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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冈万氏宗谱凡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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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7-12 23:13:2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宗谱例言康熙甲戌修诸例十条,详征修族诸引内。[嘉庆十年]
  一、吾族自始祖由江右迁楚,本支累世,谱牒详明。泊明末造,残于兵燹。康熙甲戌,胥东公广为搜访,刻有成书。乾隆壬辰更为纂辑。特以离居三邑,迁徙殊方,食指繁多,难于一一稽考,兹仅就心斋公支谱付梓开雕。黛族中有以收族为念者,各清其派而合之,踵事以增,亦可为问途之(经)〔径〕。
  一、字派以防凌乱。旧派十六字,新派四十字,除学名已定不能改正外,子孙不得妄意更换颠倒,使辈分莫考。新派已毕,另起字派可也。
  一、横图做自欧阳,今依为式而定以五格,则五代之服一目了然。推之百代,亦无不易见,而大宗小宗开卷即得矣。
  一、四房有总图有分图。总图自始祖至去华公止,明四房之同出一源。分图则房各为图,明四房之有条不紊也。
  一、始祖以下十世,止详其一脉相承者。其旁分虽不能详,亦必备载其讳,使后世知某祖有几子、某祖有几弟兄也。其有子孙可考者,即于其讳后注云某地某处皆其后,无可考者,姑阙之以俟考。而合族之谱,亦于此略见其端为。
  一、过继之子,但于生父下注云某出继某,嗣父下不再及生父,重继嗣也。过继直注嗣父下,于某氏下不注者,非其所生,恐失实也。亦有过继同宗而生父、嗣父下并注者。亦有某氏本有子而其子终于无后,不得不另立他支子,以继父后生子、嗣子于某氏下牵连书之,孰出孰继,自可从他支某子出继某参之,亦不分注于嗣父下。凡此,皆例之变也。
  一、他族谱式,有无子者但注其名于父后,虽曰于礼有所据,但不孝以无后为大,注于父后而父下竟空白一格,是几疑其父无后矣。今于无子者,仍将其名于图下另书一格,不以罪累上也,于名下不注一“止”字者,下无所系,其止可意会也。
  一、异姓不许乱宗,养子俱不列名。至本生之子出继他氏,则为注明,而本身及其子孙仍详列之,恐彼姓之谱不载养子,则此一支竟失矣。若出为僧者,但于序其父母内一及其名,所以屏之也。
  一、男子二十内外而卒,虽未受室生子,亦得入谱,以示其历世有年,缘以存之。女子亦连类相及,以其亦属父母所遗。若未嫁而死者不载。
  一、妻称某氏。继配旁注“继”字。侧室则矮一字书某氏,旁注“侧”字,防匹适也。
  一、妻族止载某处某人之第几女,使后世知某处某人之后与吾家局戚属,水木之思,不忘其所自出也。若其祖及伯叔兄弟虽甚贵显,幅隘不能悉载。至妾则不必致详,以别于妻也。
  一、改嫁之妇,(推)〔惟〕出与庙絶之义,不得提头另详,但于叙其夫内云妻某氏而已。若无出,亦不载。
  一、祠宇为历代祖考神灵所栖,坟墓为历代祖考蜜岁所厝。今于祠宇新旧読其原委,坟墓注其山向,碑刻之字様,碑石之长短,宽窄厚薄,一一详其款式,一开卷而孝弟之心必有油然生者,正不独入庙思敬,过墓思哀也。
  一、坟墓之某山某向,卒葬之年月日时,亲串之里居名讳,匹(妃)〔配〕之元继适庶,过继之支分亲疏、嗣立回宗,俱系各房稿本腾写,各房首事校对,其有详署互异,考据失实,仍俟各房首事续修补正。
  一、置田奉祭,神所式凭。凡祖遗公置及陆续买置者,务将坐落、圻程、亩数,逐一备书。每年计其所入之数以为出,一以使经管见其已有此数,不得侵渔,一以使族衆见其止有此数,无容物议也。
