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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乡鲁氏续修族谱凡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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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7-12 23:42:1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一、谱式无论欧苏,折衷尽善为是。《玉篇》:谱,属也。《说文》:属,从(蜀)〔尾〕,(尾)〔蜀声。徐楚金云:属,相联续,如尾之在体。故家之有谱也,以联本支;谱之有例也,以归画一。参酌国朝律例,曲体天理人情,原始要终,毋与例悖。
  一、是编专修圣吉、圣儒二公以下子孙,似于嫡派老世系宜详,旁支略载。因族正三往湖北,定合修议,彼此长老均以备録老谱世系为辞,匪独不忘本源,且为异日贤肖子孙修通谱计也。惟于纪载间略有损益。
  一、老谱生配没葬,信者仍之,疑者阙之,以成一家信史。惟序例、家训、传赞,新谱不能尽刊,非后人任意弃取也,限于编幅之不能尽收者然也。
  一、我祖文韬公,御赐“孝思堂”额,老谱因以命名。今复仍之,展孝思以妥先灵也。
  一、宗有大小之分。《小戴记·内则篇》:“适子、庶子,衹事宗子、宗妇。虽(富贵)〔贵富〕,不敢以(富贵)〔贵富〕入宗子之家;虽衆车徒,舍于外,以寡约入。”《白虎通》:“宗者,尊也。”为先祖主者,宗人之所尊也。大宗统小宗,小宗统草宗,若罔在纲,有条不紊,所以理纪族衆也。一、世系列表,原原委委,一览了然。其以五代为率者,以五服之亲未尽也。一表终再列一表,循环无端,支分而缕晰也。
  一、分房之法,见《唐书·宰相世系表》者,有若齐公房、龙门房、尉马房,以及赵郡李氏之东、西、南祖房,太原王氏之大房、二房,俘谓不同,总以五世无服之后为别,杀亲竦也。
  一、是编书法定式:大书派名。上用双行书某几子,示不忘本也。下用双行书字某、亦字某、册名某,辨名号也。书行几,序齿也。书功名,官某、仕某、诰封某,贵贵也。生没年月日时次之,年满六十者以寿若干书,引年也。次书葬所都区、地名、山向,不在本邑者以葬某邑书,合葬者以坐势载明左右,先葬详载,后葬略之,业载有无碑墓、图志、传赞。其有生没葬失考者,据实书之,阙疑也。
  一、谱载坟山丈禁,当详者详之,当略者略之。例载碑谱均不足凭,以田山契、批为实据。老坟丈禁,絶房及子孙垂危者详之可也,余俱从略,絶讼端也。凡契买山地则书禁载,接买某人契据批存则书禁批,业售某人契尾关存则载禁批关据。自山则书葬自业,衬葬先人冢侧则书葬祖山公坟,葬私山及私山为外房讨葬无契价者,必注明系某房某私山。其有扦清合禁,反批、契据当刊者,另刊可也。其有注载渺茫,历经挂扫者,于世系卷末另録之,曰疑冢録,以诶查考,恐妄载以滋讼也。
  一、近世谱牒,凡无后者,多注“止”字及“无传”字,防他族冒顶也。遽书“止”与“无传”,情有难忍。是编于老谱已书“失传”、“失考”者,仍之。其有人没未久,犹可为(以)[似]续计者,诶之。若于父母,俱书卒葬,历年已久,不注生子及抚子某者便是无后,閲者一览了然也。一、君为臣纲,父为子纲,夫为妻纲,名分自别。夫妻虽有敌体之称,《白虎通》:“夫者,扶也,以道扶接也。妇者,服也,以礼屈服也。”今做刊刻经传体例,夫高一格书之,如《春秋》经之有纲也,娶某氏低一格书之,如三《传》之为目也。继室书“继娶”,再继书“三娶”、“四娶”。子女于双行中提行,低一格书子几女几。嫡生载嫡后,继娶、副室生载继娶、副室后。
