华焕文 木之茂也,必本夫培植,然后达其枝。源之深也,必本夫不竭,然后永其流。吾于世家之读诗书尚礼义者见之,多未有不敦儒学崇礼教。忠厚既着,犹有枝不茂、源不深,而子孙不盛大者也。观倪氏之族,有居岐居鲁居华,今在境更有居巷者。长老辈与予志甚合,托好通家,示以谱系之散乱日久,惧谱牒之失次难明,而不容以不修,因以为序。按倪氏先世,世居山东滕县惠民巷。自若水公迁居汴京,后十一世祖章七公者,建炎初,从驾南渡,卜居茅山。后为丹阳尹,见勾曲山水之胜,去任后,营别墅于古茅之东洞仙乡册田之上,遂徙居为。而后子孙蕃衍,居处甚广,里人因呼曰“倪巷”。倪氏汴京之祖,世代垂远,不能详述。惟即今日观之,吾见其有明礼继娶亦必书之。若被出之妻、改嫁之妇,及伤偷败化有玷名节者,其夫名下则阙而不书,姑于子名下书母某氏,盖以子无絶母之义也。 一、妾无子不书,以非正配也。若有懿德,则亦书之。有子,则于子名下书侧室某氏出,盖子不可以不知母也。 一、婿与外甥入继,虽有女之血脉,原非理也。然或自幼抚育,而耄年倚赖以养老送终,则律有养之条,姑留之,但当详其本姓,使后世可稽。 一、随母适他姓者,虽乳名亦书,以备后日归宗传知系本族某分子孙,得所考也。 一、族人衆多,贤愚莫别,倘有干犯官刑及流为娼优奴隷者,或素行不端,乱偷犯分者,则削其名号。倘日后子孙改过迁善,公议依(列)〔例〕入谱。 一、生年死忌月日时必须载明,俾子孙于四季可按谱遵生死期奉祀。 一、祖宗坟坐,子孙所宜守也。故无论祖墓新阡,或昭或穆,必诘其所,庶不使淹没于草莽中而子孙莫知其地也。 一、宗族贤子孙能扶纲常,光耀门间,如忠臣义士、孝子节妇,凡有德行政绩可称者,自当立传作赞,以彰德业,着其令名。 一、祖先垂示,如家规家训,先儒格言法语,皆其表仪后世、训戒将来之具,姑特録之,俾知有所劝惩也。 一、凡行命、传记、行署、像赞、寿序、祭文、赠述、诗词、挽跋之类,有必録之,俾文献足征也。 一、史善悪并书,以为彰痺。谱则止书其善者,有心人试清夜自思,彼何以光昭家乘?而我何以未免为乡人也?好善之心,宜由此而兴矣。 一、修完日,定领谱字号,用图书铃印,请同族分长分给各分裔孙珍藏。每年清明送入宗祠,族分长分同查验,倘有蚀蠹损伤、朽腐残缺,公同议罚。 约 规四则 一、修谱以征信为要,而征信以所见为凭。《传》曰:“所见异辞,所闻异辞,所传闻又异辞。”盖传闻不如所闻,所闻不如所见也。人之所见,大率阅世而止。故嗣今续谱约以三十年为期,所望贤子孙率而行之。幸勿旷远弗修,致有缺署不详之弊。 一、吾族户口浩繁,生配卒葬之详,势难尽知。至修谱之日,必欲家询而户访,既不胜其烦,而历年既久,愚鲁之夫且多遗忘之患。今与各分约,每分祠长设登记簿一册,于春秋祠祭时,凡支分子孙有生子者,则告曰某于某月日时生子某;有聘娶者,则曰某配某氏系某里人、年若干,嫁女者亦如之;有卒者,则告曰某于某月日卒、享年若干、葬某所某向。祠长为之书于册,收而藏之,他日修谱固可按册而知也。各遵行毋忽。 一、谱中收载祝子,盖以从前宗法未严,致令野鹜而混家难,螟蛉而似螺(羸)〔赢〕。然相延已久,今遽削去,恐九原有不祀之痛,故特破格收载。然终不合于礼也。自今无子而欲立后者,必告于族分长,以服属之亲疏,依次而议立,不得有憎爱之偏,以违宗法。倘有偏执己见,必欲立他姓为子者,必须捐批,方许入祠入谱。后世子孙当谨守成规,不可失也。 一、祖宗之名,子孙所当讳者也,可肆为直犯其名以为名哉!今按谱中所载,以后裔而犯先祖之讳者指不胜屈,盖由世远人衆,率意命名,而欲其不相袭,难矣。今做豸桥孔氏家法,以世限字,凡命名者,俱冠以所限之一字,合而为名,既可无相袭之嫌,而行辈之尊卑,亦且举名而可辨,诚良法也。兹将所限十六字刊列于左,俾衆咸知之。 题名限字:二十七世起至四十二世,凡十六字。秉绍斯啓,体立用全。守承奕世,有本可传。嘉庆十一年丙寅仲冬之吉二十七世孙裕德谨识 (周体洽主修《[江苏常州]周氏宗谱》1943年爱莲堂木活字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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