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远祖俱不悉载,序自旻公始,明所宗也。仍推本于前一代,不忘本也。 一、江右立有系字,明末烬废。且各处一方,故系是而字様不同。兹只依世派之,不拘字様,纪其实也。 一、谱法以五世为图,世为经,人为纬,宗子直牵,衆子横排,二世分分,三世分房,取脉络分明之义也。 一、祖与妣,尊相敌也,字式高下,理应一班。庶下嫡一字,子之名更下一字,示尊卑也。 一、男妇生忌年月必书,俾子孙便于查考也。无放者阙之。 一、祖宗圻墓,考妣分葬者前后分注,合葬者注于祖妣名下。土名山向、衬葬左右必书,使后裔知所考据,祭祀无缺也。 一、谱为家乘,如果忠孝才能,名望非常,载于府、县志中者,自应立赞传以表扬。若诀词溢美,檗不録入,以昭实也。 一、氏妇早孀,年三十以上守节及以身殉夫者,妾守节者,无论有无子女、旌表与否,据实列传。女出嫁守节者亦传之,表节烈也。 一、氏妇年三十以上夫故无子,仅生有女而矢志守节者,其女必书,示悯恤也。 一、元配、继娶生子,多寡有无,必分注明晰,知从出也。庶亦如之。 一、氏妇守节不终者不书,义与庙絶。有子则于夫下生忌年月后书某氏,使人子知有 母也。 一、本宗子孙过继本宗者,于生父名下注生几子,某继某为嗣,而于嗣父下不书“继”字,重承统也。有生子者则书,知有别也。 一、有子夭亡立孙者,于父下注子某早亡,夭子某下注明立某为后,列图于下。无子立孙者,则于子行书抚某之子为孙,昭穆不紊也。 一、继立者,许立亲弟兄之次子,如无则立同堂之次子,虽有立贤立爱之条,而继必亲房,竦不间亲也。 一、本宗出继外姓,于生父下直书子名、出继某姓,恐日〔后〕忘宗,候结婚也。 一、长殇、中殇者,即于生格书“止”。从释者亦如之。无后无继,有妣氏有葬所者,于生格详载,不遐弃也。 一、随母他适、出继他姓、徙居、迁儒、出赘者,逐一注明,日后确有根据,所以收族也。无放者阙之。 一、子已过继而本生父后无嗣者,则两系其名,俟有多孙分承两房宗祀,以报本也。 一、远迁各支,历查旧谱,(碓)〔确〕有实据,方许登载。冒认者,传疑者,梁削不録,慎子姓也。 一、凡书迁另立图格,知迁处者必书迁某处,不知迁处者止书“迁”字,备访查也。 一、异姓不得乱宗。查族有原立异姓之子承祀已久者,亦有现在相依为命者,皆未忍处除,应于所立父下注明立某姓子某,即一传再传,不得干预户事。其或所继父母已没,愿归宗者,听之,不得擒带王氏家産。 一、异姓乱宗,例有明禁,统同辨异,自应删除。因旧谱有载异姓之条,近来随母及乞养诸子,遂援例求入。兹宗人公议,族中捐産入牌及轮管户事一切公务,永不准异姓子孙干预,其例以同姓书“继”、异姓书“立”为辨。查旧谱有本属异姓而笔误未列本姓者,仍以“立”字别之,不得蒙混,归画一也。 一、子姓中无论隐显,有盗占祖墓者、弛祠祭者、侵鬻祭産者、窜改谱牒者、逆天伦者、自作不典于国宪者,悉削不书,示儆也。 一、同姓原不可为婚。查近代有娶王氏者,虽不同宗,究系同姓,何必明蹈忌讳?嗣后慎之。 一、前人名讳有违碍者,俱宜改正。子孙有同祖人讳者,亦宜更改。未来者各宜知谨也。 一、宗谱修废,世系攸关。十年之内,生齿渐蕃,迁徙无定,兹与宗人共议,各房立一房长,按支派续置一册,其讳号、配氏、子女、仕宦、功名、生忌年月、葬所及迁徙州县村镇,各照格详记。如房长不胜其繁,轮流更换,详纪毋署,庶无遗忘,再续之时,自无难纂辑。 一、不拘田地、山湖、草场,有推作圈族祭産者,乃立传碑以纪之。捐腴田一斗者,许设牌位一座,表功德也,励后来也。若推入本支者,止于本名下格内载之。 一、祠堂为祖宗(楼)〔栖〕神之域,务必洁静,以妥先灵。本宗隣近数家,不得停顿器物,有不遵者,许本族人碎物唾面。 一、河南自本忠公阳逻过籍,路途遥隔,先代命名未归宗派,故世数相同而字様不一。兹只依世叙之,不拘字様,纪其实也,一字归派,遵祖制也。 (清王宗者等纂修《[湖北黄冈]王氏续编宗谱》清光绪十二年刻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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