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谱遵新例,自始祖而下,生死名字有干忌讳者,改字仍音。旧载图像,一概削之。 一、尊祖、慎二公为第一代祖者,乃由鄱迁桐之始祖也。朱文公以茶院府君为始祖,所谓断自可知者是也。 一、吾家自迁桐以来,族大丁繁,若共一图,不免乱丝之病。今自祖、慎二公支下各房分系,别若列眉,所谓川流散布,脉络分明也。 一、谱式照老谱,一遵(设)〔欧〕公体裁,以五代为一截,取五代服尽之义。其系之直者为经,父子相承,横者为纬,兄弟并列,俾一展卷而了然可考。至五代一截间有无出者,不另提,只载生殁埋葬于本名之下。若前谱有遗候者,确查改正。 一、本名之下所载生娶殁葬,是谓谱系注,非书法也。惟本朝年号撞写,其余只合挨次顺序,不必另提。 一、婚族亦书,不忘所自出也。不论贵贱,只宜书其本生之父,不得上推其祖,下及其子,旁及其昆弟,妄希显名,反遗其所自出。 一、立继,所以承先而啓后也。以序立为正。其有爱立者,亦宜于本房择立,不得任意旁及球远,并不得越次搀立,致乱昭穆之序。至于抱养异姓者,直削不书,惧乱宗也。 一、谱所以收族也。其有出继他姓者,即宜查明收入。至有度为僧道者,亦必録其名,望其归也。 一、妇人从一而终,理之正也。其有不幸者,亦势所难免,若据事直书,殊失纪善不纪悪之意。今于女之再醮者书前,妇之有子而转适者只书某氏,不録其生年,以示征词。 一、妇之已故而年分尊者书“妣”,余则书“配”,现在者书“娶”,未过门者书“聘”。女之已嫁者书适某姓某(字)〔子〕,未嫁者书许某姓某人之几子。 一、古者男子二十冠而始字,近来年未出幼遽为取字,殊失古礼。今酌定于年十五以下者,本名之下书豫字某,所以通其变也。 一、葬者,夫妇共壕与兄弟同墓者书“合葬”,同山书“俱葬”。卑与尊同墓书“衬”,异冢书“附”。夭殇者只书埋某处。 一、葬所在本邑者,书某保土名、某处某山某向,书碑。其在他邑者,加书某邑。不得牵及隔岭隔冲,致滋朦混。 一、新例,庶民之家不得滥用传赞,如果节孝实行确然可据,即于本名后略表可也。其旧谱原载者,节删之,更名行署。文兿中有语涉僭越诞妄者,较明抽改。 一、谱中称公,乃子孙推尊前人之义也。惟分尊于掌稿人以及年喻六旬者称之,余则概从本名。 一、考妣有实行可法而年喻六旬者书“终”,所以尊德而尚齿也。余则以“殁”、“故”概之。 一、官阶出身,原以信今而传后,必须考核详明。如拔贡称选进士,葳贡称葳进士,例无明文,监生称太学生则与贡生相混,今宜一概着实直书。 一、谱必有家训、家规与家禁者,所以垂法戒、示子孙也。汉唐而下,若顔氏、司马、欧、朱,皆各有严例。今第撮其大要,他不悉及,亦犹行古之制也。 一、祖宗代远年湮,或有讳无字与不知其生娶殁葬者,则不书,所以缺疑也。 一、谱传每閲十年必小修,阅三十年必大修。每年清明冬至二祭,诸子姓有生娶殁葬等事,各书一纸呈之户长,户长菜察,面登报谱,大修之日决不至于遗落紊乱也。 (清据凌云等修《[安徽桐城]球氏族谱》清乾隆五十年桐城球氏世德堂木活字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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