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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湘危氏三修家谱凡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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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7-12 23:38:33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一、别子为祖,谓来自他国,别与后世为始祖,前代经师详着其说。今诸家谱以迁祖为始祖,于义允矣。我族由江西南丰县迁邵阳者,贵一祖也,故旧谱悉以贵公为一派祖。兹之编及贵祖上五代,且追溯新公于周,递秦、晋、汉、唐、宋、元,间存其名者,实不敢忘其所自出。况吾宗系出一本,非源流强合者可同日语耳。
  一、迁邵贵祖,一传子德隆,再传孙四:长懋,徙北京;次聪,其裔迁湘乡;次海,其裔迁益阳、安化;次亮,晚年迁沔阳,其裔守故土者,后又有分迁宁乡、安化、益阳、陕西等地。是分四房。兹谱未及通修,衹按聪房下分两支,思鉴支裔迁湘石门称石门房,思贤支裔迁湘丰溪称丰溪房。两支下复分支分派不一,晰载齿録。(据)〔按〕房支,《唐书·宰相世系表》太原王氏分大房、二房,陆氏分侍郎、太尉等枝。枝省为支,《诗》:“本支百世。”
  一、我姓悉后新公,虽不敢诩华宗巨户,艳人攀援,而派分贵祖自吴宅楚,历今五百余嵗,世系清白。今聪房分修谱牒,则又继别为宗之义,不宜欣羡显荣,盖敬宗收族,立法维严。如分派不宗,虽富贵不引;异姓入抚,即繁衍弗收;他家入赘,任显达必遗;随母下堂,纵遗腹不録。况律例载虽有从姓之条,终无承祧之理,毋容混注,有乱宗盟。如实属同宗出归异族,本为的脉就赘别家,确系至亲随娘他姓,须令归宗,以篱一本。至有故离宗而入外姓,竟为屏絶者,祖灵煌煌,应共昭鉴。如以甥后、以孙嗣及同姓为婚,此皆乱序渎伦,吾族勿取谱内,有一如此,宜黜前以惩后。
  一、祖宗之名,子孙自宜敬避,而不敢斥。祖宗有爵秩则举爵秩,无则举字号。至士庶家,爵秩不皆有,字号或不着,且称名则尽人而知之,称字号则不知其为谁何矣。今谱载某公子某公支某公派而举其名者,质家意也。唐韦间之后自别为闻公房,古有行之者矣。且序述之文,欧阳氏、苏氏皆名,《苏氏族谱·后録》乃至名其祖、父。今惟于序述之文称字,其有举其名者则加“讳”字,以昭敬谨。
  一、垂丝、齿録悉更旧谱式。垂丝以迁邵贵祖始,而仍以贵祖上四代思廉祖标纲,立九代提纲之祖如亲九族,垂五代分派之丝以尽五服。而齿録之提派分房如之。故降而下为,条分缕晰,溯而上为,璧合珠联,五代、九代了如指掌,通谱一致。
  一、齿録名上注父,曰某之子,以明所承。于为人后者,今谱有注明某嗣子,我族谱概注某之子,以既为其后,毋庸区别。
  一、齿録名下注子。《欧阳氏谱》子注父名下,不系之母。按《左传》,声子生隐公,仲子生桓公,各详所出,于义为优。今仿左氏例注母下,其或殇为无服,则隐其文以志痛。
