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勃封、诰命、碑记、传文,俱载爵职谱内本人名下。 一、有养异姓子为己子者,不可载入谱内。 一、本族之人有与异姓为子者,谱内谨録其名,再注其为嗣于某村某姓,(某)〔其〕配与子不可载入。 一、未立子之侧室,不许入谱。如有子者,必在正室下用“及”字以别之。 一、与伯叔承继者,在本支名旁注“过”字,继支名旁注“继”字,世系支分即从继支,衍派与本支无涉矣。 一、同宗之人,戒葛藤,息争讼,不可失敦宗睦族之道。 一、有不知支列几门、身在几世者,似此不得混入。 一、命名必细閲宗谱,已故之祖先不可重,现在之尊长不可犯。倘有检点未清者,俟续修再为改正。 一、族大丁繁,居处星列,必注明每支住何村庄、迁何州县,以便续修访问。 一、修谱向无定期。多历年所恐有失迷,今圈族议定三十年一修。 一、谱中名字,散软难记,恐乱宗派,议定厥后命名均以“为善绵世泽,读书振家声”十字次序相排,自二十二世为始。 一、凡视谱者,必须手净面洁。藏家谱处,须要几案整齐,收拾牢固。戒之戒之。 右凡例十二条列之卷首,使我后世有所程序云。 (清孙兰森等修《[河北宁晋]宁晋孙氏族谱》清光绪三十三年刻本)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