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统统宗老谱四本,凡共世忠祠者计一百二十八派,祗书始迁之祖,而支丁不与。兹从仁新公以下凡共吾惇庸祠者计十八派,上〔铰了溯〕始迁,下逮丁裔,除崇德公叶山派下不愿同修之外,无不收入,为《锦谷程氏宗谱》。而仁福公已迁大谷,各立宗枋,毋庸牵混。 一、兹谱欧苏兼修,五世一提,于各名下书讳、书字、书头衔、书娶氏、书继室、书侧室、书生子、书行实、书迁徙、书葬墓、书摘继,其或乏嗣失考者亦必书明,以昭划一,不得遗漏。间有略而未书,书而未详者,悉从(关)〔阙〕疑,无庸臆造。 一、异姓不得乱宗,凡有由外姓入继确有指名者,应书由某姓入继字様,不得舍混。 一、下殇未成丁而又无人摘继者,亦无庸收入。 一、传赞序记,凡各派各分之子孙有愿述其先人之德者,既经采访查明,衆论翕合,方准刊入。 一、生人不得立传赞,须俟盖棺论定。如有年高德(郡)〔邵〕,衆所钦重者,其寿序方准刊入。 一、谱与史别,小善必书,小慝从讳,隐悪扬善之义也。至于不孝不义,行止有亏,败伦伤化者,应遵祖规斥逐,黜而削之,空其名位。仍系厥子,罚勿及嗣,罪人不孥之义也。 一、妇人改醮他姓,亦止书娶氏、生子几,削其姓,所以示絶义,亦所〔以〕劝真烈也。 一、族内寒俭居多,若一体征敛丁口,恐非体恤,议节公衆配胙之资,以为经费。 一、配胙系公共之资,(贪)〔贫〕富均沾。若赢余之家不能格外捐输,恐无以服贫者之心,各自量力,毋事悭吝,经事亦不得勒索。 一、家之有谱,犹国之有史,所系非轻。虑有不肖子孙,或世守勿谨而失之,或贪利赀财而鬻之,如此者,衆声其罪,追出原谱,仍逐出祠。 一、谱牒,各派各分应领者先赴局申明,画押为定,以便编成字号。除存惇庸堂一部外,仍拈关抽得。每部出制钱二十四两入局,以为日后会谱之资。 一、各派领谱归家,须谨藏于匣,以避风雨、水火、烟尘、虫鼠等伤,毋得时常捡出蟠閲,致有失候。会谱时公同验看,倘汚秽霾烂及遗失者,议罚。 一、各派之谱有数分共领一部者,或轮年递收,或一人专收,须先酌定,毋得争论。 一、会谱时,各派须将逐年内生子、娶氏、殁年、墓地,及守节者、改嫁者、老沐皇恩者、出徙地方者,并有善行可书者,悉载于册,送祠收藏,以备续修之底稿。 一、会谱各派来人,每谱二名,自备衣冠,路远者各带行李,祠给火食。 一、修谱余赀置买田産,原以备会谱之费,每年收租存积生放,至期移挪他用。其费立有定式,亦不得滥行开销,致后亏欠。 一、会谱之期定以甲巳年春分后一日,各派奉谱赴祠,如至期不到者议罚。 一、与祭谱者,除每部几名外,主祭、礼生及绅士、头首、办事者,均得饮福。以上各条公议平允,永宜恪遵,毋得故违,致自取戾。 (清程希贤主修《[安徽绩溪]锦谷程氏家谱》清光绪三十年惇庸堂木活字本)
|