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谱牒之式,莫不宗乎欧苏。然欧之世系横列,苏之次第直陈,其式已异。今则全遵苏式,普通直序,俾览者一目而即了然乎由来,焕然于巅末也。 一、族谱原以纪载宗支,凡夫生平事趺,但求简切明当,不得浮夸妄僭。至于庙讳御名,向遵例本禁,避以他字代之,所以昭谨恪也。 一、父子相承,皆称其名号,非特放庙中不讳之义,亦以使世代之显著了如列眉。故于某人之下即注明某人之子,非赘述也,盖所以便于稽考也。 一、夫妇敌体,故《易》着“家人”,《书》言“格降”。各姓谱牒,皆于其人所配即用小字注系某氏,似于敌体之义有所不明。今以开面格式,夫载于前,妻载于后,而字之大小如之,固足见其倡随之必合,而且重乎奇偶之相对也。 一、妻在娶妾,有一妾、二妾或收婢作妾者。有妻故续娶,一续、再续者。或有聘人室女者。今分别载明:正妻则书为配氏某;妾则书次某氏,三、四亦如之,随数递列,所以明嫡庶也;至于续娶,则于原配之后书继娶某氏;有续娶而实聘人室女者,则书继配氏某。均必载明,并必载某人之女。其某氏所生之子,即载明某氏所生,不惟嫡庶易查,而且日后诰封有专属矣。一、妇有改适者,若已生育,不遗其名,有子故也。惟不书其卒葬,以母出与庙絶,且其魄既降于他姓之土,而岂可以混吾姓之邱墓耶。 一、承继改本生父母为伯叔,改伯叔为父母,接其世代,不使絶续也。由亲及竦,由竦及族,古有定例,必昭穆序而伦纪明。又须于本生父母之下载明第几子过与某房某人为子,即在承继父母之下注明系过某房某人之子为子,庶日后无废继之事、乏嗣之患矣。 一、抱养之子,本属螟蛉,非我族类,姓则听其仍之,而谱则断不録之,明乎异姓之不得乱乎宗支也。 一、祖泽流长,子孙繁衍,何能聚居一处?凡有迁去移来,或远适他乡久离旧壤者,必声叙详载,使知某祖一脉世居何地,其子若孙何代徙于何方,倘异日恭敬桑梓,复还本族,则先人之庐井尚在,亦得有所据矣。 一、我族盛于闻粤,散处于吴楚,而其源发于河南。故自汉桓帝而下,及管及唐,传之旧谱者,亦若宋元明清世代相继,皆彰彰其可信。质之于,虽未尽征,而传为绪余者,谅自不。因悉载于篇前,志不忘也。 一、历世宗祖以来,其有高爵显名,或登诸国史,或载于邑乘者,固足以光辉简册。而近代官宦名人及现在品职爵衔,均详録谱首,以见我族簪缨世胄,俾后嗣子孙亦知所仰慕,相绍而弗替也。 一、坟屋山向,坟即于某公之后注明某山某向,屋则于世系之篇侧载明某公下世居地名,所以备稽考也。至若或坟或屋有出费愿刊图形者,于某人之后载明有图形绘诸谱首字様。其图形系合面式,前载来龙过峡、结穴沙水,后载经营葳月、序志时日,则览斯图者如登斯地也。一、有善可风者,其生平行实悉着芳徽,而高士名人每乐属银毫以相纪,或为序为跋,或为传为钻,皆巢诸谱首,亦所以闻幽光、扬休美于无穷也。 一、前祖生卒,各有朝代,自应确实声叙。故于旧谱所有者,从而注明之,旧谱所未有者,即做书阙有间之义,断不妄为添注,所以遗后世之失征也。 一、命名取字,列以行派则上下攸分,然亦不可不谨。至一切违碍之字及干犯尊辈之名,今皆查明改正,或以同音之字代之,亦所以严忌讳也。 一、祭礼,原所以尊祖敬宗也。一切仪注唱赞,悉遵文公《家礼》。今合族鉴定,仪注唱赞编后,所以昭谨恪、杜僭越也。 一、谱原系家志,什袭以藏,宝同金玉,非若凡籍可比。老谱照《千字文》列,“天”字号起,至“阳”字号止。今癸亥重修,自“云”字起,至“咸”字止,记三十四号,公领私领,注明字号,载清某号某收,庶收存有据。更酌议每逢子、午、卯、酉之年春分日,各房领谱者携谱至祠堂过验,一杜私售之弊。 一、我族历朝人物,凡见于史者,悉举而録诸谱首,盖前有美而必传,俾后人之览者,于以知我族之盛,固自昔为然也。 一、旌表节孝,系恭逢特典,宠锡异常。