  一、《礼》:为人后者不没父母之名。凡本宗抚后本宗者,垂丝于承继父下注明抚子,径承所继一脉,于本生子名下注明出抚;齿録于承继父母下注明抚兄弟某第几子某,如未娶者变通注之,于本生父母下注明子某出抚某兄弟某。又乾隆年特例一子两祧,垂丝、齿録于本生、承继父母下悉两系之,毋庸两名。女详所适,并载婿名及爵秩,据《金石(粹)〔萃〕编》顔昭萃女适司勋郎某。婿佚其名者曰适某,据《王文干墓志》文女适齐郡史氏。
  一、名大书,字号小书。古人生而名,冠而字,字所以代名也。而号则中、晚之年自以寄意;或齿德俱尊,后学晚进不敢呼其字,即所居号为,号又所以代字也。字从名起,号不从名。今孩提之童,字、号皆具,积习相沿,未可以去,从权书之。至排行,旧谱未书,兹书之,亦以见长幼之序。
  一、妻小书,妻统于夫,据《苏氏谱》。娶某氏,不大书。曰配,据《诗》“天立厥配”。曰元配,曰继室,据《晋书·礼志》。前妻曰元配,后妇曰继室、曰继配,据王介甫《葛源墓志》文,介甫又据《仪礼·丧服传》“继母之配父”。不曰娶,以称先人,嫌于斥也。妾曰侧室,据《汉书·南粤王传》文帝曰“朕,高皇帝侧室之子”。妻注其父名,并详爵籍,据魏晋诸谱。佚父族者,从《苏氏谱》例。书某氏妻,书名字,据魏晋诸谱,今不书,据《孔丛子》子思言“妇人于夫氏以姓氏称,礼也”。又或书次第,据《世说》注引《羊氏》、《谢氏谱》。出妇不成乎配,以与庙絶,固无庸书。惟有子女者,存其姓氏,叙其生年,为马之子者记所自出,不及卒葬,以无预吾家事。亦有子迎归就养而葬自山者,原人子之情,仍备书。出妇,旧谱书“改醮”,今不书,配、卒之文隐,出妇之实见矣。至旧谱已载聘娶而嗣息未育再醮者,芟。
  一、合族同辈联以一字,谓之派。先世或有佚其名者,从《欧阳氏谱》例书字,字佚书次第。名相同者,改生改卑,改幼改微。
  一、载名入谱,虽乳抱,必确遵字派,取列正名。至取名字,遇御名,《诗》“○锡之光”,奉旨不避,敬避:《书》“引养引O”。庙讳:《书》“○德升闻”,《诗》“O○震电”,《诗》“永锡祚O”,下一字左从示右从真,《论语》“人能○道”,《书》“天之○数在尔躬”,《诗》“OO卬卬”,《书》“宏璧琬O”,《尔雅》“秋为○天”,《易》“万国咸O”,《诗》“O○梁山”,下一字左从言右从宁,杜诗“风诗尽还O”,端慧太子左从玉右从连,至圣先师孔子讳、孟子讳,已上悉宜恭避。其“天圣”、“皇帝”、“开国”、“开运”、“龙飞”、“乘龙”、“万年”、“千秋”、“位干”、“御极”、“向明”等字,及历朝国号或冠以“继”、“绍”、“代”、“啓”等字,俱干例禁。“会”、“曲”、“肇”、“兴”、“景”、“显”字下不得用“祖”字,“永”、“福”、“昭”、“孝”、“景”、“泰”、“裕”字下不得用“林”、“龄”等字。其始祖讳、本宗祖讳、服内伯叔祖讳,犯则俱为改正。至五世以外,其亲已尽,非二名并犯者,听。且改避,仍将原名注其下,以便查閲。
  一、谱详爵秩,据刘孝标《世说》注引魏晋诸谱,欧、苏二氏谱类然。我族或由科甲入选,或由劳绩保奏,或由助节议菽,皆备书之,非徒示光宠已也,盖国朝广仕进之路,在穷乡僻壤莫不奋志功名,其亦足以寓鼓励耳。
