旧谱凡例九则嘉庆壬戌 一、世系所以别尊卑,先后毋取重复,彼此毋得互异。谱内有祖孙同系者,有同宗异系者。如会元聚公与洁隅十五世元宪公同一邦系,考宪公原名李典,都宪孝感张公奇其才,字之以邦宪,后遂仍之,详墓志。又如翰林评公与洁隅十七世举人柬公同一廷系,考评公原名乡评,宋理宗大廷校士,更廷评,详旧谱。即我兴、权两房,亦有廷系。以此推之,知世系之重复有由,抑或前人之不拘于世系也欺?至于各庄之异系,亦因住居远隔,兵燹离乱,失谱忘系,遂任意妄编。今修谱后另编新行,所有各庄异系者,分尊则照本族旧系末一二行取名,卑则径从新系初行取名。 一、族有抱养他姓之子,除姑舅抱养外,应不入谱。但继嗣无人,而承顶又经数代,概以大义灭之,不无絶嗣之惨,又仁人所不忍也,权于世系之下详注“抚接”字様,以清既往,以警将来。无子者,先接胞兄弟子,次接从兄弟子,后接族人之有子者继之,自不蹈异姓滥宗之弊。一、族有祖接孙、兄接弟承嗣者,于名分上大为不正。不镧其父而其祖,与不镧其父而其兄者同科,特为改正,以为接子者训。 一、族有幼无父母赖伯叔抚养婚配者,其伯叔无子,应兼顶伯叔之嗣,俟其生育分顶,庶生成之德两无负矣。 一、族有不娶无子及娶亦无子而不为立嗣者,不忍显书“无子”两字。 一、族有赘居异姓,或迁居异境,或幼孤为他姓收养,及兵戈离散在外者,仍书其名,使其子孙溯本寻源,知所归宗。其有随母出嫁,承他人后不归宗者,事干忘祖,甚者趋势附权,甘贱役以取苟活,事干辱祖,黜之。 一、族有妇女改嫁者,其义已絶,然有子承祧,但书其氏,而不书其葬。 一、旧谱残阙,祖宗名字恐有遗落,域于见闻,无从稽考。倘日后各房考证得实,陆续登记,俟后重修仍复序入,不得拘拘于谱内之祖而遗谱外之宗也。 一、联族所以敬宗。谱内有住居写远,数传而后罕有往来,而分派之祖,或一二代、二三代同系,知属一脉,今联之而不外,亦敬宗之意,非强合也。伏查雍正谱,未载凡例。至嘉庆续谱,始订凡例九则。后同治重修,厥功未竟,仅拾得红纸摺单一扣,传刷议例二十条,合行钞刊,以资考证,俾后世子孙长怀手泽,除因时代关系稍有变更外,余皆可引用。 耀东谨识。 重修三俊堂族谱议例二十则同治戊辰 从来修家乘,原以溯源流,序昭穆,明尊卑长幼,辨亲疏贵贱,非细务也,继往开来,恒于斯矣。若不预定章程,未免临事仓猝,是以三户齐集中田公祠,眼同会议,酌妥诸款式,俾人人触目警心,知所率循,庶有条不紊,而成功亦易耳。 一、续谱原遵旧章,毋许独成臆见。至若各户墨谱内,务宜清清楚楚,切勿遗误。如有翻盘,一经查明,所有用费,该翻盘之房备出,不与谱局相干。 一、旧谱已载,遵旧刊刻,切勿任意添涂。间有小疵处,亦宜斟酌删正。一遇避讳字眼,如“丘”、“朝”、“弘”、“旻”、“宁”、“理”、“玄”、“宁”、“琰”、“显”、“爆”、“唇”、“淳”、“胤”,毋论新旧谱,宜敬避之。 一、顶戴除刊旧谱科甲外,凡封典暨援例报捐军功等衔,务须验明执照方准入谱,以杜假冒。 一、编序以新贺续谱序冠首,然后刊旧谱序,尚时也。其余新作序记等文可入谱者,须刊在旧谱序后,绳祖武也。 一、抚同宗子,应宜由亲及疏。大宗嫡子毋许承小宗嗣。若大宗系独子,情愿为所后,准 其承两房宗祧。且长子例不絶嗣,支子即独子,亦宜兼承长子嗣。但凡抚同宗子者,必于名后注明某某第几子承嗣。有子出嗣者,亦须于名下注明顶某某嗣,以免后日争端。 一、抚同姓不同宗者,与抚异姓不甚相远,俟公议处,方准入谱。其有恃横不遵公议者,该名字上刊“义子”,名下注明异宗。 一、抚异姓已载旧谱者,照旧刊入,其亲生子孙依凡丁竈一体科派。若其子孙又系异姓,并随母下堂暨婚娶未及七月所生之男女者,另助梓钱文,或归公,或归私,俟公议处。 一、赘婿顶宗,务于翁系下注明婿原姓某,其赘后所生男女生忌年月,一様注明,毋庸异议。 一、小宗出继、出赘异姓者,准其归宗承两姓宗祧,丁竈修名,一体科派,但须于名后注明继、赘某姓,俾后人知其来历。若大宗继、赘异姓者,有干律例,俟公议处,方准入谱。 一、女丁已归字者,应于名下注明归字某姓名,未字者则书“未字”,其年月日不必载明。女属客丁,议不科派。殁丁亦如之。妖子不必入谱。 一、各户有娶二三妇者,其嫡妻写原配某氏,次写“次配”,三写“又次配”。如妻故,续娶者则写“继配”,以明嫡庶之分。 