  一、文武取士,功令所颁。始祖以军功起家,劳于鞍马,遗命示后嗣子孙,当以文章报国,毋徒以武功为事。自时厥后,科嵗入学者,详乡学题名。乡会中式及五贡入成均者,遵照府县志科目表,逐一着明。其中无一以赳赳备干城之选者,抑亦家势单寒,未见其材之可用,非但以奉祖训为矫语也。
  一、龙章宠锡,对扬王休。历代诰封,巢为一卷。至大宪之刘奏,将以上邀君既者类及之,诚弈世旷典也。
  一、乡会两试功令,增排律一首,声依律和,休扬鼓吹。兹取朝考馆课、乡会中式、恩拔葳贡各诗卷为一帙,和声鸣盛,拜献之先资也。
  一、省、郡、邑、志,国史支流。凡选举、文苑、宦踌、孝友、篱行、节义、隐逸,以及列女之已载诸志者,登之显微,闻幽间里,以为荣施,家乘亦藉为光宠也。
  一、家乘与志传为表里,宦踌有未入志,列女有已入志而无传者,俱以传补其阙。至女之有真节可録,附之从其类也。
  一、先哲之格言,后人之模楷也。凡历代垂训之可以佑放后昆者,或摘藻成文,或吉光片羽,思家学之渊源,亦典型之如昨,敬録家训一条,以为子孙法。
  一、兿文分内外两编。外编録名贤题赠,以为家乘荣宠。至本族之记述有关族事者,唱和可以考世系者,録入内编。其余即事感怀、名流属和,概不收入,以自有专集行世,不胜録也。著述有卷帙可考叙跋则録之,仿《通考》载书目之意也。
  一、卷后仿志体例,列闻一条。以先人笔踌、父老传闻,间有家传文兿所不能入者,陆续登之,手泽口泽,斯亦考证之助也,姑刻数条以发凡。
  十五世孙品谨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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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4-7-12 23:13:39 | 显示全部楼层
  续谱例言丁已年[咸丰七年]
  一、旧谱不载奏疏。吾家居言官者,虽仅南泉太史一人,而直声实满海内。清高宗纯皇帝圣明神武,衰职无阙。其时柏台诸公封章甚少,故公弹章一上,天下莫不钦其风采。《劾陈于学士疏》已入《清高宗实録》。《贺藕耕制军》,《经世文醇》亦收采之。刻入谱中,子孙读之,亦教忠之道也。
  一、旧谱不载谢恩纪庆诗歌。清朝列圣驾幸翰林院,高宗纯皇帝甲子年一次,仁宗睿皇帝甲子年一次,其中相去六十载,真旷典也。适南泉太史及璞轩太史躬逢其盛,又皆有诗进呈,足光家乘。若引见、朝贺诸咏,亦和其声,以鸣国家之盛也。因敬録之,以为一卷。
  一、旧谱所载诗歌,皆一家唱酬之作。兹于《愿庄集》、《秋水岑集》即感怀咏物亦録入者,以忠义之言,悲歌慷慨,不同凡响也。二集遂安毛鹤舫皆序之,谓《头庄集》大节似渊明诗,一得其遗意;谓《秋水岑集》身世之感,同于《愿庄》。使其诗传播吴越,当高踞作者之坛。各刻数首,见一班。
  一、旧谱所载诸传,前已入郡邑志及通志者,可不复刻。惟诸补传,道光戊申年续修邑志始行采入,但与谱中所载繁简不同,兹概遵志刻入,庶家乘与邑志昭然画一也。
  一、旧谱科目表,遵邑旧志式。自明洪武初年起,至乾隆甲寅科止,先世乡会中式及恩拔嵗副,均列表中,无庸复刻,兹谱所载科目,皆甲寅以后所有也。若乡学题名,则嘉庆乙丑以前均列旧谱,乙丑以后始入续谱。丙午续修,将前后科目表、乡学题名合订。
  一、诰封之刻,彰国恩、扬先德也。吾族自甲子修谱后仕宦十余人,或历任而未逢覃恩,或已蒙封赠,奈家遭兵燹,诰勃无存,兹即现存者刻之,后之人毋以疏漏滋疑也。
  一、撰述先人事踌,务期从实。谱中自县志外补刻诸传,悉各家原稿,或叙事详明,或修辞简质,详略虽殊,纪实则一,不以体制拘也。至名贤诗歌书放及应制试帖,因过繁难于收録,非故与旧谱异同也。
  一、吾族自始祖至十一世祖各处墓图,俱修辑旧谱时所绘,因公费不敷,遂未付梓。兹值续修,仍检原图刻入,聊以继前人未逮之志。
  一、吾族宗派,先仅十六字,后增至四十字。原宜恪守勿替,近因本非同族多盗袭宗派者,致真赝不分,祗得酌议将“成咸迪淳”改作“邦方吉纯”。但所刻原名猝难更改,以后应试、添丁命名,须遵新换字派,非敢妄事纷更,亦随时变通之道也。