  一、谱书生卒,〔不〕详月日,据《(杨)〔扬〕子云家牒》载甘露二年生。(不)详月日,据《春秋》桓公五年九月丁卯子同生,据《内则》宰书曰某年某月某日某生,据《顔氏家训》。忌日为终身之忧,着于《礼经》。齐梁以来,祝寿于生辰。后乃推以事死,生忌并重,固仁人孝子之用心也。详日兼及于时,义虽无取,习已相沿。年下书干支,古谱即不具见,存之以避讹误。一、谱书年若干,据《世说》注引《周氏》、《羊氏谱》,今不书,生卒详,年具见矣。惟朝廷隆养老之典,乡党重序齿之文,明代民人百嵗者,有司为建人瑞坊,国朝嘉庆元年部奏,定军民七十以上者给给九品顶戴,八十以上者八品顶戴,九十以上者七品顶载,期颐耄耋,固祥瑞之征也。因仿司马彪《续汉书》意,于八十以上者书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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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葬地,古谱虽不书,《欧阳氏谱》书之,据《隋书·经籍志》有《杨氏家谱状》、《墓记》。我聪房自邵阳迁湘乡,此次谱纂于湘,书湘乡为本邑。在各府州县则书某都里区甲,邵阳与湘潭称都称甲,湘乡称都称区。其后死者合葬于先莹曰衬。《礼》:“衬必以其昭穆。”又葬,尊卑同曰树,夫妻同曰合,兄弟同曰伴。方向从形家言二十四向,据柳宗元《赵矜墓志》“其墓值丑”,据《金石(粹)〔萃〕编·汤华墓诘》“庚向”,据国朝《纪氏谱》墓位各以罗经分方隅。且古者墓而不填,今通谓之坟,而以石则谓之墓,义不必古,事从其俗。至界址丈尺,愿出赀绘图者,附编墓图本卷。愿出赀刊据者,另编公储本卷。余仍于本人齿録下确核登载,不敢疏漏,毋许浮冒,以杜争端。
  一、无出未立后者,生没有考,必纪葬地,尤宜详核登载,毋令失冢。出抚、远徙、出亡者,必查明晰载,俾其后有所归。判宗为僧道者,例不入谱,仍附载本生母齿録下,冀其终思返本。
  一、谱载迁徙,据《欧阳氏谱》详着先世之迁徙,国朝纪文达公昀家谱仿为《族居记》。我族自宅邵阳以后,散居各郡邑。即我聪公房迁湘乡,后之散徙者亦多。今仿其意,将原徙地名注于垂丝本名下,俾閲者便于寻检,知某人出某地,某地属某支,了如指掌,即使后人展转他徙,不至忘祖先之故居矣。
  一、入谱之嵗,古无定列。据《苏氏谱》作至和二年,考《东坡年谱》,时已二十,先一年婚王氏,而老泉不列于谱。据《世说》注,庾会终于十九,阮牖卒未弱冠,而谱载为。考古礼,子生三月,父告宰名,宰书之,告间史,献之州伯,藏诸府。据此,初生之子,黄口之儿,无不可以入谱,因概书之。至谱将成而生生不息,或未增録,其势然也。
  一、殇丁,据《礼·丧服传》,年十六至十九为长殇,十二至十五为中殇,八嵗至十一为下殇,七嵗以下为无服之殇,生未三月为不成殇。据《会典》品官家祭礼,长殇、中殇、下殇,皆以版按行辈书之。今长殇固别正款大书,未至十五而早娶生子,及抚本宗子垤承继,以独子夭亡例得立嗣,仍为特书,其余即于父母下子女行注明,无庸大书。旧谱有未注者,或殇或否,无从查考,则姑以“阙”字存其疑。殇子、殇女,有衬葬祖山,虑搜墓指为盗葬,于本生母齿録下注某殇、葬衬某琢。有殇葬克存山界后可进葬,亦于母下注某殇葬,某处克存,丈尺若干。如非衬葬,又无克存,注某殇,不书葬,以杜藉坟生衅之弊。
