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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照丁氏家乘凡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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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7-12 23:06:5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凡例[乾隆间]
  一、族谱列五世为一图,一以五世之内服犹未尽,展卷间而父子祖孙聚首如在,一以作谱之后必将世列子孙,方幅之纸难于累累增加也。故首卷自一世列至五世。一世者,吾五世祖也。五世者,吾祖行也。次卷自五世列至九世,则五世改升顶格。九世者,吾孙行也。今之续谱,自宜依其例以次脱卸,以六世父行顶格,下逮十世为。盖作谱之始,苦心斟酌,舍此更无良式也。一、吾家旧无谱,自先伯祖主政公作谱时已称惟祖考三支犁然可稽,其余多不可考。故前谱中、上二卷,所称一世、二世以至九世者,专指吾五世祖之后人而言,其余支虽分五卷列于谱内,然各以其名讳可考者为一世,非谓其与吾五世祖为辈行也,閲谱者观前谱后序并各支首引文自知。故于前谱刻板仍旧,续谱自五世为首,上接前谱,敬遵先人成规也。
  一、初作谱时户口尚少,故第载名讳而支派已屈指可知。然今五十余年,后辈已有展卷茫然不辨亲疏者矣。况今续为后谱,卷帙愈重,名讳愈繁,辈行愈加,眉目不清,更滋疑惑。故分为支派,增添眉目,于五世顶格旁书称四世长支某人几子,二支某人几子,四支某人几子,于九世顶格旁书称八世长支某人几子,二支、三支云云,欲使閲谱者由小枝以谢大枝,由大枝以谢老翰,分之愈详,益知水源木本之不远也。
  一、五世自吾祖辈行下大书名讳后,其分书字爵婚嗣,前谱已详者不载,其未详者续书之。至吾父辈行下前谱所载名讳,或有另改他名者,或有早亡者,并为分书注明,以证合前谱。盖前谱书法慎重详细,今止依前谱续添,不敢稍失尺寸,庶不致前后互异,敞人疑惑也。
  一、坟墓者,先人归骨之地也。古云:墟墓之间,不期哀而哀,故孝子仁人之心发于此最切也。忌日者,孝子终身之丧也,故忌日不乐。所当谨诘,以传永久。但曾祖以上已多年远无考,其可考者另为一卷。祖、父辈行以下俱按支开载,分记名讳后,其间有未详者,俟详采补刻。至庶妾有子者,例得入谱,母以子贵也。其忌日葬处亦得备书,终子之志也。
  一、嗣子必书,详所自也。外徙必详纪其所,祖宗嗣续,惧湮没也。养子必注明,恐年远无考,乱吾宗派也。
  一、先世设立祭田,俾后人春秋享献,敬宗合族,诚大惠也。然世次愈远,子孙益繁,或恐昧其源流无所遵承,故详列其坐落顷亩以及所应办理之事,另为一卷。
  一、前谱称诰敕、诗文、宦踌、行谊檗不他録者,盖缘当时去先世未远,家传口诵,无待表扬,自足动后辈景行。今五世之泽或恐渐湮,故宜揭示也。伏念先世行谊宦踌,载行述疏稿。至于诰敕,乃朝廷特典,古人荣君之赐,原非夸也。他如乡贤祭于学宫,乡饮关于舆论,实足有光家乘。皆宜并载,另为一卷。
  一、谱内所刻名字、婚娶、忌日、葬处,俱依各支开送稿本。其无稿本者,亦俱面问开列。中有未详者,即留黑牌,以便另日考核补刻,非有他意,閲谱者勿疑故有详略也。
  七世孙柱曾谨识
  四修家乘凡例
  一、谱旧分四册,今作五册。第一册、第二册俱以原版印刷。废第三册,而以新辑者为第三册,以章幅之太多也,故分上、下二卷,订为两册。第四册详各别为世之五支。其原第四册所载《忌日考》、《禅祀考》,皆升附于第一册之末。其崇祀、墓表等另印单行。
  一、旧式以五世为一图,今仍其式。按旧谱六世以上已详于第二册,七世已备于第二册,八世则犹未全见,十二世者已有数人。今新辑以八世顶格,至十二世,满五世之图矣。其七世之子嗣、官爵、葬处或未详者,即补于七世某几子之下。
