。
  一、乏子抚垤。独子、长子不得过房。其他立(爱)〔爱〕立贤,亦须斟酌,庶免后日之悔。
  一、坟冢除自山、公山外,有卖契刻据者,不敢忘注,衹载存某售某田山契。
  一、家训十八则,所以防微杜渐也。愿我族中子孙恪遵世守,毋遗先人羞,否则以家法处之。
  一、谱以存真为,凡有字号及生没年月、葬地名失考者,不妄腾注,阙疑。
  一、七嵗以下为无服之殇,止于其母注列名,注“殇”字,不复详于世次。下殇以上均书之。
  一、我族祭祀历有章程,谱帙所载仪注,参合《家礼》定为准则。兹敬録之,俾后之子孙有所遵循为。
  一、谱中或有未当者,予识陋闻寡,检点未及不能无,俟于后之续修者而细马之更定为。观谱者幸勿吹毛求疵。
  时乾隆三十九年甲午嵗冬月吉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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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4-7-10 23:39:26 | 显示全部楼层
  四修诸执事重梓
  二修支谱凡例
  一、家乘之修,原属尊祖敬宗,收族清支,别派明伦,只取清白易晓,体裁协而义例存,固不必换藻(擒)〔摘〕华以夸张也。恭逢国朝螯正文体,名分秩然,秉笔时尤不可不慎。
  一、前规可法,后人毋容妄悖。旧谱所载凡例、家训、祀典、小叙、格言,俱极详细。兹值续修,一切已经缕晰者,永宜奉为章程,不必复赘。
  一、各房房长每名给格册一本,逐户清查腾注。其中或有遗漏、滥收、错讹,咎在房长,与纂修无涉。须令各房各户叶集亲供可也。
  一、礼重宗法,《戴记》详载,程、朱、张、黄复条畅言之。不明宗法,何以谱为?盖有不迁之宗,示有五代则迁之宗。所贵悉办,庶数宗统于一宗,而一宗不害其为数宗,由一代以至数十代,由数十代以至千百代,虽远不离,近亦不渎为。
  一、先人莹域,俱于本名下注载都区、地名、形向,俾子孙得识认挂扫。但除葬已分山外,或葬异姓之山,或葬同姓之山,或系讨葬,止许挂扫,或系买地,当守丈尺,或田售而山存,或山售而墓在,既有契约足凭,又有谱据可验,凡属后裔,各宜尊谨,切不可藉墓滋事。先人遗体,子孙永宜护卫,毋忍砍(代)〔伐〕树株、开塑锄挖等事,毋徒射利肥己,庶免到伤元气,惊动先魄。如此,堪表仁孝之心,祖宗定然默佑。
  一、外舅、女婿俱为总服之亲,故妻党书系某姓名之第几女,女嫁书归某姓名,篱婚姻也。在他邑必书邑名。有名爵亦书,非以夸贵戚,亦尊外亲也。
  一、谱原分欧、苏两种。今兼做其式,从欧合历代以为代系图,俾远近源流披图俱见,从苏分各代以作事趺考,俾存没履历据考即明。
  一、吊线五代一提,以五代亲尽故,不嫌于并头。然五代须于一代始,若不拘何代起代,犹木无根水无源也。况服制不明则提代有碍,无以教孝也。
  一、线有垂丝,父垂子也。有通线,兄通弟。有盖线,父盖子,叔不得盖垤也。有分(县)〔线〕,父有父兄弟,子有子兄弟,孙亦有孙兄弟,不分则不明也。有遮线,抚子但有线,遮之而不垂也。有止线,无后者有粗线,以煞之也。线不紊,则若祖若父、若子若孙、若叔若姓、若弟若兄、若生若继、若有后若无后,披图一览,明若观火矣。
  一、代系始必合编,盖子孙千亿基自一人,不合则散而无纪。兹以前五代为一帙,犹人有首、裘有领也。及至某代分房,则注于本名之下,以示嗣此不容复合。
  一、各房分编,从分例也,不分则纪録不清。然也必重冠始祖于各房之首,至传至何代分房始用跌法,跌入何房不复重録他房,庶分而不分实分,原委了然。若何代分支即从何代编起,则各系一族,实判各宗,失宗法矣。
