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例[康熙二十七年] 一、谱所以明宗系。世俗争尚门第,悉取前代显名者着之于篇,识者病为。兹谱但期世次之详明,昭穆之无混,其于从来华胄,概不敢攀引,恐蹈崇韬附郭之讥也。 一、近世谱牒多收辞翰,如传赞、碑铭之类。在世家阀阅,当时实有名公题赠,自宜存之,以読不忘。若其假借附会,徒贻识者嗤笑而已。所期核实,毋务美观。 一、昔之为谱,止有图系,率五世一提。今则系有图,世有纪,图以直下而父子之统绪明,纪则横推而兄弟之行列序,一寓目而了然矣。 一、昔之为图,合族统而为一,卷帙既博,头绪纷然,卒难辨其本末。今自第一世原杰公始,递至十三世,为先代世系之图,次以十三世彦常公始,下分六支,除斌二府君一支外,为图者五,统之曰本支世系图,卷(帖)〔帙〕约而头绪分,诚便于省览也。 一、曹氏子姓散处异地者,如富阳,如沙上,如童家桥,如杨家浜及渔浦,支分派别,考厥源流,皆出自原杰公。今但以彦常公之后聚居史村者,分五大支为本宗,本宗之外未暇搜讨。一、斌二府君之后,五传迁诸暨墨城。今未暇远询其子系之有无,要于六支中为一支,不可没也,特纪其先代世次,附斌一房后,以备后之修谱者。 一、自彦常公溯而上之,其间分支不一,图不具载。以兹谱所辑者五支之子姓,故序先代世系,亦止本支之一脉相承者,他弗之及。 一、谱以收族,原不问人物臧否。帙中或书小名,或书排行、生卒、葬地,或载与不载,无非 信者登之,疑者阙之,初非寓褒贬之义也。 一、乞养异姓为嗣者,例不书,以本支一脉相承,不使非种者得而乱之也。野合而生者不 书,非唯真儒不明,而无母之子亦不便于书也。 一、或出继异姓,或随母改适,虽承嗣他人,义所当絶,然终是曹氏子姓,姑书所往,以为异日归宗之路。 一、凡立继,必于继父暨生父名下两书之。至所继,有同父兄弟及从兄弟、再从之异,亦各分别书之,以继絶之道不可不明也。 一、子系于父,或所出有嫡妾之异,各从其母书之,以明嫡庶之分也。至继世特书,则无分嫡庶,而以长幼为先后,兄弟之序不可紊也。 一、子生而殇者不书。查前世纪所载,乃有书在前亡在后者,既已登谱,一檗存之,以俟后之为谱者酌其去留可尔。 一、书生卒,所以使子孙知先人忌辰。即所配之生卒,亦应书之。今以族繁未能遍询,篇中署载一二,以见例云。 一、书葬,所以使子孙知祖宗坟墓,今亦未能悉载。又如葬有不同穴者,应另书某氏葬于某地,今俱未暇及。后有修谱者,不厌其求详也。 一、一族之人,不皆聚处,常有住居远地,历一世再世,忘其祖家,而族人亦莫之识者。故凡迁居必书,出赘必书,使后知所考云。 二十二世孙锡爵二十三世孙显宗同识 二十六世孙维城谨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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