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谱名支谱,详本支,署旁支,法本眉山苏氏。 一、诰敕、谕旨登诸卷首,尊君也。不分世次,以膺诰敕、奉谕旨先后序,从其实也。 一、品宫祭仪,本国家制度所定,为祖宗血食所关,必详书备録,俾子孙咸知遵守为。 一、《苏氏谱》画横道以为图,吾家世系图宗之。《欧氏谱》画直格以为图,吾家世系纪宗之。图则直下而父子相继,纪则横列而兄弟相联,一开卷而见大宗小宗,昭穆之辨矣。 一、世系图,古人多以君子之泽五世而斩之说,每五世自为一页。此则不拘篇幅,球密随宜,以便观览。 一、世系纪书生卒、履历、妻妾、子女、原兆而已。至德行、政事、道兿,则有事踌一类在。 一、事踌俱取国史馆列传、奏报、志乘、《平定粤匪纪署》,及传序、志铭、表碣、诗文、年谱各种编入,无者从署。 一、建置家庙坟坐以妥祖宗,第宅庐舍以聚孙子,即池沼园林,亦一时胜事,故并书之,即李氏《平泉记》示诚子孙意也。 一、兿文以先大夫所修《释褐族谱》奏稿、文诗集及时文、试帖、杂着各集为始。嗣后凡各兄弟子垤所误,其书已成者,皆録其目,并録其序跋,俾得传家为。 一、吾家自曾祖捷陛公始客贵县,祖抑庄公始开籍桂平,先大夫始由西省籍发科甲、登仕版,创建桂平家庙,故春秋祭自先祖抑庄公以下,而上祀华斗、天元、捷陛三公,以三公为先大夫高、曾、祖。三代之祖既立家庙,例衹能追奉高、曾、祖、四代之主,不能上祀始祖也。若修谱则始于一世祖丹七公,以着籍本贯释褐,木本水源,所自出也。前此谨从《万姓统谱》及《钦定古今图书集成》查出申公始末,以上则世远年湮,未及深考,故阙之。 一、敬将先祖手示《伶仃孤苦说》弁诸卷首,以见先祖开创之艰难。并志开籍桂平,创业贻谋,先祖抑庄公实为不祧之祖,凡我世世子孙,当知木本水源,其来为不易云。 一、出身必书,如生、监、贡、举、进士及恩、麽异途之类,乡宾、乡贤、名宦,必一一书之,明国家旌贤之典不可没也。 一、妻系于夫,正、继俱书配书氏。妾系妻后,书侧室某氏。 一、子系于父,书数书名。但侧室所出,亦必注明,昭嫡庶之辨也。妾有子者,妻不书无子,以妾子即其子也。为人后者亦如之。女书数书适。再醮不书。 一、妇人从一而终,被出及再醮者例不书,义絶也。有子者书之,以子无絶母之道也。削其氏与生卒,防其主之衬庙也。如情有可原而事非得已者,则亦凖书氏,但不得将主附庙,不直书,不忍也。 一、家谱与族谱体例不同,族谱宜简,家谱宜详。故支谱于外姓贤达者书之,子之母党、女之夫及子之类,以父党所推也。常人则妻书配某氏,女书适某姓,不能偏载也。 一、《大清律例》载明:“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,杖六十,其子归宗。”我支内子孙各宜恪守国法,凡抱养子均不准入谱,以杜乱宗之弊。 一、《律》载:“文武官娶乐人娼妓为妻妾者,杖六十,业离异。”凡我支内子孙各宜凛遵,不得违犯。此系国法,应离异之妇人,自不得朦胧入谱。 一、《律》载:“妇人犯夫及义絶不改嫁者,亲子有官,一体封赠。”至妻非礼聘正室,或再醮,并记业卑贱之人,例不准请封,以重名器。支内子孙允宜谨守。 一、余此次续修支谱,皆敬遵先大夫修《释褐族谱》所定体例而加详备。凡先大夫所定修谱凡例七条及余续采入数条,俱已详载《释褐族谱》,历历可考,此次重修支谱,凡例不便重载。后之续修支谱者,俱宜查照《释褐族谱》凡例,参观而互证之。 (清吴邦祺等修《[广西桂平]桂平吴氏支谱》清光绪十三年刻本)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