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修谱之法,悉遵旧例,未敢妄为纷更。其前人生卒年月日时,旧谱未载,久远无征者,亦不便添入。 一、续修之例,如生长婚配,后所缺略未载者则增入之,行状事实,前所讹错未详者则订正之,无嗣则结之,失考则阙之,勿为附会,毋涉虚夸,如是而先灵庶乎慰矣。 一、谱例贵严。凡子姓有作非为胎先世辱者不书,有出继别姓后者不书,有以异姓入继者不书,有逃于释道者不书,有未成立而夭亡者不书。 一、谱目贵详。书某人子者,清支派也。书排行者,序长幼也。书字书号者,着成立也。书娶某氏者,慎婚姻也。书生子几者,明嗣续也。书生卒之年月日时者,纪始终也。 一、谱録贵详。凡先人名实不可无纪。今将各分祖父墓表、志铭、传赞俱载入谱内,俾后人有征为。 一、排行自“孝悌忠信,礼义廉节”后,议定用“干兑离震,巽坎艮坤”八字派起。至于子孙名字,议定“宗枝庆远年”后,自二十九世始用“乃以于为尚,曰爱敬时忱”十字,相继递起,以示立名辨分之意。 一、宗枝宜续。有如子从母嫁,生父宗枝已絶,其子愿归承祀,许查明支派,照旧登谱。又有其父有过削籍,其子克盖前愆,惟忠惟孝,许其照旧登谱。亦有怙恃早丧,孺稚无依,资外人抚养,至长成时仍欲归宗,必考其年齿面貌,果无差讹,方许登谱,若稍有疑似,不得轻入。一、自二十三世,始添载妣氏之生卒年月日时。其有失考者,仍从阙文。 一、嫡庶宜分。侧室无出者不书。其已生子者,直书侧室某氏,不得书续某氏,致令正庶无别。 一、吾族有寓居京师、土著他邑者,谱内若不载明,何以为日后分合之据?今已逐一查核,载在谱传。至其妣氏之生卒年月日时,仍从阙録,非徒咨访维艰,而后日之征稿异地者,尤当存慎重之思也。 一、我族宗谱,自康熙辛酉云度公续修以来,迄今百十二年,旧板无存,世次残阙。兹远征博采,重为刊刻,承先放后,所系非轻。今将捐资供费以及董事、编次、校閲、订正之人,逐一开载谱末,以読义举,以劝将来。并用眼亦附为。 一、兹刻印谱六十部,三大分各分各房酌量分执,俱于谱后分“天”、“地”、“人”三字编列字号,注明某房收执,并加戳记于谱面,以便稽查。 (清茅实修《[江苏镇江]京口茅氏宗谱》清乾隆五十七年刻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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