  一、妻已娶书“娶”,未娶书“聘”,接书父名功名某某、几女。不同籍者书娶某邑某女,明所自来也。女已嫁书适某,不同籍者书适某邑某。既字书“字某”,未字书“待字”,亦我所自出之意也。殇葬即于书女几下注明。
  一、妻妾生子,适庶攸分。适以敌体言。庶亦曰妾。《释名》:“妾,接也。以贱见接,幸也。”“庶,撼也。”“拾庶微陋,待遇之也。”《孟子》:“无易树子,无以妾为妻。”殷太史云:“有妻之子,不可以立妾之子。”是庶子不可先适子。汉文帝赐南粤王赵佗书:“朕高皇帝侧室之子。”是不以母后讳庶妾名。今定妾书“副室”、“侧室”,庶子虽长,不得以年长书于适子之前。此皆古今通义,万不容易者也。
  一、殇子列表、立后必有限制。《礼》:十六至十九死为长殇,十二至十五为中殇,八葳至十一葳为下殇,七歳以下为无服之殇。谓其抚育未久,于心可絶也。今定七葳以(上)〔下〕早殇,注载于其母后,八嵗以(下)〔上〕方得列入世系表。古者不成人不立后。近有十三四嵗生育者,当与时为变通也。《檀弓》:“(孔子)〔仲尼〕曰:‘能执干戈以卫社稷,虽欲弗殇也,不亦可乎。’”按能生子者,视能执干戈者,皆有成人之道。今定十二葳以(下)〔上〕成昏礼而殇者得立后,未娶者不得立后。
  一、承祧之说,《礼》有明文。《晋书·王导传》:子协无子,以弟邵子谧为嗣。《律》载:同高祖为应继,无应继方抚疏者。承继由亲及疏,各房无得凯觎産业。于出抚父母名下书几子出抚某兄弟为嗣,于本房不列世系表,承抚父母名下书抚某兄弟几子为嗣,于列表父名下书抚子,庶得从流而溯源也。抚子后,妻妾复生子,当立己子为后,抚子亦注明抚某子,共分産业。其或因承抚父复生子,自愿归本生父母,听之可也。其或出抚他房,本生父母斩絶,自应为本生父母立后。
  一、一子、长子,皆不得出为人后。近世一子两祧,所在多有,此为人丁寥落计,不得已而为之,稽之于古,律例全无。圣人酌理准情,不法古而于古不悖。今定于本生父母名下书某子出抚兄弟某承两祧,承抚父母名下书抚某兄弟几子某承两祧,前后两书之。于列表处亦两书之。其子生子,长承本生父母宗祧,次承承抚宗祧,两房娶妻,皆以娶某氏书,不以嫡庶论。一、《礼》云:“娶妻不娶同姓。”又云:“虽百世而婚姻不通。”又云:“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。”所以厚其别也。案《律》云:凡同姓为婚者,各杖六十,离异。其误娶同姓不宗者,皆于百世不通之义相防。若夫一脉宗亲渎伦妄娶,天理奚容?我族自历朝纪载以来,谱牒修明,伦常秩秩,幸无宗不余避,余为避宗之人?倘后有同姓同宗即同姓不宗为婚者,除遵律杖刑外,立断离异,决不收入谱中。女适同姓者亦如之。
  一、乱伦渎宗,行同禽兽。《律》:兄亡收嫂,弟亡收弟妇,各绞。妾减二等。娶同宗以上姑垤姊妹,以妾论死。凡此类生子,皆不得收入谱中,不得援唐太宗纳巢刺王妃生子曹王明之例书之,诛乱伦、罪渎宗也。
  一、妻妾被出及寡再醮,于夫恩谊两絶。《礼》:“不为伋也妻者,是不马伋也母。”《卫诗·河广篇》集传:“母出与庙絶。”今定妇被出、再醮,书娶某氏某某女,书生明其始,妇于我也,不书卒葬,示絶也,不书“被出”、“再醮”者,为亲者讳也。其或再醮寡贫,子复迎归终养,亦书没葬,但以“归葬”微别之。永不入主宗祠,不衬葬祖山,明与庙絶之义,且为真洁者励也。虽于古义未能尽合,于孝子苦衷,亦不得不曲谅者也。
  一、子随母出后异姓,必书之,冀其归宗也。娶再醮妇带异姓子,及遗弃子、义子、养子,均不书,以其非我族类也。若实系轰生子,谨遵律例收録。
  一、异姓篡宗,律有明禁。近世同姓通族,如昔之石勒引石苞曾孙朴为宗室,孙族子弼及弟子髦、辅、琰与孙秀合族,唐李义甫与诸李叙昭穆,宰相李揆执弟子礼于辅国,扳援积习,比比皆然。甚有通谱之称,牵强坩会。皆不可为法者也,谱中不得妄为收载。
