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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修兰风邵氏宗谱凡例上十一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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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7-12 22:58:3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一、前谱之叙、跋、记、说,乃谱中之纲领也,必列于前。则一修再修,作者之精神志虑、辛苦艰难、尊祖敬宗、敦伦睦族之意,皆可想见于遗文,而前幸其传,后颂其功于此,亦知为不朽之业。况继往开来,所以啓迪后人者更多乎,则承先正欲以啓后也。
  一、族之蕃皆家之所积,家之成皆人之所聚。《易》之《家人》曰:父父子子,夫夫妇妇,兄兄弟弟,而家道正。然正家之道,非读书明理则不能。故采康节公之成书有关身家者,録为遗规,使吾宗人知一代大儒煌煌懿训,尊而兼亲,倍宜聪听。诚能于此熟读精思,身体力行,则父子、夫妇、兄弟各尽其道矣。于正家也何有?兹谱中人即家人也,閲者勿谓于谱无关而漫録也。
  一、宗人有德业文章者,皆一宗之表率也。或五伦之求尽,或六行之克敦,或嘉言懿行昭著于生平,或潜德幽光署见于身后,得有记传诗歌表章前哲,在世系中不能具述,故悉登于首卷,按世次载之,而行传之后黑印传载首卷,以便敷对。幸吾宗人熟诵其文,则其人之性情宛在心目,必有感发其天良者,似胜读他古人传也。
  一、妇女贞节,从一而终,古今大义,所当执守操持而不容一息稍懈者。《易》曰“甘节吉”,言常之易守也。曰“苦节不可贞”,言变之难处也。女之固守正道,虽常、变皆然。而茹荼饮蘖,亲老儿孤则遭变为尤甚。然程子论婺妇之嫁而曰:“饿死事小,失节事大。”所谓死或重于泰山,死或轻于鸿毛也。夫女子秉真,流芳扬美,生也足荣,死也足重,其旌典所未逮者,固宜歌咏叹赏,以彰激劝风俗之权。故前谱所已载者复加申明,前谱所未及者特为表论,在世系中署着数言,后着序载首卷提之,而首卷之中枭存全叙,庶详而瞻也。
  一、修谱事实,所以明修时之条理也。盖首叙、凡例为一部之提纲,而其中节目各为列论,乃尽其详。故迁居异地则枭提以联其情,子随母嫁则弃提以思其返,出继外姓则枭提以望其归,外继别传则枭纂以杜其乱,至排行已终则有新续,世次难序则编总行,赞勋捐赀有记载则修谱知有同志,领藏宗谱有编记则守谱复可无虞,至记永思堂而修祠,又将有待矣。
  一、我仲一公得第于南宋之咸淳,斯时也,去建炎、绍兴仅百二三十年耳,而权轰当国,时事已非。一二传至德祐、景炎,宋室之危等于累卵。故丙子秋公以宰姚者,即隐于姚,盖世路险峨,归去不得也。由是晦踪歙迹,讳厥由来。一传祥二公,又转徙兰风。上无可承之绪,下无可衍之基,故推为自出之祖,特立一图,冠于一世之前也。
  一、始祖之尊,有以受氏称者,有以别子称者,有以迁地称者,皆名以义起,特尊为祖,以端其始也。我祥二公自治中迁居兰风,长其子孙,则兰风宗派之奉为始祖也宜矣。故吾宗世次已传至一十七世者,尊祥二府君为一世祖以肇端云。
  一、从前原谱,历代行第四字为读,故自一世祥二公下皆四字成句,流传迄今。第排行之立,时非拟定,署无文义,句不能成。兹编世次仍照四数,实列四世于上,虚拖一世于下,实列之世用阳文印于旁,虚拖之世用阴文记于侧,则自上而下,名虽五世实止四世也。