兹刊刷公请呈词并事实册结,以附邑乘纪载之美也。 一、祠宇,筮卜日月,针定子午,所以妥先灵、荐葳事,实亿万年之鸿举也。兹绘全图于各图之首,正《曲礼》云“君子将营宫室,宗庙为先”也。 一、烝尝産业,乃祀典所关。凡某处田租若干并山场屋宇各处界址,均须载明,以志永远。仍照原轮举首事经管,庶无分者不至紊争。 一、家规有刊原谱者,有刊新撰者,均以明显之语,令人触于目而得警于心也。 一、各领谱册中俱有空白地位,凡有生丁卒葬,必须报名祠堂,公载公谱,以防朦载。以上凡例,乃发端起引之谓,所列条目二十三项,经局鉴定,均膻列于左。 重刊丙子老谱凡例终 一、各房倘有异姓之子,牒内注载抱子、义子、异子三说,乃分别螟蛉,非特过严,盖免乱吾宗族也。各巨族大都皆然。查老谱说署、凡例,不准登入正谱。又查甲子旧牒,另刊附谱。前届甲午,见旧规太严,议定登入正谱,仍以抱子、义子注明分别,不过格外宽容而已。此后休以为责。 一、免捐纳功名奬赏。因捐纳太多,执照真儒难明,此后不准奬给分文。 一、各房迁举经营尝事,谨将尝田辨晰。先年收租且多,因光绪十三年改建祠宇,费用不敷,乃将田租出售弥款外,仅存实租榖一百六十五大石。以后日积月累,查至民国癸亥又增置田租七十余石,至此每嵗大共实收租榖二百三十三石三(序)〔斛〕。民国癸亥四修族谱,耗费甚距,售出田租多寡未定。除售出外,另立尝簿,该轮流值管,经理生聚,永为祠堂祀祖之赀。但值管人等不得擅行私典私卖,毋许私情,苟且侵贪。如有苟且婪贪,一经查出,合族进祠酌议,从重处罚,决不徇情。国课务宜早完,毋使拖延。则尝业有增,庶祀享千秋,永保无虞矣。 重刊甲(午)〔子〕新增凡例三项终 (许伟国纂修《[湖南平江]许氏族谱》1923年高阳堂木活字本) 双山张氏族谱谱例[嘉庆二十三年] 一、凡五世为一图,则本君子之泽五世而斩之义。至五世另列一图,本五世则迁之义也。合二图止九世为,则又一本之九族云。 一、旧谱及十六世止,其数不过百余叶,故取一本之义,订为一册。今则二十有一世,帙数繁多,分为四册,以便翻閲。 一、族谱之修,至公也,所以敦宗睦族也。非我同族,虽富贵不滥入;实系同族,虽流寓失 所,僧道贫贱,亦必备诘。 一、族谱之修,一本先训,不敢有所损,亦不敢有所加。 一、先人(时)〔事〕实与生卒年月,俱详传赞、墓志、行述中,兹不复赘。 一、族繁命名多复,故沧溟伯祖预定二十字,以为命名之序。乃未付剞刷,故有知有不知,即有遵有不遵者。自今以始,凡我族人,各宜恪遵。谨列于左:十六世汝是人中俊,二十一世咸为代所宗。二十六世习成公辅业,三十一世永远振家声。 一、族中有尊卑同名、长幼同名者,凡系现在卑、幼,俱宜改之。从前有同者,其名已行多年,不必再更。自今以后,须加意谨之。 一、现在有犯先人名讳者,速宜改正。凡嫡派祖先名讳、五服内名讳、显达人名讳,俱不可犯。 一、或孙犯祖讳,垤同叔名,属音同而字殊,一字同而两字不尽犯者,则亦比于不讳嫌名、二名不偏讳之例,不为更正。 一、原谱乳讳甚多。今俱照各家开来,大名书写,间有各家所无考者,亦仍存乳讳,不敢安为更正。 一、原谱所有,今开册所无者甚多,或止,或失系,皆不可知。今只照原谱书写,以阙其疑。 一、两承之子,原谱于缺嗣名下注“奉祀子”,今遵国例,概书“双承”。 一、自始祖至八世祖俱葬双山,有碑可稽,其无碑者,亦书明葬处。后散居他所,葬处不 一,故今谱中多所缺略,俟确查后再行补注。 一、吾族世居双山,后移居他处者,原谱不尽详。今散处尤多,开来谱系不尽详其居处,惟时无几,不能复查,故书仍不能全。 (张代文撰《[山东菜西]双山张氏族谱》 2003年北京计算机排印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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