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谱式以五世为一图,自一世至五世为一图。五世一提,为第六世之首,至九世又为一图。九世又一提,为第十世之首,至十三世又为一图。下至三五十世,俱照例书。义取五世而斩,九族有章也。 一、表衹列字行,而名讳、官阶、生卒年月、妻妾、子女、奄岁葬所,悉载于牒,盖牒者,表之子注也。 一、旧谱图自为图,牒自为牒。其后族大人繁,支分派别,兼有行同字异,纷然杂处,眉目不无混淆,殊难检閲。今以五世为一图,一图之后即继以五世之牒,且各支各派一一表明,颇为简易。自一世至五世照图全书,六世至九世牒书四代,盖第二图之首即前图第五世之有后者,隔卷另起,以庇其根耳,例不再书,而九族之亲备矣。 一、奠世系断自始迁,考姓源,溯厥生初,盖不忘其所自出,礼也。太祖襄九郡公系出太原,传十世而台,台历二世而虞。经屡迁之后,合考世次,异地同符,较然确然矣。冠以卷首,另列图牒,以明递传之绪,以见根本之思。 一、国史寓亵眨,家谱尽称扬,然循名总贵责实,不可太过。至于其人尚在,概不列传,恐尊者涉于阿,亲者隣于比,且一生之操,先后不无变更,宜遵盖棺论定之义。如节妇至四十者,不在此例。 一、男子既冠,告于董事,登名于谱。既娶,书其妻之姓氏于名行之下,且书其父兄履历,非攀援也,重其有家法耳。不以礼婚者不书。 一、人以承先放后为重,若终身不婚娶者,即分属特尊,不得为宗长,其支长、房长亦如之,所以重(姒)〔似〕续也。 一、妇人重贞节,《柏舟》所以示训也。无论已旌未旌,必须表明,以发幽光。然列姓氏必系夫名,为不易之论。 一、男子得正而毙,书其年月日时,死于非命者不书。若复父仇及忠于王事者,特书。盗窃兽行不书。 一、出为人后者,本生名下书几子出为某后,其继父名下必书继以几子为嗣,所以明立继之道。螟蛉不书,异姓冒昧者不书。 一、继宗子,虽分属尊长,亦不得为宗长,而支长亦如之,所以正名分也。 一、世系为真支嫡派血脉贯通之本,除入继承祧外,不得以他姓乱宗。前有螟子业已有年,适当修谱之际,由采访入局,故于谱内另列排行,其本身名下听伊自便。凡一切大宗祭会,衹许拜散,不凖轮值。即螟子之后,不当再出为本宗后,恐燕秽蔓延,其弊伊于胡底。(俟)〔嗣〕后,凡我同宗必务审亲族,方可继立,不准再螟,有干祖训。 一、婚娶须择名门望族及筋躬励行有家法者,不得罔行苟比。谱于娶书某地某人女,适书某地某人子,正以示谨。至娶再嫁之妇,但得书姓而已。甚有不别良贱,混娶娼丐仆妇者,并其夫会削不书。 一、子孙有出继他姓者,详书其地其姓,以着本族所出,庶免日后同姓为婚之义。即有出家者,亦详书之,望有回心而承先人之祧尔。 一、族大人繁,不无迁徙,或流移各省,或散处乡间,诚恐涣而无纪,以致难稽。今于各地有成立者,明书某迁住某处。若立业未成,尚冀其返者,不书。 一、统族另印空谱一本,交董事收藏。每年应清明日,凡有生卒配葬等项,各子姓到宗祠内详报,登载于谱,以作将来修辑底稿,切弗遗漏。 一、祖宗祀田、山地、池塘字号敌分以及巷庙助産,悉载入谱,以垂久远。倘有盗卖侵蚀等情,会同族长、绅耆,或鸣官,或议罚不贷。 一、神位入大宗祠者,身居宗长,修谱一次,入祠两位。以下子姓,助田十亩者入祠三代,五亩者两代,无助田者不得入祠。永为定例。 一、子孙以耕读工商为业。如有甘入下流及为优伶隷卒者,本身不得主祭,许其散祭饮福,但不得与绅士同席。 一、仕进书其履历。贡士、乡会榜,以至官阶极品,例得详书。其一命之荣乡,国学之秀,并吏仕例仕,亦并书之,以示劝也。 一、自一世至二十六世称公,二十七世以下不得称公,昭名分也。 一、传赞、墓铭、墓表、行述、影照、庆唁、诗文,出自本宗者为遗文,出自名人题赠者为文征,详载于谱。而先人著述不能全録,仅书其目曰遗书。 一、公谱印五部,各支分存,另注明房分名号。每年清明日在大宗祠会看,见有损伤汚秽者议罚,藏匿不会者议罚,私行偷看者亦如之。 (清车景囊等纂校《[浙江上虞]古虞车氏宗谱》清光绪二十年起凤堂木活字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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