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家有谱犹国有史,凡以崇实黜华,敦本源而辨异同也。若假记宦族,扳引名贤,何如不事附会之为愈乎? 一、敬宗睦族,无过谱牒。的派而或遗,是谓自弃其祖;非类而滥收,是自诬其祖。各房所送世系草册,必反覆搜寻,详加考核,然后付梓,一以防遗失,一以杜假冒也。 一、世系之垂,幅限以五,五尽而提,做古式、遵礼制也。父下列子,兄终弟及。先揭其讳,次着其字,既而生卒配葬、女婿与子依序傍记,使一人之生平前后,开卷了然。如无证据者,缺之。 一、生卒年月日时必书,政表其全受全归、屈伸关辟之义。且音容之隔,一膜千里,仁人孝子宁付一掷而不抚时追慕耶! 一、安葬地名必书,盖祖骸厝于斯,祖灵即凭于斯。书之既谨则一气流贯,祖坟受一分培植,子孙即受一分福荫矣。 一、山形坐向、地诘附迁必书,恐时移地易,或田産易姓而山林仅存,或老成凋谢而豪右浸占,渺渺寒骨,吊祭不至。一经纪载,皆可按籍而稽,及时而扫,庶精魄得所依归也。 一、妻分嫡庶,古今莫易。昔汉文帝尚不讳侧室,何况士庶?今则不论元配在与不在,但称继配,此徒知尊其母,而不知适所以轻其父。谱中妾室虽不明载,而以二、三、四娶别之,其义见矣。 一、长子与独子例不得出继,孙不能襕祖,弟不能承兄,律例昭然,奚敢妄干!族内有犯此者,必载入本父位下,不敢曲恕。 一、继嗣乃宗祧所关,必于本分中由亲及竦,或替姬,或堂垤,或从垤,推而至于再从、三从,皆无不可。 一、世数先后,俱以祖宗长幼为主。如祖属长则每世子孙列于前,祖属幼则每世子孙列于后,推而至于数十世与百世,莫不皆然。岂得以生者之长幼搀越次序,致有凌躐倒乱之弊乎?一、出继与随母嫁异姓者书之,冀其归也。为僧书“寺”,为道书“观”,止其身也。下堂妇止书某氏女。未字人曰幼,已字未嫁曰字,已嫁曰适。 一、抚异姓子,例应附置谱末。族内抚者间有一二,亦属已往难追,仰献先志,从宽列诸谱中。 一、长幼名讳,不宜重犯。历观已往,蹈此甚衆,将欲尽更,不胜其繁。今但除同讳而不同行者姑仍之,有同行而又同讳,悉令齿少者更之。以后命名谨拟二十字,每世以一字或冠其首,或藏其下,因时起义,庶世系无紊而代有定例矣。 一、谱本重贤,凡有嘉言懿行、诗文寿文,悉属先人遗迹,为子孙者自当奉为法物,钦为矩度,岂可隐没不彰乎?即至居家勤谨、好礼乐善,悉列简端,一以见前贤之留贻,一以见时髦之杰出也。 一、耕、读二事,居家本务,盖耕为衣食之资,读乃显扬之具。间有耕而废读,读而辍耕者,良由识理未透故也。自今以始,勿薄诗书为陈业,鄙稼穑为猥琐,则家道自致昌盛矣。 一、编立字号,原以防废坠而谨忽忘也。自给号收贮之后,每嵗冬至祭,各该管经收者,上谱于祠查验。倘族内有素行不轨者,着祠差拘来,并本人父兄一同赴祠重责,将黜革图记一一罩上。不得私擅,随閲随收。勿汗壊蠹毁,勿轻袭示人。慎之慎之。 (清王宝三等纂修《[湖南攸县]陂下市王氏重修族谱》清乾隆十六年三槐堂刻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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