  一、庙讳、御讳、圣贤讳,一例敬避,历有禁例。案《会典》,生员不得任意命名。如“肇”、“兴”、“景”、“显”字下不得用“祖”字,“永”、“福”、“昭”、“孝”、“景”、“泰”、“裕”字下不得用“林”、“龄”等字。并“帝裔”、“帝命”、“帝玺”、“乘干”、“御宇”等字,及前代名臣大儒、本朝大臣姓名,凡军民人等自应一体敬避,不得姓名全同,有乖敬谨之义。
  一、祖先讳名,子孙自应一体敬避。凡命名重复及犯先代讳者,除已没不议改外,余俱改生不改死,改卑不改尊。然传世无穷,嘉名有限,今虽逐一改正,后恐有讳不胜讳者。今断以嫡派五代为限,旁及功服之亲,此外无庸拘忌,但不得名派全同耳。若子孙能于五代以上五服以外一一避之,抑亦尊祖敬宗之美谊也。
  一、坟墓邱墟,须有图说。《周官》:墓大夫掌凡邦墓之地,为之图。令国民族葬,而掌其禁令,正其位,掌其度数,使皆有私地域。凡争墓地者,听其部狱,辨其域而为之图,正墓位,跃墓域,守墓禁也。今为之图以表之,又立之说以识之,庶几某山某水一览了然也。
  一、妇女无论妻妾,青年矢志,白璧无瑕,固天地之所哀怜,鬼神之所敬畏者,苦节清操,朝廷有表扬之典。其另请旌建立专坊者,以奉旌表节孝建专坊书之,或卷首另书诰命。其有未另请旌,已经县、府志采録,名列总坊,入主节孝祠者,亦以旌表节孝书之。其行芳志洁,年在三十以内,守节十年,无论存没,例合旌表,应为请旌建坊。而或贫苦不能,采访所未及,斋志以没者,族衆自应上闻,光昭潜德。他如贤母、孝子、真女,皆得据实直书立传,上以体国朝褒嘉之意,下以励乡问节孝之风。抚有斯族者,当急加意也。
  一、文武功名,除科举外,凡捐输保举,官曰仕,爵曰封曰袭,累官曰历仕,爵曰累封,加衔曰晋阶,未到任不书仕,曰候选、曰候补、曰留某省、曰分发某省,署曰署,或曰历署,均须验实书明,毋得温载,为朝廷慎名器也。
  一、官品、封典、诰授。五品以上曰诰,六品以下曰动。曾祖父母、祖父母、父母、妻,生曰封,没曰赠。推己封封赠其亲,曰驰爵,曰世袭。皆须据实书之。又例给封典云,凡推封,两子均仕,父母受封,及妇人因夫与子受封,均从品级大者。凡封赠而父官高于子官,如嫡母则从父官,生母则从子官。或被出未改嫁,其子有官,亦准封赠。凡封赠内外官员为人后者,已封赠祖父母、父母,本生祖父母、父母亦准给封。凡应封妻者,衹封正妻。如正妻未封而没,继室已封,前妻亦准给封,其再继者不封。凡应封赠母者,嫡母、生母、继母,皆准给封赠,妾庶亦得遵例给封。
  一、祭田之设,古惟世録有之,《礼》“有田则祭”,《孟子》“卿以下必有圭田”是也。后世庶民援以为例,各置祭田。我族凡各公私祭田、祠堂、田坟、山田,逐一注载,后人毋得擅易。一、族人徙居别省府县,其易往寻者,归各亲房往寻,其不能往寻者,注明徙居某省府县,后有贤肖子孙探源溯本,亦得知所发迹,以慰孝思也。
  一、祠者,祭也,即祭先之家庙也。古者世禄有庙。祠之制始于宋朱子,以庙不可僭,祭不可废,乃易。伊川:庶人影堂之设,损益之而为祠,祀以木主。我族建祠兰録堂多历年所,今图其形势,说其高深,栋宇辉煌,开卷几如身历,亦所以壮观瞻也。
  一、老谱协万公所定派语,后人自应恪遵。因湖北续修谱“平”字易“大”字,两存之。是编续修,因“君”、“主”二字不便命名,“君”易“洪”字,“主”易“功”字。“映”疑“应”字之语,“映”易“应”字,亦两存之,以释后人疑宝也。
  (清鲁运亨主修《[湖南宁乡]鲁氏续修族谱》清光绪二十年孝思堂木活字本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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