  一、从一而终,妇人之义。若夫死有子(者)〔而〕嫁者,止书某生庚,不书没葬地,以其与吾家义絶也。
  一、乏嗣而抚隔行之子者,其子永承嗣祀,不必书“抚”字,但于生父名下书第几子出嗣与某,以明派别。
  一、名字有干犯忌讳及本支祖讳,无论老幼存没,概螯正。至伯叔兄弟雷同者,亦必更改。但已故者、年长者及成名者不改,其余胥改。盖改存不改没,古今之义也;改幼不改长,尊卑之义也;改未成名不改已成名,显晦之义也。
  一、抚垤必择其次,长子、独子不令过房。至凡抚子者,亲支倘无可抚,即择远房之昭穆相当者以承之。远房中有循谨子垤,抚父钟爱,其承祧不得藉亲竦之说,逐所(受)〔爱〕而强立所不(受)〔爱〕者。若异姓,断不可抚。
  一、同姓为婚,大干例禁,且行同犬豕,渎壊彝伦。族中有妻娶同姓、女嫁同姓者,无(伦)〔论〕富贵(贪)〔贫〕贱,概不録入。
  一、以祖抚孙、以兄抚弟为子者,乖伦背礼,《春秋》之义在所必斥。我族固无其事,特载此条,以昭炯戒。
  一、螟蛉抱养、野合奸生者,暧昧渎乱,关系宗祀不小,不妄録。
  一、异姓篡宗,不特家规严禁,且有明条。
  一、《大清律》云:“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,杖六十。若子与异姓嗣者,罪同,其子(妇)〔归〕宗。”又云:“若立嗣,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,罪亦如之,其子归宗,改(名)〔立〕应继之人。”理合谨遵。如不学之辈故意预立名字,混送亲供,以日后(鬼)〔菟〕集张本,查出除将此子呈官并逐外,并将本支房长及伙同隐匿之人公罚公处。又有异宗冒顶絶支,认伊祖,此等巧诈无耻,严查屏絶,概不録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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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4-7-10 23:39:47 | 显示全部楼层
  一、坟墓不论葬年先后,以尊长主,以卑幼衬尊长曰衬,夫妇曰和,兄弟曰共,外姓曰与,县、都、地名祇详载尊长下,向同书“同”,向异另书。
  一、族有远徙他省,必载明往某处,虽音耗(不)〔已〕絶,亦仍载,以为异日还乡之地。或止知娶妻生子,而生庚名字未悉者,为空白,以存疑。
  一、取名所必忌者具有讳表,取名者必查阅而谨避之。
  一、(附)〔服〕纪易知、五服图式,皆所以别嫌疑之微,辨竦亲之等者,诚能讲明而奉行之,虽幼者可使渐知礼义。
  一、齿録,醴邑断自“起”字辈起,田心自“本”字班起,大仓自“宗”字班起,以人衆而昭穆宜分。
  一、刷印红谱,原恐丁册有讹,又将红谱转发各房细閲,倘有错讹即将指出,以行更改校正。如不确对,及登墨谱,悔无及矣。至局中校閲,原校字画文理,生死年月、山向有讹,非彼所知,(得不)〔不得〕归咎。
  一、先哲格言、古今事实足垂法戒者,笔难枚举,兹择善书所刊,分列四种:一格言,二农事,三养正,四四戒。颇费搜辑,用付剞刚,以当小补。
  一、鳏寡之夫,亦必书其名字,详其生没及所葬山向,不可遗漏。若童子而(伤)〔殇〕者,其生没葬不书,何也?以其不忍书也。
