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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绍萧山县车里庄王氏家谱凡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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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7-11 20:44:4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一、家之有谱,所以明夫昭穆尊卑之序,支派亲竦之别。故必五年一小修存稿,以清本源,十年一大修付梓,以锄非种。
  一、谱图做欧阳文忠五世一提之法,凡起于第一至五世者,盖以服穷之意也。以五世起至九世者,盖自高祖以至元孙,虽百世亦可也。
  一、查文正公碑铭,现载滑州黎阳令、追封许国公、讳言者为文正公之曾祖,左拾遗、追封鲁国公、讳彻者为文正公之祖,则许国公为第一世无疑矣。旧谱以南渡省元公讳性字以仁者另为第一世。今刻谱则以省元公为九世祖,定为世数如左。
  一、苎萝谱自一世至九世,与余家老谱俱同。惟十世祖讳长卿字茂才本生二子,苎萝则载一子;茂德公讳槐卿本生二子,苎萝亦载一子;十二世宗碧公子二:棠、棣,棠字廷敷,余无所考,苎萝则以为有二子;廷荣公讳棣本生一子,苎萝则以为有四子。所以各自为族而不相统也。而何况苎萝以外之同姓不亲者,其支派迥殊而源流互异哉。至若河东仲保公,本在湖广代父当戍而不归,而有欲为其后者,尤无据也。
  一、自省元公而下,八传至静斋公,生子四。国重公为长房之祖,定为卷一。国信公为二房之祖,定为卷二。国瑞公为三房之祖,定为卷三。国祥公为四房之祖,定为卷四。虽大小宗有别,而祭祀必主宗子,故子孙以祖父序次为定,不以子孙分先后。
  一、名则大书,次细书行,次书字,有号则书之。次书出身,如庠生、国学、举人、进士及恩荫、异路、官阶之类,历任则不备书,书其最后者,倘有革职与充戍者,亦必书之,乡宾乡贤亦书之,勃封诰赠特书之。次书娶某氏,不书某某之女,继娶则书继某氏,妾则书副某氏。次书生几子、生几女,各注明某氏所生。如有出继者,必书以第几子某名出继某兄弟某名为嗣,继父名下则书娶某氏无出、以某兄弟几子某名为嗣。如女已字者,则书适某姓,不书女婿之名。次书生于某年某月某日、卒于某年某月某日,寿至六十以上则书,私证不书,另葬则书于本生卒之下葬于某处。次书某氏生于某年某月某日、卒于某年某月某日,合葬则书于某氏生卒之下合葬某处。
  一、妻系于夫,正、继俱书。娶书生卒,他适者不书生卒。
  一、妻有过被黜者,不书生卒。如子贵,原其被黜之故,可以盖愆,准书生卒,进主。他适者不得进主。
  一、有妾子之妻,不书无子,妾子即其子也。
  一、妾无子者,不书生卒。有子者,书生卒,而不得进主。惟子贵,如出仕及登乡榜以上,例得驰封并捐封典者,方可进主。孙、曾贵者同。守节邀旌者亦同。
  一、嫡无出,庶生子以承宗祧,果能干虫传家,准告诸宗祠附于嫡室之侧,并本程朱之说。
  一、凡立嗣,必昭穆相当,不得以孙襕祖、以弟继兄。其擅自继者,则以“絶”书,所继者改归本支。
  一、有继书继,无继不书。私自乞养异姓为嗣,不许载谱,名下不另注螟蛉者,省文耳。
  一、为他姓所乞养及随母改嫁而冒他姓者,或因年幼,或因家贫,于伊父名下注明居某地、冒某姓,以为他日归宗之地。
  一、子姓徙居他处或出赘别族,并注于名下及世系表内,使后知所考。
  一、《礼》以八葳而上至十九歳而死者为上、中、下三殇。今定以十五嵗而下为殇,殇不书,已书者削之。殇而娶则不为殇。有继者听其继,令未亡人得依之以守也。
  一、成人不娶者,止书名而不细书,代不传也。
  一、为僧者,名注父下而不特书,斥异端也。先有子者,止冠书于子上,惧子有无父之嫌也。妇为尼者,直书之,防其进主也。
  一、野合而生子,乱伦而生子,与淫于家人妇而生子,俱不许入谱。
  一、娶家人女为妇,与嫁女为家人妇者,非配合之常妇,则书“副”,不许进主,女不书“适”。
  一、结髪尚在有再娶者,则书“副”,即有子,其生母不许进主。
  一、娶妇有团养成婚者,准其告庙入谱。
  一、先世遗训箴规,及列传、行状、志铭、像赞、碑记饼诰动之类,草创未及详载,俟后人续修增补可也。
  一、谱中有犯祖讳者,即当改。若上同下不同,或音同字不同者,勿论。如系嫡派,虽远祖亦不得犯讳。或有叔垤同名,存殁难稽,总改垤名,以别尊卑之义。
  一、子孙有为(媚)〔娼〕优隷卒者,不许与祭,不许进主。
  一、子孙有淫悪之行,及悪逆不孝或为窃盗者,家长宜督责严治,如不悛,削谱斥之,以示惩戒。
  一、春秋两祭仪注、祝文、义训及条例详録于谱,使后人依例而行,不敢变更。
  一、进主条例必详録于谱,使后人照例而办,以杜纷争。
  一、宗祠义田,必详録田亩细号、钱粮南米于谱,使后人久而可稽。右谱例二十九条,俱本旧例而变通之,令后有所依据。倘有世系与谱例不符而以罪归余,则矛盾之讥,草创者其又何辞为。
  乾隆四十八年八月望后十日三十二世孙露百拜谨识
  (清王吉人等纂修《[浙江萧山]浙绍萧山县车裹庄王氏家谱》清光绪十二年三槐堂木活字本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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