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名号行字、生卒坟莹,《家礼》所载,先世所遗,弗敢违也,谨书之。 一、螟蛉者不书,他姓之孕不得以混吾宗也。 一、吾族中有贤行者,必书之,以劝将来也。有败行者不书,俟其观贤行者自知悔悟也,亦以杜纷纭之议也。 一、有贤行者,宜于卒后书之。生者虽贤不録,一以观晚年,一以杜私好也。 一、旧例,自十六嵗以上卒者纔列于谱,十六歳以下卒者一概不书。正沛案:凡幼孩至三十个月以后,知识言笑各具,皆觉有情,不幸而研,为父母兄弟者皆不能忘情,故自三十个月以后殇者皆书于谱。 一、自十九嵗以下死者书“殇”,二十嵗以上死者书“卒”。 一、旧例,自五十葳以后卒者则书寿若干葳,五十葳以前卒者则否。正沛按:寿研皆天,何分详略。今五十嵗以前卒者书“年”,五十嵗以后卒者书“寿”。 一、年二十以上卒者书“公”,二十者成人也。公者,公正也。既成人矣,其生者以公正之道责之,其卒者即以公正之名书之。十九嵗以下殇者,则但书名而已。 一、旧例,妻之父有官衔则书之,无则否。或其父无官衔,其伯叔、兄弟、垤有官衔者,反舍其父而记其伯叔、兄弟、垤。正沛按:此是以穷达之故,异其骨肉之情矣。今无论穷达,一概书曰某公之女,以示不忘乳哺保抱之恩也。 一、夫卒后其妻出嫁者,不书妻父,絶不为亲也。其妻但书曰配某氏,不忍使其夫同于未娶也。其妻之生卒年嵗不书者,非我家妇也。 一、妾之父不书,微也,且别于妻,以严嫡庶之分也。 一、旧例,女增但书其姓,不书其名,一再传之后,不识姻亲矣,非厚待戚属之道也。今则必书墙名。 一、旧例,甥有官衔者则书之,无则否。今一概不书,非疏之也,谱牒篇幅甚隘,既书其婿,自可推情其甥,故不必详。 一、坟墓必书,曰葬于某地某向,后人易以寻认也。 一、世俗多以不庄不正之名名其子,殊失其道。今每葳生男者,必于记谱之日抱向记谱者定其名。 一、凡捐置祭田、重修祖墓、建祠修谱者,必记之,重孝道也。 一、承嗣本为情谊所关,家産多者,其应承嗣之人即行承嗣,不应承嗣者固不可争。即无家産者,其应承嗣之人亦即行承嗣,不可推诱,盖我既有子,岂忍听兄弟无子乎?两子则以一子承嗣,一子则必兼祧。或门祚衰微,一子兼祧数祀,亦情至义尽。 一、承嗣者,必书曰某公承嗣。子既承嗣矣,以所嗣之父为重,故先书之,继即书曰某公第几子,不忘生父也。其或兼祧子,则先书生父曰某公子,继书其兼祧之父曰某公兼祧子。 一、正沛:所有志未逮者,捐置读书租、寡妇幼儿租、娶妻租、抱养小媳妇租,后人若家産充裕,望力行之。 (清任正沛等续修《[福建闻侯]君山任氏支谱》清光绪十九年木活字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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