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世表以明祖立宗传嗣而设,凡五世一提,备五服之义,自五世至九世又一提,而九族之亲备矣。自九世以至十三世,自十三世以至十七世,自十七世以至二十一世,每揭俱以五五相承,终复为始,五行相生之义也。如长房有后,后接续者直书至生丁。其无后者,或书“原阙无系”,或书“止”。至于支分别迁,无论五世、九世,惟于某世分迁旁注迁其处之祖。如兄弟三人,惟长不注“详后”,以即提本人,故不赘也,其二房、三房俱注“详后”,次第出为。 一、丁志横列世次,派名上注,父某下注生子某,举目三世。又纵书字号、娶氏、生殁、葬向,历历致详,毫不敢苟。有不详者,因各支所造门稿有详署,局中止凭门稿印刷。至于无后难考、迁徙者,或注“原阙”,或载“不知所之”,或书“未详”,不遽絶也。 一、妇人无问嫡继,合衬其夫,崇正体也。《礼》谓继母如母,故孝子事之不敢殊也。妾惟有子者书之。先室与夫继室俱有子者,先书娶某处某氏、生子某某,次书续娶某处某氏、生子某某,使后之子孙知所从出。凡妇人节义孝行则书。 一、继承,谱例最严,惟许立亲兄弟之次子,如无则立堂兄弟之次子。先注名于其本生父下,列名于其所继父下,以所继者为父母,此古今达权合经之义也。继必子行者,以昭穆之序不紊也。如异姓来继者,并不书。 一、无后又无继者,惟注名于其父下,如嗣之有附主也。 一、族徙居别墅及外郡邑者,书曰迁于某都某邑。出赘者,书赘于某处某家。 一、或商寓他邦,注附他姓,而相离久远一时查考不到者,后有续修,考本藏源,实系的派,听其归宗。 一、男子正寝成服之日,书卒之年月日时。童妖不书,不孝不弟者不书,为僧道者不书。 一、坟墓山向,关系至重,苟有可考,虽代远无嗣,亦必清载。至于名贤碑志及有来历可稽者,悉访求入谱,不令湮没。 一、山塘、基园、田地,无与于谱,并不载入谱(丙)〔内〕。坟山必载者,所以重祖坟也。若其山与豪右相接,或住居写远,恐后为人兼饼,如载其四止,图其山形,此皆尊祖敬宗之道,不得不尔。世有无良之徒,每遇修谱即起谋心,于无分之山载为有分,以为后日争竞张本,此盖欺一时耳目难于遍访清查。嗣后有素非管业之山,藉谱以为争竞者,上人自有公断,与局内修辑者无干。 一、宗祖遗像,子孙珍藏已久,恐传之不广,久而难知,今图刻于谱,永为后人瞻仰。 一、家传以明贤,凡忠孝、节使、文学,访故老,或搜隐迹,闻发无遗。其人可传,虽势微必书,所以示劝也。或无可传,虽贵盛不録,所以示戒也。以谱与史相表里,法严而义正,其例做此。 一、谱久未修辑,旧牒残阙,微茫难接,遂至幽明遗恨。今虽广为菟罗,其湮没无传者何可胜道?愿后之修辑者详为考订。 一、诰动固(以所)〔所以〕表扬先世盛迹,而吾氏一代显贵,谱不克尽録。况中书史馆班班可考,毋容登载。但于簪缨,图注名爵,以便观览。 一、派行所以辨同宗,亦所以明名分。今自列 公以下四十一世起,悉照派命名,庶途次相遇不失名分,非敢轻于更改,实所以联族以敬宗也。凡我同谱者,愿共体此意,毋致参差。 时维皇清乾隆二十年乙亥嵗孟夏月中浣榖旦鞍山凰谨识 (施宝初纂修《[江西武宁]施氏重修宗谱》1936年吴兴堂木活字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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