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自得姓受氏以后,谁无尊荣?必附会其人,则凡同姓者皆可祖矣。五世亲尽,独不闻乎时代久远,种育蕃衍,自宜从其始之迁徙者定源立派? 一、股分为三,别其宗也。谱囊为一,合其族也。不别则支派混淆,不合则源流不一。故一本而散为万殊,万殊而又归于一本为。 一、世系直则父子相承,横则兄弟并列,此为定式。女只书于父系下,已嫁者书适某氏,未嫁者书许某氏,俾后知所亲识,且见敦本重源不独父党宜然。 一、世代久远,系下生卒年月未书,坟墓冢向未定,非敢脱署,系伊后裔开载不全,俟日后续修者确查明白,复入谱牒。 一、族人有远徙未归者,妻室子女不敢妄载,亦不敢遗落,确查往陕则书“陕”,往徽则书“徽”,往浙则书“浙”,俾后之续修谱者以便载入。 一、由始祖至元孙,五世一提,再提六世至十世,又再提十一世至十五世,向后皆然。顺而推之,可以明其派之殊,溯而上之,可以得其本之一,所谓分中有合,不至泛滥无归。 一、四世后析为三大股,六世再提,分股属派,由大宗以及小宗。首书长房友显公支下派,长房系明,接提二房友志公支下派,二房系明,接提三房友诚公支下派,所谓合中有分,不至紊乱无序。 一、凡名字雷同者,不拘尊卑,改幼不改长,盖长则称名已久,而幼则声闻未着,犹可以改。至若与列胶庠同讳者,又不得以长幼例论也。 一、立继必以己兄弟之子,不得立球派之人,以气类之远而不属也。若己兄弟亦啬于嗣,则又以服之亲球为序。若夫择立爱立,则从权,非常经也。长子不得为人后,所以重宗祧也。 一、凡过继,则于父系下书第几子出绍于某为嗣某,于所继系下书某第几子来绍,互相注明,以志所自也。若继后生子,必书生子于前,以明正派。 一、随母来继、以收养异姓为嗣者,均不收入谱,以防乱宗也。本族子有随母出继外姓者,仍注明派内,以俟归宗也。 一、嫡子年虽少,父系下书于前,庶子虽长书于后,系系下则以年齿长幼为序。庙祭,嫡子居前,庶子居后,所以彰嫡庶也。 一、嫡妻早卒无子女者,书之以崇祀。妾无子者不书。嫡妻则书“元配”,补妻则书“续娶”,娶妾则书“侧室”或“副室”,所以明先后、辨贵贱也。妾以礼聘则书“娶”,不以礼聘则书“纳”,此又名同而实异也。 一、妇人子女俱无者,不书“絶”而书“止”,不忍斥言也。无子有女者书“无嗣”,以明气类犹未止也,但系于本名,不能另提,以下无续也。 一、女适某门再嫁,不书。若初适无子,再嫁有子,则书后适,不书初适。其有封诰及节孝懿行,亦载于父系下,以其有光于宗也。 一、妇人有子,夫死再醮及夫在被出者,已与庙絶,均不收主入祠,系内则讳之,为子地也。 一、男人已故者例称公,示子孙尊其祖宗也。妇人生则书“氏”,殁则书“妣”。 一、妻从夫葬曰合,弟并兄葬曰同,子孙从祖考葬曰衬,迁葬曰改葬,葬于外曰寓,自外而返曰归葬。书生而及死辰,重忌日也。书葬而及坐向,识所归也。 一、谱开豫丁,原为广丁之兆。谱后生者,务报房长户尊,通知查明确实,户尊填明生年月日,以杜养子紊乱之弊。 一、男子未三月而卒不为殇,七嵗为无服之殇,俱不书。八嵗至十一嵗为下殇,十二葳至十五嵗为中殇,俱于父传下书某子殇。十六嵗至十九葳为上殇,及二十嵗以外者,皆系明立传,以成人也。女子未聘而卒者不书,以未成人也。媳未及庙见而卒者不书,以未成妇也。一、修谱与史笔不同,史以明治乱、垂法戒,故善悪并书,谱以联宗派、篇恩义,故书善而不敢书恶,为亲者讳也。 一、传赞,所以序实事、美功德也。凡男子不论仕隐,有忠孝节义可为子孙楷式者,则立传赞以颂扬之。妇人无论妻妾,有真闲幽静之德可为闲范者,附书于夫传内以表扬之。总该核实立传,使后人有所景慕视做为。 一、子姓昭穆,无派则淆乱难分。我族原派有五言四句,前人俱照此定派。但后此世远流长,今复增五言四句,附载于后,嗣后命名者应照宗派,不得任意妄取,以乱世序并犯尊长之讳。 (清吴凤等纂修《[安徽怀宁]皖怀梅冲吴氏宗谱》清乾隆五十八年萃英堂木活字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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