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仙源杜氏宗谱凡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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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7-12 23:46:0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一、谱,家史也。修国史者,必知《春秋》之义,然后可以明王道、正国体。修家史者,亦当知《春秋》之义,然后可以明人伦、正风俗。《春秋》善悪皆书,备劝惩也。谱则有善必书,示表扬也,悪用曲笔,为亲讳也,虽与《春秋》稍异,而劝惩之意未尝不寓于其间。后世子孙各宜鉴省。一、诰命勃命,天语褒荣,理应恭録。因咸、同以前不无遗失,凡膺宠命者,谨照其封典书于卷首,以光家乘。
  一、家有训则知义,家有礼则知序,家有政则知体,家有法则知戒,此家训、家礼、家政、家法,所以有裨于王道而不可不讲。我族了斋公曰:“人公先后以理学名世,设立家教,兴起后进,意甚深远,所当效法。”兹故分析条目,列于卷首。每嵗于宗祠聚祀日讲诵数条,俾人知谨守。一、我族村居横亘四十余里,先祖度地开基,备尝艰苦。后世安居乐处,人文蔚起,实肇于兹。故为村居图,附十景各体诗于后,不独可考居址之所在,亦足见山水之清奇。
  一、唐以前,士民未有宗谱。世人因流溯源,往往冒帝王显宦及贤人君子为始祖,附会攀援,忘却本来。我族宗谱衹从实録,以唐学士公为迁池州长林始祖,凡居长林之祖,不作世系图,惟列传于卷首。以宋玄素公为迁太平始祖,始作世系图传。是我族者,虽贫贱不遗;非我族者,虽富贵不録。即学士公以下间有缺署,亦信以传信,疑以传疑,不敢臆断。
  一、作谱始于欧苏。苏谱人经事,如司马迁《史记》之年表。欧谱系联瓜属,如朱文公《家礼》之宗图。兹仿照二谱而酌其宜式,定九世一提,前图后传,以图为纲,以传为纪。自玄素公以下,至九世祖提头分房。凡长房子孙尽隷长房之下,叙毕再提次房,旁标分房祖名曰某公分,复标某公派某公支,庶朗若列眉,不致族大人繁,难于查閲。
  一、始祖之外皆子孙也,故惟始祖书官称公而不书名,其余皆书名而不称公。
  一、始祖世系图前书太平杜氏世系大宗图传,其后分提则书某公派某公支图传,次书世系图。
  一、各传前先书世数,下注某行凡几人,次书传。
  一、各传名下注某人几子,次书乳名,次书字,次书号,次书官职、科第,次书德业,次书生卒年月日时、葬地形向,次书娶、继娶、三娶,妾则书“纳”,不加地与父名。妇有封典者,于各氏下加封典,凡生卒葬俱分书各氏之下,如公书例。次书子几某某,子名下注某氏生,如止一妻则不注。次书女几,长适某地某人,次、三以下俱如之,不注氏生,非世系所重也。父存,则子女不书数。
  一、有官名者,图传俱书官名。至于字号,已冠者书之,未及冠者不书,以未正其名也。
  一、廪、增、附、贡、监、科甲、官职、封典,均以实书。凡因子贵受封者,书于本身官职后。因垤贵地封者,书以垤某人贵驰封。
  一、孔子作《春秋》,一字之褒,荣于华衮。后世美人之行,往往称扬过实,不惟褒之者近诀,即为所褒者,亦惶愧难安也。故我族有德行、功业、宦绩者,谱传内褒语衹书数字,务期言简意该。入志者书入某志,杀贼阵亡者书某年日某地阵亡,寇执不屈殉难者书寇至殉难,已旌者书事闻旌卸。如其人尚存,功业不容泯没者,祗据事书功而不书德。妇人节孝,凡年逾五十者据实直书,已旌者书旌表,入志者书入某志。至节烈,因夫死殉节者书某年日夫死殉节,因乱殉节者书寇至殉节。夫死守志,因乱殉节者,生庚后书青年守志,某年日寇至殉节。旌表、入志者如节孝例。
  一、迁居异地者,于始迁之人名下及提头图前详书迁地,其子孙名下不再书迁。不知所迁地名,子孙业无可考者,书迁外失考。贸易异地失考者,书客某地失考,不知地名者书客外失考。避乱失考者书某年日避乱失考。被寇掳不知存亡者书被寇掳未归。妇人避乱离散者书避乱失考。公、氏皆避乱失考,生卒俱无者,氏下总书俱避乱失考。随嫁母往异地者,书随母往某地,不知地名者书随母他适。
