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(彷)〔仿〕欧苏谱法,世次横列,每行直书,每五世一揭则大书之,生配卒葬之类则细注之。 一、凡赘居异地,迁居异境,或幼孤为他姓收养,仍许其归宗,同入祠堂。或商居异境,亦书其居址。有承人后及随母嫁异姓不归宗者,事干忘宗者,斥之。 一、长幼有序,人之大伦。为尊长者当仪型率下。为(俾)〔卑〕幼者尤当循理事上,凡见长者立则傍立,坐则瑀坐,行则徐行,酒则跪,遇于道必恭以俟,称呼间必曰某行伯叔祖、某行伯叔、某行伯兄,不可直唤姓名。凡至坐次,亦不可混,即班列相等,亦以燕毛为先。如此则名分无紊而族自陆矣。苟或以卑凌尊,以下犯上,矜传集族党公罚。 一、凡族过继承嗣者,必世次相当,由亲及球,方许入谱。倘以祖抚孙、以兄抚弟、以好抚叔,并以球占亲,名实紊乱,例应改回,以正各分,以昭世次。 一、凡族中有躬生亲子而又抚养异姓之子者,条例森严,难容紊入。 一、凡族中有先世接抚异姓者,或一代,或二代,其祖、父尸骸业以葬本族祖山,不能起九泉而正本清源,姑将本人名下复详书某姓某人之子,以纪其实。 一、凡族内之人,各生几子固须载明,而女适人某婿之姓名亦应必録。我自后某女适某人、某男配某人之女,苟有可稽,例应书之,使无忘亲也。 一、凡上世名讳,不可轻犯。嗣后子弟命名取字,务取宗谱查考回避,违者公罚。 一、凡为父兄者,须择明师教子,以《诗》、《书》、《礼》、《乐》教其子弟,令衣冠必肃,行止必正,言语必慎,孝亲敬长,忠君信友。父兄既贤,则子弟自不流于不肖,而族日昌大矣。若任其僭侈放惰,宴饮赌博,倚势逞凶,无礼于尊且亲者,务必合族鸣官究治,并罚其父兄,以为故纵子弟之戒。 一、凡冠婚丧祭,须称家有无,盖不得不可以为悦,无财亦不可为悦。我族人切不可以家而争奢闻靡,即有富者,亦不得僭侈越分。 一、凡冠、婚、丧、祭、喜庆等事,俱用本等衣冠,毋用亵服小帽,轻渎礼度,更宜安详从容,毋得自废礼法,为名教罪人。 一、凡祖父母及伯叔兄弟之无后者,每遇忌辰寒食,须设奠祗荐,以示不忘,虽贫必不可缺。至祖父母及父母坟墓,每遇时祭,虽远亦必躬诣祭扫,但有崩裂,用工培整。至其地邻,须敬礼之;佃人须优恤之。 一、凡吾家世,以礼义相先。近来往往有负气好胜之徒,夫好胜则必至相争讼,而难免倾家荡産之患。故欲保家惟在息争,而息争尤在守分反己。盖能守分反己则知足,而不从责备他人矣,岂复有不以礼义相先者乎? 一、凡祠堂为尊祖敬宗之地,自应极其坚致华整,百世如新。一年之内务,各房宜分定,轮流看守洒扫,颓者补之,圮者修之,毋得视为间堂。其中棹椅板橙不得乱搬、盗窃,违者公罚。 一、凡幼辈子弟,父兄各严为戒筋。盖幼辈不知诗书,不晓礼义等级之防,忠谨者少,放肆者多,倘或纵之,则不知有家庭矣。况子弟犯事,父兄承当,律有明条。嗣后各家子弟,不许干犯尊长,亦不得以尊凌卑,违者公罚。 一、凡收掌谱,必须珍藏,毋为蠹败,毋得轻假,毋得盗卖。盖谱之所在即吾祖宗所在,孝子慈孙其世宝之。 一、凡孀妇无子,或有子幼者,须优恤之使安。其贞烈着闻者,传其行于谱,以昭示来世。没之日,合族公议以“节妇”二字大书于祠堂本妇神主牌上,使妇女闻之以为激劝。 一、凡谱于祖宗生娶卒葬,悉所当书。但吾族旧谱有《渊源考究》,故自始祖谏议公以下,至十七世通熙公以上所娶之氏、所葬之地,历有根据,世代相传无讹,故作史也。大清乾隆七年嵗次壬戌仲春月上浣日合族立兴照映巷氏书 (清何端贵等主修《[湖南桂阳]江头何氏族谱》清宣统三年木活字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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