  一、修谱条规,其宏纲大法旧例已详言之,千百世所当恪守也。续修亦仍率由旧章,无敢异议。
  四分子姓谨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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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4-7-12 23:13:59 | 显示全部楼层
  新增例言丙午年[光绪三十二年]
  一、旧谱刊于嘉庆乙丑,续谱成于咸丰丁巳,前未合编。今始枭载,其间关目,须一一次第(梨)〔犁〕然。
  一、心斋公后裔,宗谱支修自乾隆己未、嘉庆乙丑、咸丰丁巳,已历三次。其余散处本邑、黄陂、江夏各分子姓,谱头总属公共,亦敬宗收族之遗意也。此次一遵旧例,若本非同宗,我族中有妄将谱头私卖,即未卖谱而甘与牵合字派者,含混称呼,渐致儒滥,偿经查出,分别议处。一、字派新旧共四十字。续修因谱派冒滥,酌将“成咸迪醇”改作“邦方吉纯”。既未尽遵改,可仍其旧,但“醇”字直犯庙讳,今改易“文”字,二十二世“文”字,今更“名”字。凡我子姓,自应一律祗遵。
  一、家讳古今最严,唐宋尤重。凡族间前辈已列胶庠,及捷春秋闻并由他途登仕版者,后人不准蹈袭,如有犯者,即宜惊遵更改。
  一、人品学问、功名事业见重时贤者,自应立传。又生平忠厚自矢,复有实行可采,亦准立传赞,以表扬之。惟公议允协始载,不得狗私滥入,致成笑柄。
  一、奬节孝,必三十以上至五十嵗后者准立传。清道光二十七年新例,三十二嵗以上至五十嵗后亦准立传。若有名无实,不理人口者妄报节孝,则扬善实以播悪,更伤雅洁。
  一、议叙升衔,以及例选成名,均属朝廷恩典,不独于本名下注明,亦必于国学题名、仕宦题名处特为标列,但须呈明执照,验其确由部中颁发者,始行注籍。若系空白捏报,不准刻入,所以重荣典,亦以养廉耻也。
  一、向系宗支,业经干犯家规屏出户外者,不容饰词赡徇收入家乘,倘或有违,严究主者。
  一、伯娣叔嫂,不通问遗。垂于古典,属在旧家,谅不至渎伦混配。然(妨)〔防〕微杜渐,不得不严。如有犯此者,定于重惩,屏出户外,送官究办不贷。
  一、旧、续两谱,祗载家训,未示家规。然家训第以儆循谨,家规可以戒蠢劣,今特补入,庶无遗义。
  续增例言民国三十六年丁亥
  一、吾族宗谱,自前清乾隆己未、嘉庆乙丑、咸丰丁巳、光绪丙午四次续修,谱例规定严明,千百世后自当恪守。但国体变更,家法与国法不容有所抵触,兹特续订数条,因应时宜,非敢纷更祖制。
  一、明代鼎革,吾先人守义殉节者历历可数。史册既秘而不宣,家乘又欲传而不敢,三百年来,隐痛曷极!应由各分尽量收采事踌,于原传赞中增述详明,以彰先德。
  一、撰述先人事踌,以効忠国家、服务社会,有不朽事实足以传世者为限。至学问道德及女子节烈贤能见称乡国者,亦须当代名贤题赠,藉示尊崇。
  一、出身经历凡在中学以上毕业得有证书,及文职荐任、武职校官以上曾任实职者,得列入出身经历表,委任职得于世系中简明申叙。
  一、女子在中学以上毕业及服务社会者,得于生母世系中叙列。
  一、立嗣须由亲及疏,由近及远,所以免争端、重血统,于情于法,亦为允当。近来各(份)〔分〕有假立贤立爱之说,舍亲近而疏远是求,殊属误解经义。嗣后立嗣,应就亲近中择其贤者爱而立之。但在此次谱例续订之前,亲近人等不得援引此例作悔嗣之要求。
  一、一夫一妻制,民法已有规定。吾族人因嗣而再娶者,得在妻后低一字刊列。其有因兼祧关系,经凭户族,在民国三十五年以前立嗣有据者,准同妻例刊载。
  一、旧谱编制,规模宏远。原有各类传诘及内外各编,均照旧刊载。至此次例言所未经提出者,悉遵旧例,不得稍有变更。
  (《[湖北黄冈]黄冈万氏心斋公宗谱》1947年木活字本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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