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谱首为世系图,次为分宗图,又次为世表图,而名表行次、配娶始终,悉详于此图,盖取欧、苏二公之法而小变之者。 一、世系图,以父子孙曾元相继直下为正宗,其旁支横列,以次而(右)〔左〕,所为兄弟宗者也。五世亲尽,每五世揭起为一图。一世至五世图者一,五世至九世图者又一,九世至十三世图者又一,推之无穷,小宗之义寓为。统而观之,则大宗也。吾宗第十四世,幼丁尚少,先各为分宗图于后,尚虚其下,(侯)〔候〕后世增入。 一、世表图先书某人第几子于首,而后书名表号者,子不先父也。次书娶某氏某、女适某、生某年、卒某年、居某处、葬某处,亦有次序,不容紊也。 一、世表图下注有详署,间有缺字表并妻某氏与生卒年月日时者,或上世限于无考,近世开报不明也。至八世而上,旧谱不详字表,几不可考矣。可见家谱之修,不可过远也。 一、娶某氏,(一)继某氏,各书所生。娶、继无出亦书,不忍没也。妾无出不书,重正嫡也。庶子长,而位在嫡子之前,序长幼也。叔之子虽长,位在伯幼子之后,序房分也。 一、将子出继他人,亦必收于谱,是我族类,不可弃也。继异姓者,止注养子某姓,非我族类,不容混也。中殇、下殇虽列世表,不入宗图,未成人也。书小字于父之下,哀天札,不忍遽絶也。子女适人,必书其夫之名与字,不知者亦书其姓,俾可考也。 一、年满六十者书“寿”,五十以上者亦书“寿”,未及者止书“得年”,尊有寿也。 一、《傅》云“讳名不讳姓”,非独父也。今同族中兄弟叔垤名相犯者甚多,岂习礼之家所宜?至有子孙而犯祖宗讳者,尤不可训。除已故者不及改,有卑幼未定者,悉宜改正。 一、吾族徙居于外者数支,或乏嗣而不可考者,或冁转迁徙,不知其里居而无从可考者,或有知而可考者,仍备载谱中。他若得之传闻,卒不能详究者,注明某人迁于某处,倘有复归故土者,可按图而稽,非署也。 一、凡有宗嗣者,春秋两祭于祠中,犹必墓祭。今纵不能如是,亦当春则墓祭,秋则祠祭,此而阙如,报先之礼何?今余定祠祭、墓祭式于左,望吾族遵而行之,庶使后世知所法也。 一、男子十六则冠,冠则为成人,上承祖宗,下放子孙,是亦先人之所厚望也。倘祭而不与,其与无子孙者何异?自今以后,凡十六以上,皆当与祭,与祭则当享酸。祭子五日前揭知单于祠中,临时有不到者,罚。或公用不敷,亦宜剧分。谁非吾祖之孙,如曰我分人少,彼分人衆,而或妬或忌,甚无谓也。 一、每祭,各具鲜洁衣服,至墓(齐)〔斋〕所祠中行礼,不待请候。或有他故,许卑幼代之。其有不来与祭,但来享酸者,斥之,不许入座。 一、祭毕而宴,古人所重。今虽不能悉如古礼,亦宜比诸常会稍加严饬,毋任情饮醉,毋纵恣讙谨,合欢适情而止,各宜自检,以成嘉会。如有贪酗无礼,生事犯上者,凭尊长与衆责罚。 一、宗庙之礼,以序昭穆,此不刊之典也。曾见绅士家止序贵贱,不论尊卑长幼,其如名分何?(即)〔既〕曰鼓舞后人,岂无教训而乃示之以偷也?倘有父贱而子贵者,其将父居下而子居上乎?于情理何安?且祭者以贵贱论,则神位亦可以贵贱论乎?今吾族虽乏策名经济之士,然代习耕读,世有青衿,里中推为衣冠望族,即显达者出,亦当别尊卑、分长幼,断不可论贵贱,以乱名分。 一、无子者,继他人子为嗣固已。然闻长房无子,次房不得有子,未闻继他姓子也。今世俗不察,无子立嗣者,非甥即婿,虽不相关者,亦取为己子。往往幼如己出,及至成人,便生离异,仍不能恃以终身。即感抚育之恩而养吾之老,至彼之子孙原归本姓,则生前似为有子之人,死后仍为无嗣之鬼,多少辛勤归于乌有,抑何愚也!自今以后,吾族倘有不幸无子者,有嫡垤可继则抚为子,否则亦当由亲以及竦,择其贤者而立之,不宜继异姓,乱宗祧、欺祖宗也。 一、谱之作,明统系,叙名分,别大小之宗,辨亲竦之属,推本溯源,敦一本之谊也。为吾宗子孙,毋望势冒族,以滋紊乱。慎之慎之。 一、嫁娶联姻,人之大事,必择其攸宜者以为之配,虽贫,亦不可苟且。偿非其类,则良贱不分,何以称名族哉。犯者例不入谱。 一、儿女至戚,必详着其地名,又必追其祖父源流而详録之,非故显名邑以夸耀于人也,政欲俾后世子孙得有所考证,而知某为某人之亲也。或有嫁娶姓氏不及详録者,艰于细考,是以阙而不録。 一、吾族旧谱藏于家庙,天放末年家庙火焚,谱亦焚灭。