  一、无后者书“止”。欲立继而尚无可继之人者,则不书“止”,俟其立嗣。如父母与妻尚存,亦不书“止”。
  一、生卒有年有时而缺月日者,年下注“月日缺”。生卒葬无考者,俱书“缺”。公与嫡氏生卒葬俱无考者,嫡氏下总书“生卒葬俱缺”。公与嫡氏生卒俱无考而葬同穴者,嫡氏下总书生卒俱缺、合葬某地,如葬非同穴则分书。公与继氏、三氏葬同穴而嫡氏另葬者,先于嫡氏下书葬地,次于三氏下书与公及某氏合葬某地。公另葬而嫡氏舆继氏生卒俱无考而葬同穴者,于公葬后书娶某氏、继娶某氏、生卒俱缺、同葬某地。如嫡氏、继氏生卒俱可考而葬同穴者,继氏下总书与某氏同葬某地。如公与嫡、继俱葬同穴者,继氏下总书俱合葬某地。
  一、夫妇葬同穴者书“合葬”。附葬祖墓者书“附葬”。因贸易葬异地者书“寓葬”。夫妇葬异地,同穴者书“俱寓葬”,不书“合”,以未正邱首也。因迁居葬所,迁之地与择吉葬邻县者,均不书“寓”。因仕宦卒官,归柩本籍附葬祖墓者,书卒某官署、归葬某地、附某公墓。招魂葬者书“招葬”。妾与公同葬者书“附葬公墓”,示不敢敌体也,与嫡氏同穴者书“附葬嫡墓”,与继氏同穴者书附葬某氏墓,不敢以贱敌贵也。
  一、纳妾后,嫡没再娶,以再娶之妇为继室,书于嫡室之后,妾次之,所以正名分、别尊卑也。
  一、嫡室、继室、侧室皆生子,本传内子名下注某氏生。如有同姓者,加注“前”、“后”字。嫡室与侧室同姓,则注嫡生、庶生。妻姓失考者,以“某”字代姓。娶下族女生子者,注妻名曰某生。生子后妻改适者,则注改适某氏生。生子后妻被出者,则注出氏生,不注姓。其妻不准入谱者,仅注某氏生。
  一、年上十六至十九没者为上殇,列图列传,明可继也。年上十二至十六没者为中殇,年未满十二没者为下殇,仅于父传内子名下书“殇”,均不列图传,明不可继也。如能救养父兄及已娶妇称神童者,当援鲁人勿殇之例,虽下殇亦列图传。
  一、妇之祖,科第自举人以上,官阶自知县以上,书娶某县某地某职某人孙女。婿之父亦然,书女适某县某地某职某人子某职某人。其妇与婿之伯叔兄弟虽贵不书。
  一、妇女古无书名之例。因我太邑皆聚族而居,娶妇多与姑同姓,若不书名则墓碑无从辨认,故概于姓下注妇名。其已嫁女,祇书长次,惟未字者注名以识之。
  一、妻已定盟,未婚者书“聘”。未婚而妻没者,于公葬后书聘某氏、未婚、卒葬某地,不详 书生卒年日。女已定盟,未嫁者书“字”。未嫁而女没者,书字某人,注未嫁、卒葬某地。女卒并未字人者,注未字、卒葬某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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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妻出无子并未再娶者,公葬后书娶氏出。妻因夫死无子再醮者,书娶氏改适,明其已娶也。如有子则否,惟于子名下注某氏生。如有继娶,则无子之出妇不载。无子之继室再醮者亦然。
  一、名见老谱及各房支谱,而其派下子孙无考者,直书“失考”。生卒、葬娶、传文全缺者,书“失传”。上下世系皆可承续,惟中数代散乱者,图内注“失系”,不画系线,传名下注其分派可考之祖名曰某派,书“承续无考”,父可考而子不可考者,书“似续无考”。图内提头处不可接者,总提图前书某公派失系。统图传可接者,如常分提。名见碑碣,宗支图但知排行,其世系俱散乱者,名附各派之后。间有生卒葬可考者,注于名下,不列图传,知世数之失,配氏亦然。世系散乱业不知世数者,亦附于后,注“世次无考”,不知世数之失,配氏书法亦然。
  一、以子继与胞兄弟为嗣者,生父传内子名下注继兄或弟某人后;继与胞伯叔派堂兄弟为 嗣者,注继堂兄或堂弟某人后;继与共九世图服族兄弟为嗣者,注继某人后;继与同分不同九世图族兄弟为嗣者,注其九世图提头祖名曰继某公支某人后;继与族兄弟为嗣业非同分者,注继某公分某公支某人后。其立胞兄弟之子为嗣者,继父传内子名下注系立兄或弟某人几子;立胞伯叔派堂兄弟之子为嗣者,注系立堂兄或堂弟某人几子;立共九世图服族兄弟之子为嗣者,注系立某人几子;立同分不同九世图族兄弟之子为嗣者,注其九世图提头祖名曰系立某公支某人几子;立族兄弟之子为嗣并非同分者,注系立某公分某公支某人几子,以便查考。其继子图传列于继父下,以所后者为父母,天地之常经也。如长兄无嗣,弟有二子,当为承继,大宗不可无后也。如本身系继子,生子多人,生父派下无嗣者,务继一子以承宗祀,不可忘本,两家亲房俱不得藉端阻继。凡继父、继子,须排行年齿相当,如继子排行不合,年齿不相当者,均不准承继。
