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溯虞舜以后得姓源流,及汉、唐、宋朝豫章吉阳开基衍派为会谱者,分而合也,如五岳之发于崑仑,四渎之归于渤溟,抑合而分也,如山某干某支之有岐出,如水某径某入之别流也。一、稽派衍所由来,余童樨习闻诸父老,及圭祖与环伯手记,俱称余族自大宋建隆元年由江西吉水流寓潭州,迁湘乡南门壶天堂,疑信莫释。及偕宗子稽寻豫章旧本,饼閲《徙居全图考》,澹巷封事受屈之日及滴守衡州事在绍兴二十五年乙亥,今郡邦衡公嗣与澹巷书院遗迹现存,乃知建隆系建炎至隆兴之际,而吉水实吉阳庐陵之误也。 一、旧本自有成式,被儒汉陈友谅鱼熵湘乡,兵燹煨烬之余十亡六七,洪武年间惠迪公手着朗然。讵明季张吴之祸,地方蹂,涧山老居烧煅,夹壁中千百仅存一二。故环伯枭帙颇有遗误,而世代原委井然,但祗分房注代,不差累黍,未尽合式。 一、谱牒之式,以欧、苏两家为则,欧以五世为图,备五服也,苏以九世为图,备九族也。九世支蔓难稽,五世易于披阅,故近代名家谱多遵欧式。但余犹喜两家兼则,故作五代联九世出图格。盖五世而斩者,固天地古今自然之理,而五位相承,九族一贯,尤生生不息之机也。一、世系之下,乃一人之始终备为。首大书名讳,次细书某公嗣息字某及生卒葬配。如生子,或妻或妾或继,则书某出。其或无出而有继者,必书抚某第几子某为嗣。有出家者亦书第几子某出某山寺院,迁徙者必书住某处,未详者必书“未详”。凡此所以备考据,勿致遗忘。至若所生之女为仅生,或无出之妇有滥书者,自贻伊戚耳。 一、妇人无特书之例,止附某处某氏于夫君之下,昭门第也。今谱式以考妣并位,妻为敌体,娶氏概用大书,故前四图但用小“配”字于某氏之前,后三图杂用“娶妻”二小字于某氏之前。其再娶者曰继、曰续。夫殁而再醮者,不书葬所,存子署母,以昭大羲。 一、夫妇,人之大伦,而嫡庶之分不可不严。其子之出,或嫡或庶,或嫡无而庶有,或嫡庶皆有出而长幼不一,嫡出者虽幼而先,庶出者虽长而后,俾嫡庶之义明而似续之道昭矣。集中所载汉清公海一郎本庶出而先,以旧本所载为定,不忘先制故耳。 一、谱牒之作,所以别同异、序昭穆也。凡无子而立继者,务以本支苗裔由亲及球以立继嗣,不可收养异姓、招纳甥婿,以及随母继男之类,一概不收。间有以父及之者,不书过继,以严非种之必锄,试慎之也。 一、命名之典,字讳虽当及时而议,兹或生子月弥,或在襁褓而即以字讳加之者,非不知他年之事预为定议于理不可,但以谱牒盛事,何妨先其所后。其更有甚于是者,则自贻伊戚耳。 一、生殁年月日时,有具载者,有未尽载者,非敢故略,以各送草稿者自有详略,不得以己意妄为注实也。 一、祖茔所在及各房祖所葬之地,除荒远无征外,余必悉纪其山向、地名、抵界,以示后世子孙存验,而免遗误冒突之患。 一、族丁有不力,或隷役于外姓外房者,如系本宗联属,不敢不载其名字。其已归宗承顶房户者,则衹载其名字,不必复计其前此之不力,示不忍也。 一、族祖先有乏嗣者,止不书其嗣息,不敢径书“絶”与“无后”字。其有逃亡溃散,莫究其后者,亦但书其后未详。年代远者止书“无传”。皆所以存忠厚,亦不忍之意也。 一、世代胜踌及所有先贤仕绩逸行系同条共干者,必悉为纪録,非冒遥遥华胄之请,抑亦见胜地不常,筮仕难必,非一时一地之所有,不得复自外也。 一、族地广土螺,悉难以枚举,今特就俞公一派,如本邑及安邑、邵阳、宝等处所有曾经事故,或被外姓混争,或族丁力与不力私置自弃,除无关祖莹外,余必备载于各地名之下,以验流失之易而保守之难,且免侵陵覆夺、冒突不测之虞。 一、前代诏诰,在汉、唐、晋、宋逮有锡命。自吉阳抵潭州,文定公与澹巷先生嗣响,厥称盛绩。过此以往,一切诏诰赠封,未便添足,间有盛举,不敢不録。 一、境诘墓碑,乃祖宗之依附,子孙之式凭。越在他所者,世系未详,姑阙之。系本支燕实可稽者,不得不备载于帙,使一览而祖墓佳城俨然指顾间。 一、先训、传记及遗嘱、兿文,今悉搜寻,着为一例,或属前贤家规格言,或系祖宗垂世金龟,或先君子抚时寄托,间附鄙意赓和,庶览者见而知警,不可目为具文,而广征博引更有望于后贤。 一、(嗣)〔祠〕堂、祀典、义田,我族如晋陵、吉阳故地与本郡衡、湘间,悉有令典仪则,亦酌古准今可做而行之者也。惜族中星散寥廓,弗克井聚,有志为未逮。今特列影堂形像及本宗五服全图,饼祀典仪文、歌谱式様,以示后日同志诸君子,览遗文而奉为姐豆也,则幸甚。 一、族祖先世有遗像,现存秀者得其遗书,顽者钦其遗像,似亦不可泯没者也。因特刊入谱牒,加以钻语,俾览者敬服,亦事死如生、事亡如存之意耳。 一、世次原有班列,一代各有一字,始不可紊。今余族自“海”字行为“汉”字班,诸先正下各取字义,不特审、安隔属,即本邑亦复不少,閲者稽其世次不无异同,然循序考核,究未有紊。嗣后议订班行二十字,用大书刊入谱内,俾后世子孙循序命名,永为通例,庶无岐出参差之虑。一、谱内名字多有重复,盖缘生齿日繁,居址星散,故重复而不知。余于编辑间欲悉为改正,不胜其烦,兼有去世久远,身后更改似为不便,故仍从其旧。然尊有不易之经,命名无假之理,嗣后必须斟酌,将谱稽查,庶不致有重名之患。 一、谱帙之成,除房本外,公数照依天干字号例编领,私数照依地支字号例编领,庶梦赜有纪而公私井然,一以证百,不致有溃散混淆之虞。 一、谱牒之俗,程子所谓敦宗族而厚风俗也,所关至大,所系甚重。必须什袭珍藏,勿为童樨妇女点汚,风雨虫鼠伤坏。即遇不测,其余宝货皆在可弃,惟此谱不可损失。尤宜陆续补修,以永厥传,庶世守勿替云尔。至嘱至嘱。时乾隆六年辛酉歳春王三月之吉及泉轩主人谨识 (清胡元松纂修《[湖南安化]胡氏续修族谱》清咸丰十一年清畏堂木活字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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