幸有八世道昌公起而修之,是以八世以上,字娶生卒故多不详,非故署也,亦犹史之(辟)〔阙〕文耳。 一、妇人闲范最难,而贞节尤难。故于女德,不妨盗美。至有节可纪者,虽微必録,一以发幽潜,一以激励后人。 一、是谱必各家留一本,此乃记载祖宗实迹,即戈氏之家乘也,宜珍重藏之,以传子孙。毋得损壤,并轻借于人而慢忽之也。不珍重者罚。 一、是谱修成,散于各家,传之子孙。每年定当閲一二遍,不惟识祖宗功德之隆盛,恍(苦)〔若〕亲炙祖宗之仪范。且家规熟视,或有得于奬劝而兴起其善心,或有得于惩戒而(益)芟除其悪念,受益岂云浅哉。 一、是谱散于各家修谱者,纸笔之费,固不敢论,但劳心费力,实有不堪。况当斯任者,上为祖宗,下为子孙,虽各家之贫富不同,而酬劳之轻重不一,理宜各尽。 一、祠屋不许族人借住。祠屋虽祖宗之遗,实系合族之公,偶因借寓,久假不归,族中无栖室者遂以借口。嗣后偿有借住者,通族攻之,不服者告官究治。饼不许擅自借堆农器,犯者罚银一两,入祠公用。 一、祠田不许族人耕种。祠田不过数十亩,除完粮之外,修屋祭祠,尚虞不给。乃有族人借种为名,拖欠不还,积算盈石。此辈后必不昌盛,幸勿效之。犯者告官究追。 一、借用祭器。祠中樘椅什物,皆系公中钱粮置办,每一借用,必至损壊,嗣后概行禁止。典守者不许容情,察出各罚银一两,入祠公用。 一、吾族训诚严肃,世守宗规。虽士农工贾,人非一类,然而为士者读书礴行,为农者孝弟力田,为贾者牵车服辎,以养厥父母,总要安分守己,不可放溢为非。 一、珑敌,子孙所以世守也。间有不再传而罔知祖若宗之葬地者,世守之谓何?今于谱中,各识其葬墓之所在,俾有所考,不至迷失。至于祭扫无缺,松楸无伐,则又子孙之当稽察,断不可漠然视之。 一、坟墓关系甚大,堪兴有云:“千里来龙,止结一穴。”乃以昭穆从之,亦不得已也。今人见有祖墓,咸思挨葬,不特风水泄气,于己亦不受益。甚或结讼伤情,殊为可叹。今与族人约,各支祖墓速为立碑申禁,主穴之下止容一昭一穆,如地宽厚,二昭二穆为止,其余不许乱葬。倘有恃强不遵者,通知合族,以不孝共攻。 一、祠仆止供祠中打扫看守、催讨祠租、祭祀扫墓等事,若以为公,家人、族人皆得而驱使之,未免疲于奔走。嗣后,祠仆二名,每名量给饭米一石五斗、麦五斗,共成二石,除公役管祠外,概不得混行差遣。 一、轮派管祠,所以均劳逸也。每年各分选派二人,公同兼管租米、钱粮、祭祀、修辑等事,不许推。秋祭之明日,将一年支销存留结算清楚,交付下手。如有侵匿分文者,察出倍罚,入祠公用。 一、朔望瞻仰,所以绵香火也。每月朔望,管年之人必亲自到祠焚香燃烛,令守祠家仆开门,候族人拜祠。 一、八嵗以上,有志读书,贫不能从师者,每年给束修银一两,不送师,不给童生,考试给银五钱。入学者给袍顶银三两,援例者给袍顶银二两,乡试给银二两,登科者贺银八两,会试给银十两,登甲者贺银十二两,祠堂旗竿会同酌用,乡贡者贺银四两,廷试给银八两,武途各项俱半之,所以优仕进也。至入仕之后积俸有余者,或捐田数十亩,不足者亦捐银一二十两,入祠公用,所以报祖宗也。 一、举、贡、监、生员,现在与考者,嵗给膏火银一两,武半之,不与考者不给,所以示劝惩也。年六十以上者给米五斗,七十以上者给米一石,八十以上者给米二石,九十以上者,葳给米三石,百嵗给果酒银十两,所以礼高年也。冒支者倍罚。 一、童生,春秋二季分课,管年人同尊项一人督课。文送名士先生定等第,一等给纸笔银三钱,首名加二钱,二等给纸笔银二钱,三等给纸笔银一钱,所以厚奬励也。 一、孀妇守寡,自三十嵗以上至(二)〔五〕十嵗以外,砥节无玷者,嵗米给一石。年至七十以上者,即守寡未满二十年,亦给米一石。孤儿无倚者,亲房养之,葳给米一石,到十八嵗止,所以恤寡。以上各项,祭祀日报名,公同酌议给单,于冬至日赴领。如有种祠田不赴仓完纳,擅自扣除者,照额追租,永不准优恤。倘遇飢谨,商通酌减,不得借口勒措,亦不得执意强索。 (清戈维良等纂修《[江苏武进]戈氏宗谱》清光绪二十七年文新堂木活字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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