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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山翠微韦氏戊申谱增广义例[光绪三十四年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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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7-16 05:54:4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一、宗规立斯,宗人共知循规;族例立斯,族衆不敢违例。今增订,以补旧谱所未备。
  一、冠、婚、丧、祭诸礼,旧谱俱未及载,今皆补入,并详列服图服制,庶几便于稽考。
  一、尝産,所以供祭祀,及祠中一切费用皆由此出。有尝産而后有经费,二者相为表里,固宜详悉列,一以晶后人之保守,一以示后人之搏节,诚要典也。今增尝産、经费合谱。
  一、前世遗事,或得之传闻,或得之故纸,零星错出,无所附丽。今特编杂録谱,随笔纪之,可以备后来之掌故,资后世之谈丛,亦数典不忘之旨也。凡存案告示及文字,当存者皆附载为。
  一、先人之神灵栖于宗庙,先人之体魄藏于坟坐,关系并重。今补绘祠图、山图,刊于谱内,以生子孙思敬思哀之念也。
  一、谱将告成,报新丁者,难依次编入。今另编新丁谱,接世系传之,后标明某房某人裔,庶几便于腾写。
  一、《延陵吴氏谱》有裕后册,将存祠之谱于世系完后另印空白纸若干叶,递年春、秋、冬祭祀日陈册祠中,凡举子及殁葬者,是日到祠登记,可备后来修谱张本,诚良法也。今仿行之。
  一、旧谱幼者惟世图列之。今并登于世传,详其生辰,所谓幼有所长,小子皆以成人待之也。
  一、旧谱娶氏惟书某乡某氏,女适惟书某乡某家。今娶者并详其父若兄之名,适者并详其翁若婿之名,因亲及亲,所以使人思旧姻也。其不及详者,亦从其便。
  一、聘室未婚而卒,以未庙见不成妇之礼,论之本不当叙録,然卒后或由夫家迁柩归葬,其后人永远奉祀者,亦以原配书之。
  一、世俗相沿,未娶而卒,择有后嗣者,其家所奉神主,娶氏每凭空结撰,殊乖事实。但相沿已久,难于削去,今祗照其报单书之。
  一、继嗣必昭穆相承,方合世次。若无子而立嗣孙,则是气脉中断,难免以孙襕祖之嫌。今谱中不乏此类,因其家继嗣久定,后来势难移易,义取承祧,亦求其有所归而已。
  一、旧例,世图所载殁者,必既娶乃书。虽云去烦琐,但贫乏之家常有年老未娶而卒者,一概不书,难免湮没不彰之憾。今订以年十五嵗为率,概从书入,其十五葳以下有嗣续者亦书,无则否,所以广支裔、俟继嗣也。
  一、旧例,世图所载,其书名者,未娶者也,其书字者,又不尽既娶。盖有未娶而先命字者,故世图直书其字,仍不特立世传。今拟于此等,书其生辰之下加“未娶”二字以明之。
  一、旧谱所载前代坟墓,有为后来迁葬别地者,其子孙报明,皆为改书。其不及详者,悉依旧谱书之。
  一、旧谱先书职衔于字上,相承已久,未便擅易。今谱自十九世以下,移书于名讳之后,盖参用各家体例也。
  一、旧谱所叙前代行实,字句多仍原文,间亦有一二增订者,非敢僭易也,草创讨论,修饰事原,相因也。
  一、閲时既久,殊费稽查。旧谱世图所载各房支裔,或名或字,参差不齐。其支裔前后接续可考者固居十之七八,其断絶难稽者亦居十之二三。长房如直怀公裔、子泰公裔,次房如微山公裔、碧湾公裔,三房如慎斋公裔,亡帙最多。以时代揆之,嘉庆庚申以后,同治壬戌以前,此五六十年间一卒一生,相乘递衍,厥数不少。其亡帙者,未必遽从本身断絶,或至子无嗣,或至孙无嗣,皆不可知,惟确知其无嗣者,方书“无嗣”。若稽查难悉者,谨书“后嗣无考”。此则时代久远,为之出于势之无可如何者也。
  一、前辈行实,百年之中可传者,谅不乏人。但世远难稽,其子孙家谱叙及行实者甚勘,后人何敢以依稀想象之意饰词以诬其先?今惟就时代较近,见闻确凿者,表扬一二,挂一漏万,在所不免。潜德幽光,隐而不发,抱憾为何如?
  一、新谱所叙行实,首重孝弟。贫能善事其亲,富能敦宗赡族,为祖宗建置祠宇,培殖尝産者,皆孝行之实也,必特表之以示后人,所以教孝也。
  一、轻去其乡,古人所戒,悪忘本也。如有少年出门,过三十年不回故里,与兄弟叔垤始终不相闻问,是谓背宗弃亲,难逃不孝之罪。其外地所遗子孙,后来不得冒入支流。
  一、夫妇之道,礼谨正始。如有婚姻不由正道者,妻子不得齿于族类。
  一、闺门真洁,生育始无非类之嫌。如有妻妾淫乱,秽迹昭彰,其夫畏缩容忍,不能逐出,本身不録,所生之子不入支流。又或有误娶再醮有孕之妇,后经觉察,不行离异,生子尤惧乱宗,非种必锄,不得混冒。
  一、子孙在外国娶妇,或娶外国人为妇,限以一年期内付信至祠中报明,卒时方得领取帛金。及所娶妇生有男子,报祠亦以一年为限,方得入族,然入族必须以血统定之。
  一、世传所书“无嗣”及“后嗣无考”,世图皆以“止”字代之,非互异也,取其文之省也。
  一、昭穆自十六世以下原有二十字宗派,各房支裔或有因避私亲嫌名另取别派者,似于班辈难辨。又或依派取字而彼此相同,重见复出,更觉称呼易混。皆非宜也。自此次修谱之后命字宜遵宗派,字音宜避雷同,庶免此失。
  一、新谱排印一百二十部,依《千字文》次序将字号分印卷面,“帝”字、“皇”字、“王”字,避而不用。“吊”字、“伐”字、“罪”字,缺而不用。由首卷至末卷,逐卷皆印明,庶免彼此移借、互换、补缺诸弊。将“天”字号谱焚献太祖,“地”字号谱存大宗祠,各房祖祠依号次各存一部。族人捐银至十两者,给一部,皆照字号写明某房某人存。其未捐银而愿领谱者,缴回印费原价,亦得各给一部。
  (清韦绍康等纂修《[广东中山]香山翠微韦氏族谱》清宣统元年传经堂铅印本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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