  一、谱列家传,本《旧唐书·经籍志》,家传十余部,入谱牒类。《欧阳氏》、《苏氏谱》皆然。我族孝友节义之事,本后来所不忍令其湮没者,惟立传以质实简切为上。如有列邑志,于本人齿録书“邑志有传”。如已列旧谱,于本人齿録书“旧谱有传”。或行实可数语躁括,于本人齿録缀以小传。若事业闻望卓然可纪,别立大传。其妣氏贤淑,则从夫附传。惟节孝有合旌表之例,及懿行可纪而先夫即世,则别立内传。此意皆默有待于采风者。
  一、墓图、祠图、公屋图、传赞、兿文、公储、契约各券,俱愿入者,自备梓费,不支公项。即已刊旧谱而复入兹谱,一律备费,否则听其自便。盖旧谱一族距制,存者宜加珍惜,不必再付梨枣。
  一、公储首列邵邑总祠公産、坟据、各契约,次列湘邑石门及丰溪祠田、坟界、公所、储积、各契约。或坟绘图而未另备据费,祗于图后节叙界限。或坟无图而另备据费,则据全刊公储卷内。图、据均无费刊,仅在本人齿録下注明。至契据各约,各房修预交局校刊,倘有未交,以致漏载,司局者不任厥咎也。
  一、地名俗字,方言不一,悉校定一律,“嘴”均从“柴”,“冲”均从“冲”。“窝”为“托”,“增”为“坳”,其相沿已入券约,不便改易,仍之。兹谱特为声明,以免互异滋疑。
  一、谱牒直号家乘,非徒作丁籍年册而已,领收者宜慎重密藏。其首帙编立字号,各卷盖印号戳,俾后日族谱合修,按字号征谱认印。知今所修者,皆聪祖的派,所承不敢遗漏,亦不敢擅入,至别有去取,已于前例内睨缕言之。
  一、草茅家乘,不敢僭登皇言。虽旧谱两修悉録圣谕,兹谱遵嘉庆十五年长沙府舒示,不许增入民间谱内,如违从重治罪等,因故不録。
  一、祭仪,近世皆本于坊刻之文公《家礼》,以四拜为礼。据《二程全书》,家祭当以再拜。今人事生有四拜者,盖中间有问安之事。死而问安,却是渎神。据明田氏兿(衡)〔蘅〕,古者郊祀天地,止于再拜。神虽尊,礼不可加。今子弟于父兄用四拜,殊为非礼。我族自兹谱成后,祠祀宜遵本朝通礼,用行三叩或再拜,族人其无袭用旧礼耳。
  一、法网易罹,而本犯多不知致罪之由,非甘于犯法,盖平日不能以律例讲明晓谕,以至如此。兹谱特节録本朝律例,读谱者随时宣解,俾家谕户晓,奉为成宪,则正风俗而兴礼让,诚于族人不无小补矣。
  一、初、续两谱所载生没干支及枕趾不符者,悉为较正。
  一、兿文遇有抬头字様,本篇或低二格,或中空一字,亦有顶格直刊。诗亦然。
  一、谱法遵古制。纪文达谓:“谱,古制。法当从古。”又谓:“一家之书,可从所好。”谅哉!
  言乎其作谱之则乎。古谱不概见,最著者惟欧、苏二谱。二公皆明德硕望,卓絶今古,故能自行其意,断制谨严。然皆但谱其高曾以下,固犹小宗谱耳。兹虽聪祖房分修,仍始贵祖,纂为大宗。惟子姓亦繁,意见各别,其间自不无迁就,欲衷诸古,难矣。并责一人心目,难信必无亥豕之讹,识者鉴之。
  一、丝图以辛卯冬竣,后添新丁续报者,未便注入垂丝,增録齿録后页,其各遗载,均于各卷补遗。业谱成候刊,刷善后白谱,分给石门、丰溪两房,逐年冬祭,着房长按户造所生所没年月日时、葬向及公储、兿文诸种,便后之贤能子孙续修。
  (清危学海主修《[湖南湘乡]湘乡危氏三修谱》清光绪十八年鉴贤堂木活字本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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