  一、世次蝉联,而上下转接之间,非虚拖一世以重之,则转上提头之世为无根,而上下脱节矣。故世系之中,前系虚拖脚人若干,则后接实提头人仍若干,后之提头即前之拖脚,固二而一之。早世之人即收结于父图内,不复拖脚列于世系。若娶妻无子、生子无传者,尚列世系拖于虚脚,至后提头而始结也。
  一、世系图中,父子相承系以直几,兄弟并列系以横几,此成法也。第世俗谱式,兄弟横线以长居中而次幼旁列,若有四五,更边而偏列之。揆诸腐行之序,固未明顺,而迭换互更,长幼错乱,殊非良法。今谱长幼之序,自右而左,依次排后,行第显然。若庶兄嫡弟,仍以年之长幼序,不以母之贵贱紊也,惟于父图内书明嫡配某氏生子某、侧室某氏生子某,以明其嫡庶也。一、世系之旁,即载行传。先书某公之子,明生我也。次书名字别号,明我称也。或生监科甲、出仕官阶,皆得书为。又次书配某氏、续配某氏、侧室某氏,明我配也。或妻之父祖有名位者,皆得书为。又次书生几子、行第几、名曰某,生女几、长与幼适某处某姓名,明我生也。或女婿与婿之父祖身为生监甲科、微员显爵者,皆得书为。又其次书公生某年月日、卒于某年月日,氏生某年月日、卒于某年月日,寿至六十已上者则书享年几何。合葬某都里某地名某山器腰麓某字号原田某向某朝,附近有名之处,皆可书为。若有别情,顺文叙入可也。
  一、世系自上而下实列四世,笺以行传。若兄弟多人,世在上一格者,必俟长房之子、孙、曾三代行传书尽,于第四格中然后起书次房,世系直下,在长房曾孙行传之后,方无蒙头压顶之嫌。有三、四等房者,皆做此书为。惟长子世系在父系之下,父之行传在子传之上,不免于蒙压,而长孙、长曾亦皆不免也。
  一、支派中有离本族迁居异地者,其后子孙蕃衍,皆得称为迁地之祖,故于行传末用黑印阳文书迁某地,便豁目、易推寻也。
  一、一世祥二公至四世“庸”字派分为八支,而彬二、彭四、彪五、影七、庸八不数世皆无传,惟彫一、彫三、彫六三祖衍派至今,故标题编纪皆先以彬祖分房,而一世至八世并枭纂于卷二为。
  一、彪祖三大房,惟庸一公之衍派最蕃,一传文一、文三、文五、文九,分四大支,而文一公一传登二、登五、登十、登十五,又分四大支。故文一公裔九世至十二世,以登二、登五两房集于卷三,而彪七公传十一世亦隷为,以登十、登十五两房集于卷四,而文三公裔亦隷为,离为两卷,取其均也。
  一、文五公裔九世为“元”字派,文九公裔九世为“爱”字派,皆彪一公后也,故九世至十二世并集于卷五为。
  一、彫三公裔与彪六公裔较彬一公裔为少,故九世至十二世合为卷六也。
  一、彪一公裔分派独多,传十三世至十六世而分派又极盛,故以登二房、登五房合为卷七,登十房、登十五房合为卷八也。
  一、庸一公一传第三子文五公、第四子文九公,其十三世至十六世之人不及文一公裔数倍,至膨三公与彬六公之裔,其十三世至十六世者,亦不及文一公之裔,故并合于卷九。而十七世中今尚无几,惟彫一房清七公裔、清十三公裔已传至一十七世,殿于卷九,以垂裕于无穷也。一、别传者另枭一卷于本传之后,则于本传为端其本,于别传为清其源,使异姓乱宗之旨即严于编纪中。故前谱所载别传,复絶者今不枭録,衍派者则业巢于卷十为。其先后叙次,以本传收继之人为序也。
  一、书分十卷,编以十干。序、跋、记、传等文归诸首卷。而卷二以至卷十,皆世系之图分为。目録中逐卷开载,易检阅矣。而十卷分为十本,于每本之面又贴小简,各欺条分,则不须查目而求之更易也。
  裔孙恒仁礼园氏敬识
  (清邵恒仁纂修《[浙江余姚]兰风邵氏三修宗谱》清乾隆五十二年永思堂木活字本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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