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修谱据崇道公所编,以六二公为一世祖,自六二公以上世次湮没者,皆不敢泛及,题曰《绩溪积庆坊葛氏族谱》云。 一、吾族自六二公而下,每五世列为一图,尽而复起则图止四世,而以前图第五世者冠其首,分注三代于其名之下,使知六世之所从出,省翻閲也。 一、旧谱书某公多以数目为名。今止书正名,唯失正名者姑从乳名,不敢妄补。 一、先世无爵、益者,止以名书。其外戚与祖、父辈行者称公,与己辈行者称君,示敬也。婿止书名,同乎子也。 一、妇人、女子,义当书氏,不书名。自崇道公以上,名氏俱存者,沿旧也。以下或书氏,或书名,做子朱子例也。娶书某公,或不书亦然。 一、名下分注,先字及别号,次行实,次生娶卒葬,又次子女,示有序也。 一、本宗乏嗣,取同宗相应者,书曰摘某公子为某嗣,注名于所生父下,列图于所后父下。其有乞异姓为嗣者书“入继”,其为异姓嗣者书“出继”,详注所后、所生父下,庶宗法正而亲亲劝矣。 一、宗族制行端谨者,则书字书号,实録备载,余直述其生卒年月而已。 一、世涉稍远者,生娶卒葬或传或泯,难一律齐,传者存之,泯者阙之。 一、谱书与史无异,史録一国之事,善悪具见,谱録一家之事,书善不书悪,为亲者讳也。若夫破壊门户,胎辱祖宗者,名不列图,以示惩儆。 一、文翰凡涉夸张,不敢泛録,必其文果核实有关世教者,谨书而备録之。 一、各处坟墓,先标葬某公,或夫妇合葬,或别葬,次土名,次形像,次字号、四至、亩步,防侵夺以安遗体也。 (明葛文简纂修《[安徽绩溪]绩溪积庆坊葛氏重修族谱》明嘉靖四十四年刻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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