  一、丁氏分支自三世始,共三大支,所谓老长支、老二支、老四支者是也。老四支又分前宅、后宅两支。前宅乃我二高祖之后,自为一支。后宅则我高祖之后,又分九支,照人所谓丁氏九支者是也。谨于边格中注明某支,庶愈分明愈连贯也。
  一、谱列五世为一图,谱皆图也。前编修时人少派近,勿用另图。今行辈益多,支派益远,后生小子有展卷终日而不得其统者矣。今增世系图于各支之前,使读者屈指可了然也。其图则于第三册首幅载丁氏三大支总图,次于老长支、老二支前各具一图,至老四支之长支又分九支,则于其各支前各具一图,老四支之二支又共为一图,计人数之多寡,不得不尔,非敢有详略也。
  一、第一册于各名讳下,但详字爵婚嗣而不及葬忌。至大木公续修时,乃并详之,读其例可云尽善。然今字数愈多,赀力日艰,谨详字爵、婚嗣、葬处,而卒忌不详,参两册之例用之,非敢妄有损益也。又凡二册所已载者,皆注云详二册,免重复,且省物力。
  一、先主政公旧例云:“凡起名字,务先检谱,期于不犯。”今人计数千,相去或百余里,欲使无一字相犯,其可得乎?今议若两字名俱犯者,则不得不更,即一字名相犯者,亦不得不更。若两字名而或犯其一,一字名而或犯其音,则亦且置之矣。然则自今以往,为父兄者,务于命名之始慎择之,为子弟者,勿于定名之后乱更之,庶不至孙蒙祖讳、昭犯穆称,如先主政公之所忧乎。
  一、丁氏才十余世,名字相犯已属不宜。今按各支所送谱,至行辈字已有叔垤祖孙相重者。自今以往,若起单字名者,或可检谱而不至于犯。若欲定一行辈字,须于春秋两祭时同衆声明,免后日更改大费气力也。
  一、书之有序,所以序著书之意。若修谱之意,则先主政公之序尽之矣;续谱之意,则先萼亭公之序尽之矣。今不再序。
  一、是刻财出于衆,计丁与计地立行;每丁京钱一百文,每敌京钱二十文,其不足者,以祭田所余添足之。力出于衆,此支与彼支分任。每支议出一人,每一大支再分小支,各腾清本,刻期齐缴。即以其人醵钱,亦刻期齐缴。议定于丁卯三月,稿清于丁卯八月,工起于丁卯十月,以之者不可多得能手也,将告成于戊辰十一月。较大木公续修时已为速矣,则衆擎易举之说也。
  一、是事初谋举行时,例俱从旧。踏增见识浅陋,以大木公之不翻刻第一册也,因亦不敢翻刻第二册,及讫覆閲,则头绪未免繁多,不利后生之目。今拟清腾一部,择后辈之老成者授之,俟二三十年后再续为。呜呼,是谱之续也,议者多以为难。然未满二载而工克告竣,天下事患不同心协力耳,苟数千人中而有十余人同为,则亦可以为之而无难矣。是我先主政公之所望也。
  嘉庆十三年葳次戊辰闺五月五日八世孙跨增谨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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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4-7-12 23:07:17 | 显示全部楼层
  凡例[咸曹间]
  一、吾家旧谱自钝斋公创修即题《丁氏家乘》,而序中皆称“谱”。“乘”与“谱”固可通称,然自汉晋以来,称“谱”者率以记世系为主。盖“乘”可以该“谱”,“谱”乃“乘”之一。旧谱原多附録,故称“乘”,取其该备也。今仍以“家乘”为大目。先列序例于卷端,起首恭载诰敕,次世系,次世谱,次疏稿,次传,次入乡贤祠记事,次碑志,次行述,次寿文寿诗,次祭文晩诗,次条规,次杂志、祭田记、种祀考。为子目每门各自为卷,不通数者,俟异日续辑免致隔碍也。大目亦不列卷数者,恐异日续辑再有增添之门目也。冠以“日照”者,明为照之丁氏,不惟毫无考据者不敢妄相攀援,即吾所从来之海州,同出海州之诸城,由日照迁出之黄县永城,亦不敢遽称同谱。而吾照之徙居异地,或数百里,或数千里,溯其世系实属一本者,虽数世不居于照,仍为吾照之丁氏也。
  一、吾族有谱创始于钝斋公,一修于河拳公,再修于萼亭公及大木公,三修于恒斋公。自嘉庆十三年戊辰竣工后,迄今又五十年矣。生齿日繁,支派日远,若不及时续纂,则久而就湮,访查更为不易。惟念族谱虽经屡修,均用旧本,其抽易另刻者无几,诚以从前册卷无多,且聚族而居,房分世次屈指可计。自恒斋公修谱,已不能不废第三册。今若复仍其旧,则虽悉心螯订,终虑展卷茫然,是以不得不重为编次,另行翻刻也。
