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锦里分上下二房,应会同合修,方为全谱。而支分派别,分理、总理猝难其人,姑先修本房,俟下房议定枭齐,符刻并存,则分而未始不合也。 一、鼎汉派为本房第四房,先有刻谱,昭穆世代了然可按,故不再编入。 一、族中有孝友节义、立德立言、勤祖护族,以及才学出衆者,必核载世纪中,其有志传者从署,无志传者从详。至于行义有亏,非大奸悪胎害宗族者,则讳而不书,隐悪扬善,谱从其厚也。 一、族中有善行可传而其人尚存者,则纪中且未实叙褒赞,以俟盖棺论定,亦以避面诀之嫌也。 一、凡志铭传赞事踌庸常,又非有名人手笔,则节略附世纪中,不便溷入征文,以贻笑大方。 一、凡节烈妇女,皆宜立传。部例节妇年三十以内寡守至五十以外者,准详题旌表。今谱中依例为详纪传,其有年限稍不及而苦节异常者,虽例不得旌,而谱亦必扬,所以矜寡也。惟淫荡不孝者不在此论。 一、生卒葬娶,总修者势难逐家查问,各派各任一人开报,庶考核精详,倘有差讹,亦责有归。 一、本族迁居台湾甚多,谱中纪住台而止,不复登台中派系者,阻隔重洋,真赝莫稽,故宁阙之,以待异日核实补入。 一、族中有无后者,旧谱有纪,仍存之,不忍削也。 一、谱中自廿五世后乃编定字行。以前或同或异,参差不一,既题神主墓碑,不便改齐,故仍之。 一、年十六葳成丁者,乃编字列世纪。十五嵗以下,则于乳名注“幼”以存真,候续修谱循名辨纪。其未成丁妖折者,阙之不録。 一、族谱定三十年一修,到期择族中读书明理而公直者秉笔,教读者或给以笔资。凡生死葬娶及有善行可録者,皆遵式续入。召匠换板刻,就其费用,应预先积算留贮,无致临时周章。 (清黄毒等纂修《[福建度门]锦里黄氏家谱》清乾隆三十四年着存堂刻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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