一、镶盘间或暴盘,查出某房果有错误,其另镶盘费用即跟某房备出。如无错误,系谱师私事,不与某房相干。 一、行实、序记、传赞等文,公议盖棺论定,毋许擅行强刊,违者公同处罚。 一、山林、田産、坟坐、地基,已载旧谱,易主者毋容刊刷,新刊者,俟公议定方准编入,但每一个字帮钱壹文半。 一、撰、编、校修并总理、经收等职,原系公举,务宜常在谱局,同心协力,切勿潦草观望。倘有不入局办理者,并不载其修名。各自凛之。 一、总理、经收,凡来往数目并一切费用,务宜逐一登簿清楚,毋许私自扯用。如有失错亏空,公议填补外,毋得再入谱局。 一、督理所收钱米,毋许以货物折算。如有货物毛少等弊,即跟督理补换。其缴钱米日期定以十五天交一次,远者一宿两餐,近者一饭而已,毋得日日来局以徒铺啜。若临缴期有钱米交局者,公各给钱五十文,无钱米交局者,公各罚钱五十文。各宜凛之。 一、丁竈所派钱文,每一宠钱五百文,红丁每名钱一百文,预丁每名钱贰百文。其各修名未折箸者,丁竈钱文公议免出。其公修名者,只免烟竈钱五百文,丁钱照常派出。至其应出之钱米,务要赶紧交讫,毋得推延。倘至开盘尚未出清,局内一切用费跟未出清者备出,不与别房相干。 一、在谱局理事人等并谱师,毋许在局赌博洋烟,嗜酒狂风,违者公除,不与谱事。其各火工,于谱局内钱米食物等项,务须细心检点,毋得私自食用,违者除退外,公罚不宥。 一、各户所领谱牒,务要敬重珍藏,日后只可添生殁葬向,毋许扯破涂坏并借卖等弊,违者公议重罚。 甲戌续谱开局议例十六则[民国二十三年] 一、旧谱颇多竦略,今撮各遗序及诸旧序,参阅同治续谱,互有增损。幸各房备存墨谱以为胚盘,连续数十年,足资考证。各房应速将墨谱搜齐送局,以便分别校讐。此外若得遗文断简有关名教纲常者,数行数页,皆准枭次编入。 一、本谱局于筹备期间,根据迭次议案而成立,如有未尽事宜,得随时依法更正。 一、谱师、谱纸,所有议价协约,原取公开,以端其始。日后派管纸张、文具及印刷用品,务望细心检点,如同私事,勿企私图。 一、男女丁口之生、忌、葬年月日,全凭草稿补载。墨谱归各小房负责,字迹毋得潦草。自开局之日起,分房审定,补载齐全,公同覆核,陆续编缮,以便发刊。若遇承继疑难之处,由纂修协同全局执事秉公处理,不得任当事人争执,延搁谱事。 一、在局负责执事人等,概为义务职。除饭食公备外,每名每餐给殽菜钱陆百文,每日按餐登簿。茶叶公用,烟酒自备。遇祭日不在此限。其有因公远道来局者,由公家临时招待。 一、开局后计程办公,以旧唇每月初二、十六两日,执事人等小饮集议,每名每次酌贴光洋壹角,具为常例。其不在各修之列,不得入。惟督理约此日齐款,与住局职员同様招待。一、纂、编、校、缮诸修,在局办公,务期各奏尔能,各尽乃职,不得草率,不得偷安,尤不得稍存私见,任意厚薄,致干公论。 一、兿文统由纂修负责。系图、系録责成编、校修,分房勇订,各负专责。若本房无编、校者,所有系图、系録由同户中之职员检閲,倘有舛错,该户公同任咎。 一、经理四人分股任事,不得擅离职责。日将出入数目分别登记,以便核算。 一、修名捐银,依照原议以百分之五分期递收,定半月为一期,由本局制存根、收据二联单,公布数目,以期一致。 一、捐米经三户族衆复议,估量米数赢余,只供局中饭食,不得转耀。所有出米修名,由经理人斟酌局用盈虚,源源接济。 一、督理不住局,公议每月给伙食八天,合计光洋壹元六角。其所收米银,按期按成报解。无论大小修名以及丁竈派银,不得故与督理为难,而督理随收随解,亦不得狗纵或私存。 一、人丁与烟竈摊捐,按筹备处议决。案核减实数,红丁、预丁每名银五分,烟竈每家银五角,不得再减。在未开盘以前,由各房督理分负责任,临门登记,随盘收清,毋得蒂欠遗落。 一、斗秤公置,出入均平。捐银以光洋为本位,常洋按市价补水。捐米毋得拆银,非嘈净者不收。 一、异姓为后,不得朦混本族。即本族过继,由亲及竦,昭穆相当,须经过本房法定手续,注明某子继某后,免生枝节。 一、节孝为风化所关,稍有阿狗,不足取信。吾族风俗颇厚,谅不乏人,各户各房务宜实心采访,以光家乘,毋徇毋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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