  一、旧谱始迁祖另列。旧传四世,失考是也。以下自一世起,平列五格,至五世为一卷。二册以五世提格,至九世为一卷。三册则自八世起,至十二世分为上下二卷。所以不能起于九世者,因 刻二册时八世、九世犹未一律排列到底,故续刻三册时既不能取二册下格空处一律添补,则不得不从八世提格。今又历五十年,各支辈分无异,长幼悬殊,若不另菽翻刻,则虽从第三册之第三层提格,亦不能画一,且终觉模糊。故不如全行另刻,然旧谱格式不敢妄议更张,此万不得已之计也。
  一、吾族自前明由东海迁日照江南板浦一带,族人尚多。閲其所刻之谱,吾始祖讳之上格称为吏目公,注云:“兴公之弟,行三。任山西保德州吏目。与兄先后同迁西海。”阙其名。子三,长即吾始祖。注云:“一名升。明初迁山东日照涛雒镇。次讳昂,册名庠,葳贡生,后人迁山东,失考。三讳永,布衣士,海州南门人,始迁板浦。”吾始祖之下两代曰照、曰剑,以下即吾一世祖讳核。其序次未必全无所据,然创刻谱时已云失考,亦不敢据以入谱。至此外,为吾同宗者,本省若滩县、黄县、诸城、露化、东平、寿光,世系不尽可考,既已各为一谱,亦不必强为捏合。隔省如河南鹿邑,道光癸巳庶吉士改官农部之讳彦传者,自述其家谱,称自日照野鹊窠迁出,而亦不可考其世次。同郡如兰山之西南乡、东乡,沂水西南乡,均云自涛雒迁去,虽传有行辈,而系次亦不可考。惟由三支迁京城者,甫经三世,及由老长支迁沂水北乡者,虽六七世而系次了然,必须详载,此外均不敢妄附。
  一、谱以五世分五格,本欧阳谱例,以服尽于五等,泽衍于五世。然愈修愈增,不先列总图则世次茫然。今于世谱前首载全图,但记名讳,不加注语。其式亦分五格,挨次排列。至分支之处,旁空一行,直书某支第几房,其边格书几支几房、几世至几世,均求分明,以便检閲。一、旧谱所刻生卒年月、葬处、字号、科名、官阶、封典,均仍其旧。其有为近日始行考出,较前更加详悉者,亦俱酌添,以昭核实。至新入名讳之下所有生卒年月日或卒年若干,只据各支所策稿本书之。惟迁居之处及归葬之地,但可访求,必不敢略。其守节孤孀,尤必考明,详悉开载。至年幼未娶者,均不书字,以着幼名冠字之义。
  一、吾族人数日增,虽有排行之字,而未能一律遵依,其重复相犯者势所不免,若一律更易,则必至名字不能自识,且有久经亡故者,亦属不必。兹刻如遇先代讳中有犯应行敬避字様者,则敬缺末笔,或以例准代用之字书之。有双名与别支两字全犯者则改其卑幼之字,如单名相犯者亦改其卑幼之字。有入学纳监另为一名者,则于本名下注学名某、监名某。有与本身祖考以上相犯者,则告知本人径行改去。
  一、诰敕乃朝廷大典,疏稿、传诘、碑铭、行述详载事踌,实足有光家乘。他若历次序、例,并先祠、先莹、祭田数目、祭埽礼节及先代家规、续增家规,均以次刻列,俾后世子孙时加省览,如亲教海。
  一、族谱续修数次,序跋、凡例愈增愈繁,今共编为一卷,而以新修序、例各为一卷次之。
  一、条目壹遵旧谱,旧谱所无不敢妄增,旧谱所有不敢妄减。惟箸作一条旧谱未书,因未经板行者多,恐日久湮没,今从公议书之,而时文、试律、诗赋不与为。
  一、谱内各名讳下应如何叙写之处,均应到底一律。各支送来稿本,详略不同,叙法各异,惟按一定格式为之填写,不应有者虽开来亦为删去,应有者虽未开亦必再问补入,否则或加“失考”字様,或留黑印以俟续补。至各别为世一卷,当时相去未远,尚附传疑之列,今又多历年所,更无从考其缘起。惟先世必叙此一卷,敦睦之意溢于不言,今凡可以核其后嗣者,仍挨次叙列,不敢以意去取。
  一、是修征稿于咸丰七年春,竣工于九年秋。自开雕后,有添丁及病故者,世系、世谱多不能增入,乃另为补遗一卷,直行书写,以备后日续修。
  一、前人命名,所用排行之字多以一字为一辈。今人数日繁,用字不能画一,殊觉散乱,然止用一字,又恐于各人前辈及母氏外家势不能无所犯,公议以二字为一辈,仍以一字为主,另用一字备其变通,犯此则用彼,犯彼则用此,庶可通行无碍。
  (丁文玦纂修《[山东日照]日照丁氏家乘》1926年铅印本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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