  一、事踌考,于本名上书某公几子,溯所从来也。下载某年月日生、功名懿行、某年月日时没,及葬处地名山向、志铭碑基,传后世子孙无遗也。至于书“卒”、书“没”、书“死”,例有褒贬,史氏以之。今谱概书“没”,但“生”、“没”字不敢加于国号上,盖避忌也。
  一、坟墓,醴邑彭家山獭形、石塘冲虎形、大仓月形山、金盆坦、田心张家坪、道人塘,原属公坟祖山,蓄禁挂扫,子孙勿替。今绘图(附)〔付〕梓,以俾后嗣一展卷而了如指掌。其余各房私图属在,后裔宜亦睹之,如过基生哀为。
  一、篱本堂原有坟山祭田契约及各房地契坟批,虽执印契,恐日久多失,今俱将契刊入谱内,子孙永为确据。
  一、地名俗字,方言不一。如“山窝”为“托”,又为“垠”;“小池”为“荡”。又有正字非其音义者,如“瑕”为“町”。且相沿日久,各卷约不便改易,悉仍之,为声明如此。
  一、是谱所编生没,自道光二十四年甲辰十月朔日止。顾生既不息,死亦相乘,不为善后之图,未免散无统纪。谨如谱式,刷印一小本,名曰生生録,一纪生娶,二纪没葬。其各房有生没及嫁娶者,各将期年内所没之人,开清年月日时、葬处地名山向,及生丁与某娶某人第几女、生年月日时,并某举女及嫁女之婿名,逐一注载清白。到清明日,带入祠内交与执事,各照所开注册,取定名字,以后不至再取。三修之日取生生録而编次之,固无待督造亲供之烦扰也。
  一、谱馆一切动用,俱属公贮。议收丁费钱叁伯文,领谱费钱叁仟文,且必先交费而后刷印,非为过严,恐费悬而谱虚设耳。
  一、设祀祠祖,不欲数,亦不欲竦,所以报本。揆之于礼,春秋二祭,朱子议其僭。兹于清明致祭,先日当年执事集祠斋宿,宰牲备物,厥明行礼。
  一、前人有实行可彰及帙事可采者,虽长言累牍不为过。若无事踌可纪而强为铺张,是过情也,君子耻之。且盖棺事定,必于没世而后称,闻幽之义也,凡在生者无庸为。
  一、先人实事,惟在后嗣乃能周知,或家藏字迹,或父老传述,远宗近守,文献足征,所谓一家言,外人不与也。凡借名立传,系属浮誉,即涉攀援,概不登録。
  一、古人有字无号,归太仆最不喜称人号,亦不喜人号己。盖号取山川居处,惟尊辈德隆望重,晚年随(与)〔兴〕所寄,乃用别号。后生小子,事业闻望方兴未艾,安用此一丘一壑哉。《礼》:始生命名,及冠乃字。字且欲俟其成人,况号耶?但相沿已久,未能悉(法)〔去〕,于童樨暂不号之,以俟将来也。
  一、谱内大小字悉遵《康熙字典》法,去偶体。间有差讹,开彫之讹也,谅之。
  一、修谱以六十年为率,后之子孙届期踊跃,慎勿迁延,以至废弛,则敬宗收族之道,可引之勿替矣。
  一、谱告成,编集字号,实书几代孙某是某字号,领讫存收,并用图章(钳)〔铃〕记,杜非正宗者冒认之弊。如无图章,即属私谱。阅者谅之。
  一、谱刷印壹拾四册,俱于馆中制匣收贮。领谱者收藏捡晒,均宜珍重。每逢子、午、卯、酉年清明祭会,各捧入祠对验,倘有油污墨趺及私自添注者,罚。
  一、公项,所宜蓄也。《礼》曰:“君子虽贫,不粥祭器;虽寒,不衣祭服。”由此推之,公项之积可侵蚀乎?我族公议择殷实老成二人,轮流领收生息,注载公簿。凡属子孙,不许向领。赖借二人共管三年,便交下首,永定例。每嵗清明日祭祀,系领收二人辨理。期满,将公簿业先年银榖一概算明,现交下手,不得徒托空言,致互混浸蚀等弊。如有此弊,须照领项加倍重罚不恕。
  时道光二十四年甲辰歳季冬月吉旦四修诸执事重録
  (乐远新等纂修《[湖南]乐氏四修支谱》1930年篇本堂木活字本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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