  一、男子犯国法,死非正命,刑当其罪者,与人隙,自缢自刎,服毒投水,一切自寻短见者,犯家法之至重者,权其罪之轻重,大则不准入谱,惟以方眼“□”代名,生卒葬均削之不録,惟于子传下注父某;小则书名传内,惟不书生卒葬。妇人犯者,书法亦然。凡男妇例不入谱者,祗削其本身,不及其孥。
  一、男子为僧道者,于父传内子名下注“出家”,不列图传,所以正风俗、守常道也。有能逃邪归正者,则复收録,以承宗祧。女子为尼者削之。
  一、同姓不娶,而良贱亦不得为婚。如误娶同姓者,其妇不许入谱。故犯者,并削其夫。娶本族再醮妇者亦如之。娶仆隷下族之女为妇者,削去妇姓,直书妇名以贱之。至于为女择配,须门第相当,适下族者,削其姓。已嫁女再醮者,衹书前婿姓名。
  一、异姓不许乱宗,一子亦不许双祧,旧例綦严。兹因咸丰中遭粤逆之乱,迫于时势,姑从权收録。此后仍永禁止,不得援此为例。
  一、立异姓子为嗣者,另为附谱列传,不修入宗谱,但于宗谱继父传内书子某,下注“系立螟蛉子,传见附谱”。如并无亲生子,于宗谱图内继父名下注“子见附谱”。从此以后,凡螟蛉子不许与本宗互相过继,如违,责令改正。即已入附谱之螟蛉,亦不许再立异姓子为嗣。
  一、胞兄弟祗生一子,不能承接两支者,方许双祧。祧子之名,世系图内两见,俱注双祧,其生父传内子名下注兼承兄或弟某人祧,其祧父传内书子一某,注系以兄或弟某人子承祧。祧子之全传列于生父派下,注某人子双祧,所生长子嗣生父,次子嗣祧父,于次子名下注继祧父某人派下。其祧父派下亦列祧子传名,注某人承祧子,书传见前或后,即将次子书其下曰子某。其祧子所生之子分列图传,归各派下,传名下注某公派某人子,明父名同而祖名异也。如祧子衹生一子,复立一子以嗣祧父者,其继子之生父传内子名下注其祧父曰继某公派某人后,其祧父派祧子传内书法如过继之例。其胞兄弟立人之子以双祧者,无论子为何人所立,均以大宗为继父,小宗为祧父,于生父传内注大宗名曰继某人后,继父传内注系立某人几子兼承弟某人祧,祧父传内注系以兄某人立子承祧。祧子之全传立大宗派下,所生长子嗣大宗,次子嗣小宗。凡双祧衹准一代,如本身已故,无两子者,本身不准双祧。本身既双祧,衹生二子,不准继与他人,致世系不能承接。即现在未生子者,谱内虽注双祧,如后衹生一子,不能承接两支,重修宗谱时仍当改正,不得因已注定,听其无子空祧。至于胞兄弟各生一子,有一子已故者,当为立孙。胞兄弟中有生二子者,当以一子承继。均不在双祧之例。如近派承继有人,虽胞兄弟中衹有一子,不得贪産藉双祧阻继。
  一、坟墓,祖宗体魄之所藏,故作墓图志。凡分支发祥之祖墓,老谱已绘图者,今仍之。其各派近代之祖,葬在邻乡邻县者,亦准其自出刊费绘图,图后纪其地名形向及坟界科丈、契约,以俾子孙世守,免日久为人侵犯。其墓在本乡,老谱未绘图者,世守无异,不必增图,即老谱有图,图后亦不载科丈。
  一、我族大宗祠及国贤公、国真公、宁庆公、庸庆公祠,皆祖宗灵爽所凭,子孙嵗时祭祀之所。虽大宗祠与国贤公祠咸丰丁巳同煅于兵火,亦宜存其旧制,为后之重建者式。故作祠堂志,纪其制度基址。
  一、旧约、券据不关家庙坟墓者,另为杂志,刊附谱后。其名公巨卿所赠诗文,及德行功业堪入志乘者,俱载入《杜氏实録》中,免繁卷轴。
  一、宗谱失修二百五十余年,中遭粤变,稿多残缺。兹虽逐房清查,及纂録校閲凡二十七次,而其年日葬地据耆老报载者居多,终恐不无遗误,閲者谅之。
  一、明道先生谓:“管摄人心,睦宗族,厚风俗,使人不忘本,须是谱系。”盖谱牒存则隐然宗法寓于其间,人心亦足以管摄。否则各亲其亲,各子其子,罔知源委之所自出,而宗族视若涂人矣。后世贤达者,务世世续修,不可视为不急之务。
  (清杜冠英等纂修《[安徽黄山]仙源杜氏宗谱》清光绪二十一年木活字本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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