续修家谱凡例二十则 一、王氏家谱,自景德公始辑宗支图于景泰年间。光化公于宏治九年丙辰纂刻,始于百三公,止于“有”字辈,凡十二世,合恩编、志铭共为一帙。自明迄今,久未修辑。乾隆七年,垤世至馆余家,总帽各支,并録言廷弟、礼元姬所辑支谱巢成四帙,止详伯英公一派,嗣后世景与世锦两如缮写二部,颇为审细。至三十年乙西,与言廷弟特刊续修谱引,通发合族,凡有陆续送来各分支谱,即令大儿世钧随到随録,遍往各邑查注,至“希”字辈止,凡二十一世,尽得其详。并恩、志记、年谱、嵗祀,螯为二十卷,以付剞刷。 一、光化公纂刻旧谱,黎板久煅,合族止存三四印本。今仍依古式,録成世系表一卷,以为宗谱。 一、封赠诰敕,国荣家庆所关,故特冠恩编于篇首。 一、旧谱未图世系。今丁口较前更多数倍,若不分世系图,恐难查阅。其他徙者,字下注明。 一、世系表皆以五世为起止,五世既尽,又以一人领起。世系图亦以五世为规。间有子姓繁衍,难以总挂。今挂三世四世,或列伯仲于前,叔季挂于后,仍以一人领起,书明世数。一、承先翼后,嗣续为大。故继子必本其所生,详于所继。无继者书“止”字。如领他姓为子者,止书“螟蛉”。 一、谱载生年月日,并载终年月日及寿数葬处,俾子姓咸得知之。 一、婚娶某方某姓某人之女,嫁某方某姓某人之子某人,悉详明细注,以知姻亲。 一、命名须遵恪祖世数排行诗字,圈族尊卑齿序一问可知,幸勿另取他字以混世数。至于重名宜改,姓应避叔,弟应避兄,五服之内凡犯祖讳及伯叔兄讳者,均宜改避。 一、志传、碑铅、表状、行略、像赞、文记、诗词、杂着,皆以述前人之美也,今悉搜罗録入。或有未备,统俟补刻。 一、文恪公专祠,府县致祭制度,固宜悉载,昭盛典也。其各支家祠条规、祭産地图,亦宜详载,以见报本追远之意,并使后便绪检,无失礼仪。 一、坟墓为历世先灵所凭,今悉绘图示后。其祭仪、祭産、粮数,亦悉登载,以昭世守。 一、奏疏为臣子効忠之词,谨择其尤要者録之。 一、座主、房师及两闻校士,详其爵里姓氏,以着渊源之谊,并注明某年某科某学。 一、节烈,旧谱止载本人名下,略而不备。今仿乡贤名宦例,备録督抚、学院题请年月并府、县志内列传。其他守节待旌者,一体载入。女未嫁而贞烈者,亦附载为。 一、著述兿文为不朽盛事,经术世务从此显为,兹特叶録,以便稽考。名士题赠唱和之作,有关系者亦附见为。其未刻者,俟贤裔搜访补刊,以光先德。 一、凡殇者,考之《家礼》,殇之服以次降等,八嵗至十一为下殇,十二至十五为中殇,十六至十九为长殇,不满八嵗为无服之殇。下殇之祭终父母之身,中殇之祭终兄弟之身,长殇之祭终兄弟之子身,成人而未娶者终兄弟之孙身,无服之殇不祭。兹有未娶早卒者,须注明成人未娶、长中下殇,以明衬祀服制。若未八嵗者,不载,亦遵无服不祭之义。再考之《礼》,丈夫冠而不为殇,据《礼》宜为立后。《晟溪闪氏宗谱》载汪钝翁之论以示训,《竹溪沈氏家谱》亦援以为例,我宗亦宜酌行之。 一、查访各支,殆无遗漏。或有流寓异乡存亡未卜者,于名下注“无考”二字。 一、谱稿创于康熙庚子嵗,时先府君文起公命伯兄奕经、仲兄金增及组曰:“家谱自光化公纂刊以来,不修已久,汝辈各宜留意。”两兄及组凛遵先志,多方搜辑。乾隆壬戌,世至亦有倡修之举,遂成初稿。迄今庚寅,凡阅五十年,始得命世钧録成全谱,父兄之志始稍遂为。至于各处搜罗附録,诸弟垤均有助云。 一、吾族繁衍,散处四方者不少,今命世钧往各邑访问详悉。或有未及查明者,俟各支互加校正。 乾隆三十六年辛卯重九太傅伯英公十一世孙奕组谨识,时年七十有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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